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房建丨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规路径及“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限制
发布日期:
2026-07-28

在国有资产管理与市场化运作的实践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这一过程不仅涉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格适用,在转让方为国有企业时,还需同步遵循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规定,形成了复合型的合规体系。明确其转让的法定前提、厘清标准操作流程、并准确把握特殊情形下的适用规则,对于保障交易安全、防范法律风险至关重要。本文旨在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框架与实践要点,为实务操作提供清晰指引。

01

划拨用地转让的合法性基础与法定要件

首先,必须明确的法律原则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并非一项当然权利,而是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确立了“不得转让”的一般性原则。1其转让的合法性,完全来源于该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设定的例外性许可条件。2这些条件构成了转让合法性的刚性前提,缺一不可:

1.转让主体合格:土地使用者须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排除公益性单位等特定主体。

2.权属凭证完备:必须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是启动转让程序的绝对前提,意味着转让方已完成该土地的首次不动产登记,合法持有载明权利性质为“划拨”的《不动产权证书》,确保权属清晰、无争议。

3.地上物权属清晰:如存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须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4.履行批准与有偿化程序: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收益抵交。

其中,“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权利基础,解决了转让资格的“有无”问题;“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核心法律行为,解决了土地从“无偿、无期限使用”的划拨性质向“有偿、有期限使用”的出让性质转换的根本问题。任何试图规避此两项核心要件的交易安排,均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的重大法律风险。

但需说明,上述有偿补交土地出让金存在政策允许的例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在第二条“完善转让规则,促进要素流通”中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02

划拨用地转让的核心步骤与操作流程

在满足上述法定要件的基础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遵循一个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导的标准化行政程序,其本质是完成土地性质的“划拨”向“出让”的转换。该流程具有严格的顺序性和强制性,各地操作实践可能存在细节性差异,但通常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申请与受理。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作为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转让申请,并备齐规定材料。必备材料通常包括: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划拨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及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图纸等。

第二阶段:审核与地价评估。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与实质审查,重点核实权属状况、有无权利限制及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审查通过后,为确定土地的市场价值,主管部门将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地块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该报告是核定土地出让金的直接依据。

第三阶段:核定与缴纳土地出让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结果和地方政策,核定申请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具体金额,并出具《缴款通知单》。申请人据此完成款项缴纳,取得财政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合规票据。此环节是完成土地性质转换、实现国家土地所有者权益的核心步骤。

第四阶段:签订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完毕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需与土地使用权人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将明确约定土地用途、出让年限、价款、支付方式、开发建设要求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第五阶段:办理不动产性质变更登记。双方持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审核后,将土地权利性质从“划拨”变更登记为“出让”,并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至此,该土地使用权方转变为完整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具备进入市场自由流转的法律属性,可依法办理后续的转移登记手续。

03

国有企业转让划拨用地的特殊规制: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

当转让方为国有企业时,即便土地使用权已完成前述“出让”性质转换,其转让行为还将同时受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国资监管规定的严格约束。这构成了另一条必须遵循的合规主线。

根据规定,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以保障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然而,该办法第四十八条亦规定了例外情形:“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这意味着,仅在转让双方均为特定的国有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且基于内部重组、资源整合等“确需”原因时,方可申请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但必须履行比公开转让更为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其合规路径如下:

第一步:内部决策与可行性论证。转让方必须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完整的内部决策程序,包括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最终获得有效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第二步:法定资产评估与备案/核准。转让方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报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监管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进行核准或备案。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这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底线要求。

第三步:履行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专项审批。转让方需依据其国家出资企业制定并备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审批权限。随后,须就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必要性、受让方的国有属性、转让价格等编制专项申请,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国家出资企业,并取得其书面批准文件。未经此专项批准,不得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

第四步:协议签署、交割与权属变更。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受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双方完成资产交割后,持批准文件、评估备案表、转让协议、完税凭证及已转为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等全套材料,共同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04

结论

综上所述,一项合规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实质上是土地行政管理程序与企业国资监管程序两条合规路径的同步推进。其法律根基在于必须完成“补交土地出让金”,实现土地性质的强制性转换。在此基础上,若涉及国有企业作为转让方,则必须额外审视国资监管规则,在“进场公开交易”的普遍性原则与“履行特批后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例外路径之间做出准确判断与合规安排。

对于交易各方而言,首要任务是核查标的土地是否已具备合法的划拨性质权属证书,并确认转让方已启动或完成补交出让金、转换性质的核心步骤。同时,必须提前查明转让方的内部管理制度与审批要求,为可能涉及的国资审批流程预留充分时间与合规空间,从而系统性地驾驭双重法律风险,确保整个交易行为根基牢固、程序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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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作者:王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