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知」道丨AI时代影视行业知识产权合规路径
发布日期:
2026-07-14

人工智能技术已深度嵌入影视行业的内容生产全链条,具体内容的制作效率与创意高度均得到显著提升。然而,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争议,特别是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训练内容的合法授权以及侵权责任的分配问题,正成为行业发展的核心法律挑战。本文立足于现行法律框架,系统分析AI在影视行业应用的主要模式所蕴含的典型法律风险,随后提出可操作的合规应对策略,以期为行业主体的权利保护与风险防控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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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影视行业AI应用模式下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AI深度介入影视内容生产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维度。

1.训练数据阶段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绝大多数生成式AI模型依赖海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影视剧本、剧照、对白、音乐、美术设计造型等)进行训练。若训练数据的获取未经权利人许可,且不构成合理使用,则模型开发者及使用该模型进行商业制作的影视公司均可能成为被诉侵权的主体。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并未明确涵盖“为训练人工智能而使用作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国外已有案例表明,未经许可抓取网络作品用于模型训练,可能被认定超出合理使用边界1。对于影视行业而言,若所使用的AI模型存在训练数据侵权,则衍生作品的后续传播将面临高额赔偿风险。

2.生成内容阶段的著作权归属与可版权性争议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须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现行理论与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完全由人工智能独立生成、不存在自然人创造性干预的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然而,影视制作中的人机协作模式呈现出高度模糊性:若AI仅作为辅助工具,由人类作者完成实质性的选择、编排、修改与决策,则生成内容可被视为人类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或其雇主;反之,若人类仅输入简单指令而生成内容的具体表达由AI自主完成,则可能因缺乏人的独创性贡献而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这一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影视公司对AI生成片段的专有权利主张,进而影响后续的发行、改编及维权行为。

3.生成内容侵害第三方在先权利的衍生风险

生成式AI具有“记忆”训练数据中特定表达并复现的能力,可能输出与既有影视作品实质性相似的画面、对白、音乐旋律或角色形象。此种“AI幻觉”或“机械复现”将导致使用者面临改编权、复制权的侵权指控。即便使用者并无侵权故意,只要输出结果与他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无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名称、经典台词、场景设计等元素,若构成“可识别的独特表达”,亦可能落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实践中已出现AI生成的角色造型与某知名动画电影角色高度雷同的争议案例2

4.表演者权与人格权保护缺失风险

AI语音合成与数字人技术的应用,使得制作方可在未取得演员授权的情况下,复现其声音、肖像甚至表演风格。除可能侵犯表演者权(如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表演的权利)外,还可能触及《民法典》所保护的肖像权、姓名权、声音权。尤其在使用已故演员进行“数字复活”式表演时,若无合法授权依据,将构成对权利人人格利益的侵害,引发严重法律与道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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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合规路径

为系统性应对上述法律风险,影视行业主体应当从数据治理、技术管控、授权规范等多个维度构建合规路径。在训练数据阶段,对于自行开发或委托开发AI模型的影视公司而言,取得所使用作品的合法授权是规避侵权风险的根本前提。具体而言,企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交易平台开展合作,获取文本、图像及音频等素材的批量使用许可,同时建立训练数据来源的留存制度,避免使用无明确来源或明显侵权的内容。对于已公开的网络数据,应当审慎评估“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空间,优先选择获得授权的商业数据集,而非以“技术中立”为由忽视版权合规审查。

在与AI技术提供方签订服务协议时,必须明确约定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及相关保证义务。服务协议中应当载明,技术提供方应确保其模型及输出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对于生成内容中由用户进行实质性修改或编排的部分,其著作权应明确归于用户所有。而对于完全由AI自动生成、未经人类作者独立创作贡献的部分,由于现行法律难以赋予其作品地位,制作方应通过合同安排以合同债权方式约定商业使用权,避免因权利基础缺失而丧失对后续衍生利用的控制。此外,影视公司还应当在内部制作流程中保留人类创作参与的证据链,包括提示词的迭代记录、人工修改手稿及创意会议纪要等,以便在未来发生权属争议时证明作品独创性来源于自然人。

为降低生成内容侵害第三方在先权利的风险,影视企业应当部署技术性过滤与控制措施。例如,引入“输出比对系统”,将AI生成内容与受版权保护的影视作品数据库进行相似度检测;设置风险关键词过滤规则,避免生成与知名IP中核心表达高度雷同的元素。同时建立侵权投诉快速响应机制,一旦收到权利人通知,立即停止使用并下架争议内容,以减轻可能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表演者权及人格权保护方面,使用AI语音克隆或数字人表演前,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明确书面授权,授权范围应详尽涵盖复制、发行、广播及信息网络传播等具体利用方式。对于已故演员,应依其遗嘱或法定继承人授权,并充分考虑人格权保护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建议在演员聘用合同中预先约定声音及肖像数据的AI利用授权条款,从源头避免事后纠纷。

最后,鉴于AI生成内容具有不可预测的侵权风险,影视公司可考虑投保专门的知识产权侵权保险,特别是针对AI应用场景开发的“AI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以此覆盖因使用AI工具而引发的第三方索赔费用、诉讼成本及和解金。该险种在境外市场已有初步实践3,国内保险公司亦开始探索相关产品4。通过上述多元化的合规手段相互配合,影视企业能够在享受AI技术带来的效率提升的同时,将法律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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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影视行业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未来将进入一个动态调适的新阶段。在立法层面,预计我国将进一步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著作权规则,包括明确训练数据的合理使用边界、细化人机协作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以及明确AI侵权责任边界等问题。在技术与行业自律层面,区块链技术可用于记录AI模型训练数据的授权链条与生成内容的溯源信息,提升可验证性与透明度。同时,影视行业组织可推动制定《AI影视制作合规指引》,以便通过团体标准与最佳实践引导从业者合法利用AI技术。在保障知识产权安全的前提下,AI将为影视内容生产注入前所未有的效率与想象力,最终共同实现影视文化蓬勃发展的繁荣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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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homson Reuters Enterprise Centre GmbH v. Ross Intelligence Inc., No. 1:20-CV-613-SB (D. Del. 2025),https://mp.weixin.qq.com/s/jDAje6FO-hFZDHSd7SZOCQ.

【2】https://www.sohu.com/a/1019286549_121124708.

【3】https://www.weiyangx.com/448140.html.

【4】https://www.news.cn/money/20250530/91a1bbdb0ff34fc5b22fd84043c6e60a/c.html.

作者:史怡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