金融·看法丨风电项目并购中的补贴应收账款核查:确权路径、估值风险与交易对价安排
发布日期:
2026-07-01

在风电项目并购的谈判桌上,有一类资产的处理,几乎必然引发买卖双方最持久、最胶着的分歧。

它不是风机,不是土地,而是一串数字——挂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补贴款"科目下、账龄从两年到七年不等、金额从数千万到数亿元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应收账款。

卖方的立场通常是:这笔钱是国家欠的,政策白纸黑字,迟早要到账,应当按账面全额纳入估值。买方的立场通常是:这笔钱什么时候到、能不能全额到,谁也说不准,必须打折,而且折扣幅度要足够大。

两种立场都有道理,两种立场都不够精确。

精确的处理,需要律师厘清补贴应收款的法律性质、核查其真实规模与确权状态、评估其折现价值的合理区间,并在交易文件中设计出能够真正保护买方权益的价格安排与交割后追索机制。这是本文的核心任务。

一、补贴应收款的法律性质:一个尚未完全厘清的基础问题

讨论如何处理补贴应收款之前,都应先回答一个更基础的问题:这笔钱,在法律上究竟是什么性质。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而不同的法律定性,直接决定了债权转让的可行性、质押的有效性、以及追索路径的选择。

(一)补贴资金的制度来源与拨付机制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来源,是《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四条确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制度。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拨付路径是:电网企业按月向发电企业支付上网电费(含补贴部分),国家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向电网企业结算相应资金。

在这一机制下,补贴资金的支付主体,在法律关系上形成了两个层面:

第一层:发电企业(项目公司)与电网企业之间——依据购售电合同,发电企业有权向电网企业主张支付约定的上网电价(含补贴部分);

第二层:电网企业与国家主管部门之间——依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和拨付规定,电网企业有权向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主张补贴资金的核拨。

当补贴拖欠时,拖欠发生在第二层——电网企业自身也存在资金缺口,无力足额向发电企业垫付,导致对发电企业的补贴支付延迟。

(二)补贴应收款的法律性质之辩

基于上述机制,补贴应收款在法律性质上的主流争议,集中在以下两种观点之间:

观点一:合同债权说。发电企业对电网企业享有的补贴应收款,本质上是购售电合同项下的价款债权,其法律性质为普通的合同债权,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债权的一般规定,包括可转让性、可质押性,以及诉讼时效的适用。在这一观点下,发电企业可以将补贴应收款作为普通应收账款进行转让或质押,法律基础相对清晰。

观点二:行政法律关系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补贴是国家基于政策目标,通过行政手段向特定主体提供的财政性资金,其发放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核定补贴清单、审核补贴电量,均涉及主管部门的行政认定;补贴资金的最终来源是财政资金和附加费征收,而非电网企业的自有商业资金。在这一观点下,发电企业对补贴的主张,部分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物,一旦主管部门单方面调整补贴政策(如调整补贴清单认定标准、压降补贴电量),发电企业的救济路径将更为复杂,适用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

实践中的主流处理:司法实践总体上倾向于将补贴应收款定性为合同债权处理,尤其在涉及电网企业拖付补贴的纠纷中,法院通常以购售电合同作为请求权基础,支持发电企业的民事诉讼主张。但在涉及补贴清单认定、补贴电量核减等主管部门行政行为的争议中,行政诉讼路径被越来越多地援引。

对并购的实践意义: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意味着买方在接手补贴应收款时,需要同时评估两条追索路径的可行性和风险,并在SPA中明确约定:若补贴因主管部门的行政认定调整而发生核减,该减少部分由卖方承担还是纳入买方的风险自担范围。

(三)补贴应收款的可转让性与可质押性

可转让性:在合同债权定性框架下,补贴应收款理论上可以转让,但须注意:若购售电合同中含有禁止债权转让条款,则须取得电网企业的同意;转让通知须以合法方式送达债务人(电网企业),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并购交易中,补贴应收款通常随股权转让而留存于项目公司,而非单独转让,因此可转让性并非核心议题。

可质押性:补贴应收款作为应收账款,可依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但须注意:若补贴应收款尚未被主管部门核定进入补贴清单,则该应收账款的存在具有不确定性,质押权的实现将面临障碍;已进入补贴清单但尚未实际拨付的补贴,可质押性相对确定,但质押权的实现(即在债务人违约时向电网企业主张支付)仍存在操作层面的挑战。

二、补贴应收款的核查: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

核查补贴应收款,是风电项目并购尽调中工作量最大、专业判断要求最高的单项议题。其核心目标是:在账面数字与可实际主张债权之间,建立尽可能精确的量化关联。

(一)核查的基本层次:从账面到可确权

补贴应收款的核查,须分层推进:

第一层:账面金额的来源核实

须核查项目公司账面记载的补贴应收款,是如何计算和记账的:是按实际申报补贴电量乘以适用补贴标准计算,还是依据历史实收金额线性推算?账面计算方式是否与主管部门的核定逻辑一致?是否存在自行调高计算基础、将尚有争议的补贴电量纳入账面金额的情形?

须核查账面金额是否已区分:尚在申报流程中的金额、已进入补贴清单但尚未拨付的金额、已拨付但电网企业尚未实际转付的金额。三者的法律确定性存在显著差异,不应混同核算。

第二层:补贴清单的进入状态核查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确权,以进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清单”)为关键节点。补贴清单经历了多批次发布,须核查项目公司的项目列入情况:

项目何时进入补贴清单?清单中核定的补贴电量是否与项目公司自行计算的应补贴电量一致?若存在差异,差异的原因是什么(核减原因通常包括:超出合理利用小时数的电量不予补贴、用地或核准存在瑕疵导致部分电量被核减、申报材料不完整导致延迟进入清单)?

对于尚未进入补贴清单的电量,须评估进入的可能性:是否属于主管部门明确列出的不予补贴情形?还是仅因申报流程积压而延迟,预期仍将进入后续批次清单?两者的估值处理方式截然不同。

第三层:拨付周期与账龄分析

即便是已进入补贴清单的金额,也须按账龄分段分析其可收回概率。实践中,补贴拖欠时间越长,历史数据越能说明其可回收性的折扣区间。须核查:

该项目的历史补贴到账记录——过去五年内实际到账的补贴金额与应到账金额的比率,以及到账与账期的时间差(即实际到账时间较账期滞后的月数);当地省份电网企业的历史补贴转付节奏——不同省份的电网企业在补贴转付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核查对标同类项目的历史数据,可以建立相对可靠的到账预期;账龄超过五年的补贴应收款,须单独评估,历史上有部分极长账龄的补贴通过债务重组、以债转股、或以其他资源置换等非常规方式处置,其可回收性已超出正常的财务预测范围。

第四层:潜在核减事项的识别

在已进入补贴清单的金额中,须识别可能导致实际到账金额低于清单金额的潜在核减事项:

项目存在的合规瑕疵——如用地存在临时用地转性问题、环保验收程序不完整——是否已导致主管部门对补贴电量进行核减或暂停拨付、项目的实际上网电量是否已超过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超出部分依政策不再享受补贴,若账面金额未作区分,则存在虚增。

(二)核查的信息来源与    获取方式

向项目公司管理层的访谈与文件调取

须要求项目公司提供:补贴申报的完整记录(每批次申报时间、申报电量、申报金额、申报结果);与电网企业往来的补贴结算凭证及账单;主管部门就补贴核定向项目公司出具的任何书面确认或核减通知;以及项目公司已委托会计师对补贴应收款进行的专项审计结论(若有)。

向电网企业的核实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通过项目公司向电网企业出具确认函申请,请其就截至尽调基准日实际欠付的补贴金额、已进入补贴清单但尚未拨付的金额,以及尚未进入补贴清单的申报电量,出具书面确认。电网企业出具的确认函,是补贴应收款核查中法律效力最强的第三方确认文件,其重要性远超项目公司的单方记录。

向主管部门的核实

可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地方发改部门,核查项目的补贴清单收录情况及有无已知的核减事项。这一核查路径的可操作性因地区和项目情况而异,部分地区已建立较为透明的补贴信息公示机制,部分地区的信息透明度仍有待提高。

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辅助

对于补贴应收款规模较大、账龄跨度较长的项目,建议委托专业财务顾问或具有新能源行业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补贴应收款进行独立的专项审计,形成独立于项目公司内部记录的第三方核查结论,作为买方谈判和SPA条款设计的数据基础。

三、估值风险:补贴应收款的定价难题

核查完成后,摆在买方面前的问题是:已核查确认的补贴应收款,在并购估值中应当如何定价?

这是一道没有标准答案的题,但有逻辑清晰的分析框架。

(一)折现率的选取逻辑

在将补贴应收款纳入项目估值时,最常用的处理方式是现值折算——以预期到账时间和适当的折现率,将未来到账的补贴金额折现为当前价值。

折现率的选取,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时间不确定性溢价:补贴到账时间的不确定性,要求折现率高于项目本身的资本成本。补贴账龄越长、到账时间越不可预期,时间不确定性溢价越高。

核减风险溢价:若存在已知的合规瑕疵或潜在核减风险,折现率还须叠加反映核减概率的风险溢价。

流动性溢价:补贴应收款不能自由转让,不能在二级市场变现,流动性极差,须在折现率中反映相应的流动性折价。

综合上述三类溢价,实践中对补贴应收款的折现率取值通常在8%至15%之间,账龄极长、核减风险较高的项目甚至高达20%以上。这意味着,一笔账龄五年、名义金额为一亿元的补贴应收款,按15%折现率计算,其当前价值约为4970万元——与账面金额相差超过50%。

(二)分类处理框架

更为精细的估值处理,是对不同类别的补贴应收款分别适用不同的折价比例:

已进入补贴清单且账龄在两年以内的金额:这类金额的法律确定性最高,到账概率最大,适用较低的折扣率(通常为账面金额的80%至90%入账)。

已进入补贴清单但账龄在两至五年之间的金额:时间不确定性上升,适用中等折扣率(通常为账面金额的60%至80%)。

已进入补贴清单但账龄超过五年的金额:历史上极长账龄的补贴应收款,部分最终通过非常规方式处置,正常回收的折现价值已大幅低于账面,适用较高折扣率(通常为账面金额的40%至60%,极端情形下更低)。

已申报但尚未进入补贴清单的金额:在进入清单之前,该金额的法律确权尚不完整,估值处理上应以"或然资产"对待,通常以极低折现值(账面金额的20%至40%)或暂不纳入交易对价、以或有对价安排处理。

存在已知核减风险的金额:须从可确权金额中剔除核减预计金额后,再按上述框架折现。

(三)估值争议的典型场景与处理

争议场景一:卖方持有自行测算的"应到补贴",显著高于已进入清单的金额

这是最常见的估值争议场景。卖方通常以项目总发电量乘以适用补贴标准,计算出"理论应到补贴",主张应按该金额全额纳入估值。买方则坚持以已进入补贴清单的金额为基础,对尚未进入清单的部分作大幅折价或暂不计入。

处理路径:在SPA中明确区分"已确权补贴"(已进入补贴清单的金额)与"待确权补贴"(尚未进入补贴清单的申报金额),对前者按折现价值纳入基础对价,对后者设计或有对价机制(详见下文)。

争议场景二:账面金额与第三方核查结论存在重大差异

当电网企业出具的确认函所载金额,显著低于项目公司账面记录时,差额部分的处理须在SPA中明确:差额的形成原因是记账差错(须由卖方在交割前完成更正)、争议中的补贴核减(须在特别赔偿安排中单独处理),还是系统性的计算口径不同(须由双方共同委托审计机构核实)。

四、交易对价安排:将不确定性转化为可执行的合同机制

补贴应收款的不确定性,最终须转化为交易文件中可执行的合同机制。以下几类安排,是实践中最常被采用的结构化工具。

(一)补贴应收款的基础对价调整机制

最直接的处理方式,是在SPA中将补贴应收款从基础资产包中单独列明,并约定其对交易对价的具体贡献计算方式。

方式一:固定折扣法。双方在签署SPA时,以尽调核查结论确定的已确权补贴金额为基础,乘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折扣率,作为对价中包含补贴资产价值的确定金额。该金额在签署时即确定,不随后续补贴实际到账情况调整。这一方式简单清晰,但折扣率的谈判往往成为交易谈判的核心焦点。

方式二:基础价格加或有对价法。将已确权补贴按较低折现值纳入基础对价,对超出基础折现值部分(即若补贴最终到账金额高于折现估值),设计"补贴到账奖励价款"——即在补贴实际到账时,买方向卖方支付约定比例的追加对价。这一安排兼顾了卖方对"补贴终将足额到账"的信心,也保护了买方免于在交割时过度定价。

方式三:价格调整后计法。在签署时按账面金额全额计入对价,但约定:若交割后一定期限内补贴实际到账金额低于账面金额的约定比例,则差额部分由卖方向买方退回相应比例的对价。这一方式对卖方压力最大,通常须配合大额的卖方承诺函或保证金安排以确保退款义务的可执行性。

(二)或有对价:锁定后续补贴归属

对于尚未进入补贴清单的"待确权补贴",较为合适的结构是或有对价安排。

或有对价的核心逻辑是:交割时不将待确权补贴纳入基础对价,但约定:若交割后在特定期限内(如五年内),该部分补贴成功进入补贴清单并实际拨付至项目公司,买方须向卖方支付相应的追加对价。

或有对价安排在法律文件起草中须注意以下要点:

触发条件的精确界定:须明确区分"进入补贴清单"与"实际到账"两个节点,通常以实际到账为触发条件而非仅以进入清单为准,以避免进入清单后长期未到账的情形下或有对价被提前触发。

通知义务与信息共享:买方须向卖方承诺,在补贴实际到账时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应的银行到账记录;若买方无故拖延通知,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期限设计:或有对价的有效期,须结合补贴政策的预期演变趋势合理设定。过短的有效期可能导致大量待确权补贴最终无法触发;过长的有效期则使卖方的或有收益高度不确定。通常建议以五年为基准,并在有效期届满时由双方就剩余未确权补贴协商一次性了结安排。

或有对价的资金保障:若买方担心卖方主张或有对价时自身已丧失支付能力,可在SPA中约定或有对价的保障安排。反之,若卖方担心买方届时不履行或有对价支付义务,则须在SPA中明确约定违约救济条款及争议解决机制。

(三)补贴专项账户安排

在部分交易中,买卖双方选择通过设立补贴专项账户的方式,将补贴资产的后续收益与其他资产收益相对隔离,以便于后续的核查与结算:

交割完成后,项目公司的电费结算账户中,与补贴相关的到账资金自动划入专项账户;双方就专项账户内的资金,按SPA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定期分配;分配记录作为或有对价追加支付和价格调整的计算基础。

这一安排的优势,在于将复杂的对价调整机制转化为简单清晰的账户操作,减少了后续结算争议的可能性。其前提是双方均有足够的合规意愿维持专项账户安排的持续运作,不适用于买卖双方信任度较低的交易场景。

五、交割后追索机制:当补贴迟迟不到账

即便在SPA中设计了完善的价格安排,买方在交割后仍可能面临一个现实困境:补贴迟迟无法到账,而卖方已从交易中退出,买方该如何追索?

追索的路径,因欠付主体、欠付性质和欠付金额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须在交割前进行预先的法律路径规划。

(一)向电网企业的民事追索

发电企业就电网企业欠付的补贴款项,可以购售电合同为请求权基础,以合同之诉向电网企业主张。在法律层面,这是目前成功率最高、路径最为清晰的追索方式。

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诉讼时效的管理。补贴应收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对于长账龄的补贴应收款,须核查时效是否已届满,以及是否存在中断时效的事由。若时效已届满,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将无法主张,须评估行政申诉等替代路径的可行性。

管辖权的约定。购售电合同通常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或约定了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意味着追索诉讼须向电网企业注册地法院提起,跨省追索的诉讼成本较高。若在持有期内有机会修订购售电合同,建议在续签时加入对买方更有利的管辖条款(如选择买方习惯的仲裁机构)。

举证材料的准备。诉讼中须提供:购售电合同(证明基础法律关系)、电费结算单(证明已发电并上网的事实)、电网企业的付款记录(证明仅支付了部分金额而非全额)、以及补贴应收款的具体计算依据。上述材料须在交割前完成存档,确保买方在接手项目后能够完整获取。

(二)向主管部门的行政申诉

对于补贴核减或延迟进入补贴清单的情形,若问题出在主管部门的行政认定环节,可考虑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行政申诉:

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就补贴核减作出书面说明,要求主管部门就核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若核减无法律依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以行政复议前置作为后续行政诉讼的基础;若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审查主管部门核减决定的合法性。

需要坦率指出的是,行政诉讼路径在涉及国家能源政策执行的事项上,成功率相对有限,且诉讼周期较长。但对于核减金额较大、核减理由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行政诉讼仍是重要的法律武器,其发出的法律信号有时比实体结果更具价值——推动主管部门重新审视核减决定,通过行政协调途径解决争议。

(三)向卖方的合同追索

若补贴无法到账的原因,来自于卖方在SPA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失实(如卖方保证补贴应收款已进入补贴清单而实际未进入、保证无已知核减事项而实际存在),买方可依据SPA的赔偿条款向卖方主张损失赔偿。

这一路径的有效性,高度依赖于以下条件:SPA赔偿条款的设计——赔偿上限是否足够覆盖潜在损失、赔偿篮的设置是否合理、赔偿触发条件是否清晰可操作;卖方的持续偿付能力——若卖方在交割后资产转移或进入困境,赔偿条款即便在法律上有效,也可能因执行困难而难以实现;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仲裁相较于诉讼在执行灵活性上有一定优势,如卖方资产分布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更具便利性。

(四)卖方承诺函与保证金安排

对于补贴应收款规模较大、卖方的后续履约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交易,买方可在交割时要求卖方提供以下额外保障:

补贴专项承诺函:卖方就补贴应收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法律效力作出单独的书面承诺,具体载明各类别补贴的金额、进入补贴清单的状态及预期到账时间,并承诺在出现与承诺不符的情形时承担明确的赔偿义务。

保证金/补偿金安排:约定将部分交易对价作为补贴专项保证金,存入买卖双方共同监管的账户,存续期间一旦补贴出现核减或无法到账,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补偿。保证金账户安排,相较于事后向卖方主张赔偿,在执行确定性上具有显著优势。

母公司或关联方担保:若卖方本身的资产规模有限,可要求其母公司或具有实质资产的关联方就补贴应收款相关的赔偿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方须经过资信核查,确保其具备实质性的担保能力。

六、补贴应收款处理的实务总结

本所律师在多年参与风电并购法律服务的经验中,将补贴应收款处理的核心原则归纳为一句话:不要让不确定性成为争议的来源,要让不确定性成为合同的设计对象。

每一笔补贴应收款的不确定性——何时到账、能否足额到账——都是真实存在且无法在交割时消除的。试图在交割时将所有不确定性"算清",往往导致买卖双方在一个无法精确核定的数字上争执不下,延误交易进程。

更有效的处理逻辑,是接受不确定性的存在,将其分解为可以通过合同机制管理的若干子问题:已确权的按折现值处理、未确权的用或有对价处理、核减风险用赔偿机制兜底、执行风险用保证金安排保障——每一个子问题,都有成熟的合同工具可以应对。

同时,本所律师在大量补贴核查和条款谈判实践中观察到:买卖双方在补贴问题上的分歧,大多数时候不是关于事实本身,而是关于谁来承担不确定性。律师的职责,是将这个问题从情绪性的立场对抗,转化为理性的风险分担设计。这既需要对补贴法律性质的扎实理解,也需要对交易各方商业利益的准确判断,以及将两者融合为可执行合同条款的起草能力。

当补贴问题处理得当,它可以成为交易顺利推进的润滑剂;处理不当,它足以成为让整个并购项目搁浅的暗礁。

本文为《风电项目融资法律实务》系列第七篇,由魏东合伙人与张文玉律师联合主笔,兰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团队组织出品。如需就风电项目补贴应收款核查、估值安排设计或交割后追索法律路径问题进行咨询,欢迎联系兰台金融团队。

作者:金融法律事务部  魏东、张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