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知」道丨从界面截图到权利边界——解读《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指引》
发布日期:
2026-07-20

2025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指引》(简称“《指引》”)。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制度设立以来,伴随移动互联网、智能终端、车载系统、智能家居、工业控制、可穿戴设备等产业的发展,企业对于界面设计成果的保护需求持续增强。相较于传统产品外观设计,图形用户界面既具有视觉设计属性,又与软件功能、人机交互、产品载体及内容呈现密切相关,其申请文件的表达方式和权利边界的确定,在实务中一直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

从《指引》的内容安排看,其并不是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制度作出新的突破性调整,而是在《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2023》等既有规则基础上,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常见的问题进行集中回应。《指引》围绕授予专利权的一般条件、申请文件的要求、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情形以及申请中的注意事项等内容展开,目的在于引导申请人更加准确地理解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提交方式和表达边界。

在我们理解,《指引》的实务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方面,其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样的界面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保护”,避免申请人将所有显示于屏幕上的画面均当然视为可保护的设计;另一方面,其细化了“如何通过申请文件表达保护范围”,提示申请人不能简单以产品截图替代专利视图,而应当根据设计要点、产品载体、界面功能和变化逻辑,提前规划申请方案。对于企业而言,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申请已经不再只是提交几张界面图的问题,而是涉及保护客体判断、保护范围界定和后续权利稳定性的系统性工作。

01

《指引》解决的难题

《指引》首先解决的是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客体边界问题。实践中,申请人容易形成一种误解:只要界面经过设计,只要能够在屏幕上显示,就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外观设计制度保护的并不是脱离产品存在的抽象图案,也不是软件功能本身,而是对产品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虽然具有界面属性,但仍然应当回到外观设计制度本身进行评价。

《指引》对此作出了较为清晰的拆解。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以产品为载体,应当是新设计,并且应当与人机交互有关。如果请求保护的是图形用户界面的局部外观设计,该局部还应当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并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同时,游戏界面仍然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由此可见,《指引》并未扩大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而是进一步明确了其适格性判断路径。

其中,“以产品为载体”是最基础的要求。单纯图标、单纯图案或孤立页面,即便具有一定视觉效果,也不能因为其具有界面感而直接进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只有当图形用户界面依附于手机、计算机、平板电脑、VR眼镜、投影设备、家用电器、汽车、仪器仪表等产品,或者可概括适用于电子设备时,其才可能成为外观设计制度评价的对象。换言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仍然是“产品外观设计”,而不是“软件界面著作权”或“交互功能保护”。

“应当是新设计”则提示申请人,常见功能页面并不当然具有授权基础。例如由常见圆形数字键、常规文字和普通排布构成的数字密码解锁界面、拨号键盘等,即便出现在手机或电子设备中,也可能因属于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组合而难以获得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申请中,企业往往更关注功能创新或产品流程是否有商业价值,但外观设计审查关注的是视觉设计本身是否形成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新设计。功能有用并不等于外观设计可授权,流程新颖也不等于界面视觉表达当然具备设计贡献。

“与人机交互有关”是图形用户界面区别于普通显示画面的核心要求。交互可以通过点击、触摸、滑动、手势、语音、键盘等方式实现,但界面设计应当服务于用户与机器之间的操作、反馈或控制关系。手机壁纸、开机画面、软件欢迎界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图文排版,通常只是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而不是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意义上的交互界面。实践中,申请人不应仅凭页面出现在电子屏幕上,即认为其具备人机交互属性,而应当进一步说明其如何参与用户操作及系统反馈。

此外,对于局部外观设计,《指引》强调请求保护的局部应当在视觉上能够形成相对独立区域,并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这一要求对界面局部保护尤为重要。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价值,在于允许申请人聚焦界面中的核心模块、控件、信息栏或交互区域;但局部保护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随意框选界面中的任意部分。若请求保护的局部明显是从完整界面中任意截取,不能独立识别其功能和视觉边界,则可能被认为不属于适格保护客体。

02

更明确的申请文件表达规则

《指引》第二部分集中回应了申请文件如何撰写和制备的问题。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难点在于,其既要表达界面设计本身,又要处理界面与产品载体、界面与交互状态、界面与可变内容之间的关系。若产品名称、视图和简要说明之间不能形成一致表达,将直接影响保护范围的清楚性和稳定性。

首先是产品名称。《指引》要求,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应当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具体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字样以及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例如,“手机的移动支付图形用户界面”“带有动作控制图形用户界面的机器人”等,能够同时体现产品载体和界面用途。相反,“用于通话的图形用户界面”缺少产品载体,“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缺少具体用途,“电子设备操作的图形用户界面”用途又过于笼统。这些名称虽然表面上都指向界面,但无法准确限定申请所涉及的产品和用途,容易造成保护对象不清楚。

如果申请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名称中还应增加“动态”字样;如果申请图形用户界面的局部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中还应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名称。该规则的实质在于,产品名称不仅是形式项目,更是对保护对象的初步界定。名称写得过宽,可能导致用途不明;名称写得过窄,则可能不必要地限制保护范围。因此,在申请阶段应结合产品实际使用场景、界面功能和提交方式综合确定名称,而不宜沿用模板式表述。

其次是图片或者照片。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图形用户界面申请同样如此。对于界面在产品中所占比例较小的情形,如果仅提交产品整体主视图,可能无法清楚显示界面内容和设计要点,此时应考虑提交局部放大图或单独显示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对于从视图中难以确定图形用户界面区域的情形,还需要在简要说明中进一步说明显示屏幕区域或请求保护区域。

在文字表示方面,《指引》也作出了较有实务意义的提示。图形用户界面中的文字可以原样表达,也可以用“×”表示文字的位置和排布方式,但对清楚表达图形用户界面用途和人机交互所必要的文字,应当保留。实践中,一些申请人为避免文字内容对保护范围产生限制,倾向于将界面中的文字全部替换为“×”。这种处理方式并不总是恰当。如果全部替换后导致界面用途无法识别,或者无法判断用户如何操作、系统如何反馈,反而会影响申请文件的清楚表达。

再次是简要说明。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用途、图形用户界面用途、设计要点、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等。请求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还应写明该局部的用途。必要时,还应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变化过程。需要注意的是,简要说明的功能是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而不是替代视图表达保护内容,更不是介绍产品功能、设计理念或商业价值。因此,类似“本界面采用极简设计以提升用户体验”的表达,一般并不具有申请文件层面的必要性。

03

不同提交方式下的保护范围选择

《指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提交方式作出了体系化说明。申请人可以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也可以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在局部外观设计中,又可以选择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或者在适当情形下不带具体产品提交。不同提交方式对应不同的保护重点,也会影响后续权利解释和侵权比对。

如果设计要点同时包括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和其所应用产品设计,可以考虑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此时,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除了应包括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产品正投影视图,还应包括能够清楚表达产品设计的视图,例如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等。简要说明中也应写明设计要点在于图形用户界面及产品形状。这种方式适用于硬件外形与界面设计共同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的产品,例如特定智能终端、车载显示设备、可穿戴设备或带有特殊显示区域的工业设备。

如果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指引》建议考虑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该建议具有明显的实务价值。过去,很多图形用户界面申请习惯将手机、平板或电脑外框一并提交,导致保护范围可能被具体产品外形牵制。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为界面保护提供了更加聚焦的路径,使申请人可以将保护重点集中在界面视觉设计本身,而不必让普通产品外形进入保护范围。

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时,如果需要显示图形用户界面在最终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可以带有产品提交。此时,产品通常以虚线绘制,用于表明不请求保护的部分及界面所在位置。该方式适合界面与产品屏幕区域、操作面板、显示窗口之间存在特定位置关系或比例关系的情形。例如智能手表的计时界面,界面在表盘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可能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影响,带产品提交有助于明确其使用场景和设计边界。

如果图形用户界面可以应用于任何电子设备,则可以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提交。此时,产品名称可以采用“电子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或者类似表述,产品用途可概括为“一种电子设备”,视图可以仅包括图形用户界面本身。这种方式对于具有跨终端适配能力的通用界面较为有利,能够减少具体产品外形对保护范围的不必要限制。但需要注意,若视图中已经以虚线或其他方式表达了具体产品,例如明显显示手机外形,则产品名称不应再笼统写为“电子设备”,而应与视图中所示产品保持一致。

对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指引》要求申请人提交图形用户界面起始状态所涉及面的视图作为主视图,并可以提交关键帧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够唯一确定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完整变化过程。这里的重点并不是截图数量越多越好,而是关键状态的选择应足以体现连续变化、方向性和非随机性。简要说明中也应准确说明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各变化状态图之间的变化顺序。若动态变化过程无法通过提交的视图被清楚理解,即使每一帧本身清晰,也可能影响申请文件对整体设计的表达。

04

多界面合案与特殊内容处理

图形用户界面申请中,多个界面能否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是另一个高频问题。软件产品和智能设备通常包含多个页面、多个菜单、多个功能模块和多个状态图。申请人往往希望将同一产品或同一App中的多个界面一次性提交,以节约申请成本并形成整体保护。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原则上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能否合案仍需回到界面之间的功能关系、设计关系和逻辑关系进行判断。

对于单界面而言,虽然其中可能包含多个功能分区,但这些分区通常围绕同一功能展开,并在视觉上形成一个整体界面。例如空调控制界面中,温度调节显示条、模式选择控件和开关控件共同构成空调控制功能的主体界面,具有功能和设计上的关联,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对于请求保护一个或多个局部的情形,只要这些局部之间具有功能或设计上的关联,并形成相对完整的视觉效果,也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理解。

对于多界面而言,《指引》进一步区分了动态界面、垂直界面、平行界面和混合界面。动态界面和垂直界面通常具有明确的逻辑变化方向,并共同实现同一功能,因而较可能作为一项外观设计。例如,用户从某一入口进入下一级界面,再通过后续界面完成同一操作流程,各界面之间顺次出现,变化方向唯一,功能目标一致,则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完整的交互过程。该类申请的重点在于通过变化状态图和简要说明准确表达界面之间的递进关系。

平行界面则不同。平行界面通常是用户通过交互操作进入的同级不同功能界面,各界面之间为并列关系,变化方向不确定,且实现不同功能。例如同一应用中的“会议”“通讯录”“我的”等标签页,虽然属于同一个应用,也可能采用相同视觉风格,但其功能不同、用户可以任意跳转,通常不能作为一项外观设计提出。如果这些平行界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符合相似外观设计要求,可以考虑作为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如果不构成相似,则应分别提交申请。

相似外观设计合案也并非无限合并。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时,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且一件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十项。对于图形用户界面而言,判断是否属于同一产品、是否构成相似外观设计,不能仅看是否来自同一软件或同一企业,也不能仅以风格统一作为依据,而应综合考虑界面用途、产品载体、功能逻辑和整体视觉效果。

除合案问题外,《指引》还对内容画面、地图、特殊标志和在先权利等问题作出提示。所谓内容画面,是指图形用户界面中不属于界面设计本身的部分,例如视频画面、新闻图片、商品图片、拍摄界面中的实时场景等。原则上,主视图和变化状态图中不应出现与界面设计无关的内容画面。申请人可以采用空白、单一色块、半透明遮蔽罩或者“×”等方式进行替代,并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相应部分为可变内容或内容画面。确需说明使用状态的,可以通过参考图表达,但参考图不应被误解为请求保护的设计内容。

对于地图类界面,《指引》提示应规范表示地图。导航、出行、物流、车载系统等图形用户界面中经常出现地图元素,但地图并非普通背景素材。确需在界面中使用地图时,应符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的相关要求;涉及国界线等敏感内容的,还应按照标准样图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该问题虽然出现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但其风险并不限于专利审查,还可能涉及地图合规和公开传播合规。

此外,申请人还应注意特殊标志和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图形用户界面真实截图中经常包含第三方商标、Logo、头像、摄影作品、影视画面、赛事标志、机构名称等内容。若这些内容并非界面设计本身,也并非申请人享有权利,应在申请前进行删除、遮蔽或替换。实践中,直接将上线产品页面作为专利视图提交,往往会将大量不必要的内容画面和第三方权利元素带入申请文件,既影响保护范围的清楚性,也可能带来在先权利冲突风险。

总体而言,《指引》体现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申请从“界面截图提交”向“权利边界设计”的转变。对于企业而言,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不应仅由产品或设计团队提供若干页面截图后即进入申请程序,而应由产品、设计、法务和专利代理人员共同确认保护方案。申请前需要先判断界面是否属于适格保护客体,再确定是保护完整界面还是界面局部,是带产品提交还是不带产品提交,是作为一项外观设计提交还是以相似外观设计合案提交。同时,还应对内容画面、地图、第三方标志等非设计内容进行清理。

从后续维权角度看,申请阶段的表达质量会直接影响权利稳定性和侵权比对空间。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价值不在于把产品页面完整保存下来,而在于将真正具有视觉贡献、能够区别于现有设计、并且适合通过外观设计制度表达的部分,准确转化为专利申请文件。只有这样,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才能在确权、维权和商业竞争中发挥实质作用。

《指引》的发布,意味着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申请规则进一步走向细化和可操作化。对申请人而言,这既降低了规则理解成本,也提高了申请文件质量要求。未来,在数字产品界面持续迭代、终端形态不断扩展的背景下,企业更需要从产品发布前端即纳入专利保护视角,对重点界面、核心交互和可识别视觉模块进行系统布局。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保护,已经不只是“能不能申请”的问题,而是“如何申请得更准、更稳、更有用”的问题。

作者:丁祖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