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知」道丨知识产权领域WIPO仲裁调解合同条款编制适用
发布日期:
2026-07-06

在全球化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升华为企业最核心的战略性资产之一,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创新活力与市场竞争优势。然而,知识产权纠纷往往伴随着技术的高度专业性、跨地域的法律适用复杂性,以及动辄数百万元甚至更高的诉讼成本,令无数企业深陷其中、疲于应对。仲裁为企业在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中开辟了一条兼顾效率与专业性的有益路径,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理性权衡后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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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仲裁的适用与边界

与法院诉讼不同,仲裁建立在当事人合意基础上,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依照约定程序审理争议并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就知识产权领域而言,仲裁较常用于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技术开发、委托创作、软件开发、商业秘密保护等合同纠纷;在双方已有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也可能处理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违约责任等相关的财产性争议。《著作权法》亦明确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仲裁并非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事项。《仲裁法》排除了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因此,对于具有行政确权、授权或公示效力的事项,例如专利权是否应被宣告无效、注册商标是否应被宣告无效、行政机关作出的授权确权决定是否合法等,通常不能由仲裁庭作出对世性的最终处理。专利无效宣告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商标无效宣告也由商标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

在跨境执行方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建立了较为广泛的国际制度基础。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仲裁裁决能够在各国自动执行,申请执行时仍须符合公约和执行地法律规定,执行法院也可依据仲裁协议无效、程序不当等法定事由拒绝承认和执行。

因此,仲裁并非在所有知识产权纠纷中都必然优于诉讼。在需要迅速制止侵权、形成公开判例,或者争议事项依法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处分时,法院或行政程序可能更为适当;在案件事实复杂、证据量大时,仲裁也未必当然更加快捷或低廉。而仲裁制度的实际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争议范围是否明确,以及仲裁机构、规则、适用法律等事项是否得到妥善约定。由此可见,仲裁的价值不仅体现在纠纷发生后的专业裁判,更体现在合同订立阶段对未来风险所做的审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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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争议解决专业平台与中国实践

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语言文化差异以及跨国证据调取的困难,企业往往面临比国内争议更为复杂的挑战。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提供的仲裁服务,为企业搭建了一个中立、专业且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争议解决平台。

1.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4年设立的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是全球认可的处理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争议的领先机构。相比于耗时漫长、费用高昂且过程公开的法院诉讼,WIPO提供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具有以下显著优势:

(1)专业性:WIPO拥有覆盖全球的2000多名专家名单,涵盖法律及技术领域,确保仲裁员或调解员既懂法又懂技术;

(2)保密性:与公开的法院判决不同,WIPO程序不公开进行,具有较强保密性,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

(3)高和解率与执行力:根据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公布的累计案件统计,截至目前,约70%的WIPO调解案件以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结案。而在执行方面,依据《纽约公约》,在符合《纽约公约》适用条件且不存在拒绝承认和执行事由的情况下,WIPO仲裁裁决可在170多个缔约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2.WIPO上海中心的国际范例

WIP0上海中心于2019年10月注册登记,2020年10月正式运营,是中国司法部批准的首家在中国境内开展涉外知识产权争议仲裁与调解业务的国际仲裁机构。上海中心不仅处理合同约定的案件,还与上海、福建、海南、广东、重庆及四川等多地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当涉外知产纠纷诉至这些法院时,法院可以委托WIPO上海中心先行调解。

WIPO上海中心在中国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有益实践,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海中心累计受理涉外知识产权争议案件220件,包括仲裁案件、法院委托调解案件以及当事人自主提交的调解案件,为中国知识产权生态赢得更多国际认可。

3.构建“调解+仲裁”递进式路径条款设计

为了享受上述便利,最好在合同签署时预先约定WIPO争议解决条款,如果合同条款中未约定,双方仍可另行签署提交协议,但此时往往更难达成一致,已错失良机。因此,WIPO提供了一套灵活的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通常建议采用“调解+仲裁”的递进模式:先调解,调解不成再仲裁。这样既能尝试友好解决,又能确保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依约启动仲裁,由仲裁庭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根据WIPO官网,推荐使用的示范条款(调解+仲裁)如下:

凡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随后的任何修正案所引起、致使或与之相关的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订、效力、约束力、解释、执行、违反或终止以及非契约性权利主张,均应服从根据《WIPO调解规则》进行的调解。调解地为[写明地点]。调解所用语言为[写明语言]。

如果,以及一旦达至某程度以致任何此种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在调解开始后[60][90]天之内调解不成,应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交由并最终服从根据《WIPO[快速]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另外,如果在所述[60][90]天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参加或继续参加调解,则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应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交由并最终服从根据《WIPO[快速]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仲裁庭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 [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地为[写明地点]。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为[写明语言]。交由仲裁的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应根据[写明管辖区]的法律裁决。(*《WIPO快速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

综上所述,有效选择仲裁争议解决方式,并在国际商业合作中通过巧妙利用WIPO的调解与仲裁机制,在合同中精准约定条款,企业不仅能化解纠纷,更能将冲突转化为合作的契机,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先机。

作者:杨元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