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转让方为国有企业时,即便土地使用权已完成前述“出让”性质转换,其转让行为还将同时受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国资监管规定的严格约束。这构成了另一条必须遵循的合规主线。
根据规定,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以保障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然而,该办法第四十八条亦规定了例外情形:“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这意味着,仅在转让双方均为特定的国有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且基于内部重组、资源整合等“确需”原因时,方可申请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但必须履行比公开转让更为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其合规路径如下:
第一步:内部决策与可行性论证。转让方必须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完整的内部决策程序,包括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最终获得有效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第二步:法定资产评估与备案/核准。转让方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报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监管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进行核准或备案。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这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底线要求。
第三步:履行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专项审批。转让方需依据其国家出资企业制定并备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审批权限。随后,须就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必要性、受让方的国有属性、转让价格等编制专项申请,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国家出资企业,并取得其书面批准文件。未经此专项批准,不得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
第四步:协议签署、交割与权属变更。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受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双方完成资产交割后,持批准文件、评估备案表、转让协议、完税凭证及已转为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等全套材料,共同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