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法的另一面,是前期草案中的部分高强度制度并未进入最终文本。对此不宜简单评价为“立法保守”或“制度退步”。更准确地说,这些制度本身具有治理必要性,但最终文本选择了更审慎、成本更可控的实现路径。
1.五年使用说明:为何没有直接移植美国式主动维护制度
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曾提出,商标注册人应当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每满五年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注册人可以对上述期限内的多件商标的使用情况集中作出说明。
期满未说明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该注册商标,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注销该注册商标。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对说明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商标注册人补充相关证据或者委托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经抽查说明不真实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制度的提出具有现实针对性。面对大量闲置商标和囤积注册,仅依赖个案撤三程序,确实难以系统性清理注册簿。美国注册维持阶段的使用声明制度,也说明通过定期提交使用证据促使注册商标与真实市场状态保持一致,具有明确制度价值。
但最终并未采纳该制度,原因可能并非否定使用导向,而是考虑到制度实施成本。我国长期采取注册取得制,且有效注册商标存量巨大。如果对全部注册商标设置周期性主动说明义务,主管机关将面临大量材料审查、抽查、补正、注销和复审压力;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能因程序疏忽而丧失本已真实使用的商标。
因此,最终法选择了“入口端异常申请规制+存续端三年不使用撤销+主管部门依职权撤销”的组合路径。这不是弱化使用,而是使用导向在中国制度环境下的渐进实现。
2.个案效率与权属稳定之间的取舍
前期草案曾创新性地规定在特定恶意抢注情形下,将注册商标移转给真正权利人,相较于单纯进行无效宣告,强制移转可以减少真正权利人重新申请、再次遭遇抢注或面临审查不确定性的风险。
但强制移转并不只是简单的“物归原主”。被抢注商标本身是否具备可注册性、指定商品服务范围是否超出真正权利人的实际经营范围、移转后是否可能造成新的混淆或者公共利益问题,均需要进一步判断。如果一概移转,可能将本应清除的瑕疵权利转化为另一主体的垄断权。
最终未采纳强制移转制度,而是继续以不予注册、无效宣告、撤销等方式处理不当注册,体现了对权属稳定和审查体系衔接的审慎。
3.禁止重复注册:清理权利丛林与保留商业弹性
禁止重复注册相同商标的问题同样具有治理的必要性。虽然重复注册与恶意注册不能简单画等号。企业在品牌升级、标识微调、防御性布局、集团内部权利调整、续展风险管理等场景下,可能存在重复或近似申请的合理需求。如果法律层面一刀切禁止,反而可能影响正常商标管理实践。但实际中重复申请也被用于当作规避撤三、延长权利不稳定状态、增加审查负担的工具。最终没有全面吸收该制度,而是通过已经存在的撤销等制度进行分散治理,保留了必要商业弹性。
4.规制恶意与防止诉讼外溢
恶意申请给他人造成损失,当然需要承担相应后果。但如果将所有恶意申请均导向独立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导致大量商标确权争议进一步外溢为损害赔偿争议。
最终采取的是分层处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提起商标诉讼的,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种处理并未放任恶意行为,但也避免了将所有确权争议直接导入民事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