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语言文化差异以及跨国证据调取的困难,企业往往面临比国内争议更为复杂的挑战。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提供的仲裁服务,为企业搭建了一个中立、专业且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争议解决平台。
1.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4年设立的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是全球认可的处理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争议的领先机构。相比于耗时漫长、费用高昂且过程公开的法院诉讼,WIPO提供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具有以下显著优势:
(1)专业性:WIPO拥有覆盖全球的2000多名专家名单,涵盖法律及技术领域,确保仲裁员或调解员既懂法又懂技术;
(2)保密性:与公开的法院判决不同,WIPO程序不公开进行,具有较强保密性,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
(3)高和解率与执行力:根据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公布的累计案件统计,截至目前,约70%的WIPO调解案件以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结案。而在执行方面,依据《纽约公约》,在符合《纽约公约》适用条件且不存在拒绝承认和执行事由的情况下,WIPO仲裁裁决可在170多个缔约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2.WIPO上海中心的国际范例
WIP0上海中心于2019年10月注册登记,2020年10月正式运营,是中国司法部批准的首家在中国境内开展涉外知识产权争议仲裁与调解业务的国际仲裁机构。上海中心不仅处理合同约定的案件,还与上海、福建、海南、广东、重庆及四川等多地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当涉外知产纠纷诉至这些法院时,法院可以委托WIPO上海中心先行调解。
WIPO上海中心在中国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有益实践,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海中心累计受理涉外知识产权争议案件220件,包括仲裁案件、法院委托调解案件以及当事人自主提交的调解案件,为中国知识产权生态赢得更多国际认可。
3.构建“调解+仲裁”递进式路径条款设计
为了享受上述便利,最好在合同签署时预先约定WIPO争议解决条款,如果合同条款中未约定,双方仍可另行签署提交协议,但此时往往更难达成一致,已错失良机。因此,WIPO提供了一套灵活的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通常建议采用“调解+仲裁”的递进模式:先调解,调解不成再仲裁。这样既能尝试友好解决,又能确保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依约启动仲裁,由仲裁庭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根据WIPO官网,推荐使用的示范条款(调解+仲裁)如下:
凡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随后的任何修正案所引起、致使或与之相关的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订、效力、约束力、解释、执行、违反或终止以及非契约性权利主张,均应服从根据《WIPO调解规则》进行的调解。调解地为[写明地点]。调解所用语言为[写明语言]。
如果,以及一旦达至某程度以致任何此种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在调解开始后[60][90]天之内调解不成,应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交由并最终服从根据《WIPO[快速]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另外,如果在所述[60][90]天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参加或继续参加调解,则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应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交由并最终服从根据《WIPO[快速]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仲裁庭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 [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地为[写明地点]。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为[写明语言]。交由仲裁的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应根据[写明管辖区]的法律裁决。(*《WIPO快速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
综上所述,有效选择仲裁争议解决方式,并在国际商业合作中通过巧妙利用WIPO的调解与仲裁机制,在合同中精准约定条款,企业不仅能化解纠纷,更能将冲突转化为合作的契机,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