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框架下,AI深度介入影视内容生产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维度。
1.训练数据阶段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绝大多数生成式AI模型依赖海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影视剧本、剧照、对白、音乐、美术设计造型等)进行训练。若训练数据的获取未经权利人许可,且不构成合理使用,则模型开发者及使用该模型进行商业制作的影视公司均可能成为被诉侵权的主体。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并未明确涵盖“为训练人工智能而使用作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国外已有案例表明,未经许可抓取网络作品用于模型训练,可能被认定超出合理使用边界1。对于影视行业而言,若所使用的AI模型存在训练数据侵权,则衍生作品的后续传播将面临高额赔偿风险。
2.生成内容阶段的著作权归属与可版权性争议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须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现行理论与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完全由人工智能独立生成、不存在自然人创造性干预的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然而,影视制作中的人机协作模式呈现出高度模糊性:若AI仅作为辅助工具,由人类作者完成实质性的选择、编排、修改与决策,则生成内容可被视为人类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或其雇主;反之,若人类仅输入简单指令而生成内容的具体表达由AI自主完成,则可能因缺乏人的独创性贡献而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这一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影视公司对AI生成片段的专有权利主张,进而影响后续的发行、改编及维权行为。
3.生成内容侵害第三方在先权利的衍生风险
生成式AI具有“记忆”训练数据中特定表达并复现的能力,可能输出与既有影视作品实质性相似的画面、对白、音乐旋律或角色形象。此种“AI幻觉”或“机械复现”将导致使用者面临改编权、复制权的侵权指控。即便使用者并无侵权故意,只要输出结果与他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无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名称、经典台词、场景设计等元素,若构成“可识别的独特表达”,亦可能落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实践中已出现AI生成的角色造型与某知名动画电影角色高度雷同的争议案例2。
4.表演者权与人格权保护缺失风险
AI语音合成与数字人技术的应用,使得制作方可在未取得演员授权的情况下,复现其声音、肖像甚至表演风格。除可能侵犯表演者权(如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表演的权利)外,还可能触及《民法典》所保护的肖像权、姓名权、声音权。尤其在使用已故演员进行“数字复活”式表演时,若无合法授权依据,将构成对权利人人格利益的侵害,引发严重法律与道德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