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企业赴港RWA发行的首要法律红线,在于底层资产本身的合规性,这构成了RWA发行的基础前提,也是一票否决的根本性标准。42号文第四条确立了RWA底层资产的基本合规要求,明确规定底层资产必须真实、权属清晰、可穿透审计,任何形式的“包装造假”均在禁止之列。监管1号公告第三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基础资产的负面清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资产,不得作为底层资产开展RWA相关业务。这意味着并非所有具备经济价值的资产都可以合法地成为RWA发行的底层标的,企业在选择资产时必须进行严格的合规筛查。
从内地监管的角度来看,有几类资产被明确列入禁止范围。
第一类是权属不清的资产:RWA的本质特征在于将资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转化为链上的数字凭证,这就要求底层资产在链下必须具备清晰、完整、无争议的法律权属,如果资产的确权程序尚未完成,或者权属存在争议,则无法通过法律合规程序完成链下向链上的映射,整个RWA发行就失去了合法的权利基础。
第二类是存在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资产:已被抵押、质押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资产,在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用于RWA发行,如果发行人在未解除权利负担的状态下将资产代币化并向投资者出售,将构成对权利人权益的侵害,面临违约责任乃至欺诈的法律指控。
第三类是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资产:42号文及配套指引明确将涉及国家安全的资产、战略资源、公共基础设施等排除在可证券化资产范围之外,这类资产因其特殊性质而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第四类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流通的物:包括文物、特定类型的自然资源等,这些资产因法律本身禁止或限制其流转,也无法成为RWA的合法底层标的。
在香港监管层面,SFC 2026年3月更新的《代币化证券中介人执业规范》同样对底层资产设置了排除标准,与内地的监管要求形成了跨境呼应。一方面,涉及洗钱高风险的资产被明确排除。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的规定,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记录等反洗钱义务,如果底层资产的来源不明或涉及高风险司法管辖区,将直接触发反洗钱合规红线,不仅发行无法推进,还可能招致监管调查。另一方面,缺乏真实现金流支撑的资产同样被禁止。SFC明确要求底层资产必须具有真实的价值支撑和稳定的现金流来源,纯粹的商业概念包装、缺乏实际收益能力的资产,不得用于RWA发行。值得强调的是,底层资产不合规的后果是“一票否决”式的,一旦被监管部门查实,发行项目将因此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