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知」道丨商标法第五次修订观察
发布日期:
2026-07-28

2026年6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通过,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后的《商标法》共9章87条,围绕商标注册、管理、保护等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整。与此前几次修法相比,第五次修订并非仅是对个别条款的补充或修正,而是更集中地回应了近年来商标领域中较为突出的现实问题,包括恶意注册、囤积商标、重注册轻使用、误导性使用、代理乱象、数字经济场景下的新型商标使用,以及中国企业出海过程中的商标保护需求。

因此,观察本次修法,不仅关注最终文本增加了哪些条款,也应当关注前期草案中部分制度设计为何未被吸收。前者体现了本次修法强化使用导向、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方向,后者则反映出立法者在制度成本、行政实施能力、权属稳定和企业合规负担之间作出的取舍。

01

商标制度为何需要回到真实使用与市场识别功能

我国商标制度长期采取注册取得制。该制度有助于明确权利边界,增强商标的公示效力,也便于经营者通过注册提前完成品牌布局。但随着商标申请量和注册量持续增长,注册取得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偏离制度本源的现象。

最典型的问题就是商标被部分主体异化为“占坑”工具。部分申请人并非基于真实经营需要申请商标,而是通过大规模囤积、抢注热点名称、模仿他人品牌标识等方式占用商标资源。这类行为不仅增加了真实经营者的品牌布局成本,也容易使商标注册秩序脱离市场实际使用状态。

其次,商标注册后的使用问题也日益突出。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但在部分商业场景中,经营者通过包装设计、广告宣传、电商页面、直播话术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工艺、质量、产地或品牌关系产生误认。换言之,商标取得注册并不意味着其任何使用方式均正当。

再次,目前正值迅猛发展的数字经济场景也发生明显变化。商标不再仅仅出现在商品包装、门店招牌、交易文书或传统广告中,也可能出现在App开屏动画、短视频、直播间、电商链接、平台搜索结果、软件界面和其他线上商业活动中。传统商标规则如果不能回应或满足上述场景,商标识别功能就可能在数字环境中被削弱。

从各国法律看,商标制度均不同程度强调真实使用,只是实现路径有所不同。美国商标制度要求注册人在注册后第五年至第六年之间提交使用声明、使用样本并缴纳费用,未按期提交可能导致注册被取消;欧盟则要求注册商标在五年宽限期后投入真实使用,使用证明通常在异议、撤销等具体程序中发挥作用;日本也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可能被取消的制度。

由此可见,强调商标使用并非我国本次修法的孤立选择,而是商标制度回归识别来源和积累商誉功能的应有之义。

02

从注册保护走向全生命周期治理

如果说过去企业在商标管理中更关注“能否注册成功”,那么本次修订后,企业还需要进一步关注“为何申请”“如何使用”“如何留存使用证据”“如何管理授权使用”“如何避免闲置商标风险”以及“如何防止权利滥用”。

本次修法的制度逻辑,可以概括为从单纯的注册保护走向全生命周期治理。在申请端,新法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这并非将我国商标制度改为美国式使用取得制,而是在注册取得制的基本框架内,引入使用目的和经营合理性的审查。

在使用端,新法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设置了行政责任。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这意味着,商标注册证并非使用行为的绝对安全港,企业仍需关注具体使用方式是否可能造成误认。

在退出端,新法继续保留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并进一步规定,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也可以撤销。这体现出立法对闲置商标清理和商标资源有效利用的关注。

在数字场景中,新法明确商标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同时将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这实际上是对数字经济中品牌识别方式变化的回应。

此外,新法也并非单向强化商标权人保护。正当使用规则也在被进一步细化,明确仅为指示商品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但容易导致混淆的除外。这为维修配件、兼容产品、二手交易、平台展示等商业场景保留了合理表达的空间。

03

新增条款的导向与权利边界

本次修订中,最终定稿吸收的制度主要体现出以下几条主线。

第一,商标申请需要回归真实经营需要。防御性注册并非当然被否定,但防御性布局应当具有合理边界。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大规模申请,未来可能面临更高的审查风险。企业在进行商标布局时,不能只考虑“多注册是否更安全”,还应当考虑申请类别、商品服务范围与现有业务、未来业务规划之间是否具有合理关联。

第二,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受到更强约束。过去企业往往将关注点集中在商标能否获得注册,对于注册后的具体使用方式关注不足。新法对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制,意味着企业在包装、宣传、广告、电商详情页、直播脚本等场景中使用商标时,需要审查其是否可能引发消费者对商品特点或商业来源的错误认知。

第三,商标使用证据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虽然最终法未采纳定期主动提交使用说明制度,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仍然是商标退出机制的重要工具。尤其在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撤销的背景下,企业不能仅以取得注册证作为商标管理的终点,而应当持续留存使用证据。

第四,线上商标使用正式进入规则视野。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使用既可能成为维持权利、证明使用的证据,也可能成为侵权或误导性使用的证据。对于品牌方而言,线上商标展示、投放、授权和宣传管理,应当与线下包装和门店管理保持同等重视。

第五,商标权的边界被进一步明确。正当使用规则的细化说明,新法并非意在将任何涉及他人商标的商业表达均纳入侵权范畴。对于确有必要说明商品用途、适配对象、应用场景或真实来源的使用行为,只要未造成混淆,就不宜简单认定为侵权。

04

草案未被吸收条款的必要性与路径

本次修法的另一面,是前期草案中的部分高强度制度并未进入最终文本。对此不宜简单评价为“立法保守”或“制度退步”。更准确地说,这些制度本身具有治理必要性,但最终文本选择了更审慎、成本更可控的实现路径。

1.五年使用说明:为何没有直接移植美国式主动维护制度

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曾提出,商标注册人应当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每满五年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注册人可以对上述期限内的多件商标的使用情况集中作出说明。

期满未说明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该注册商标,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注销该注册商标。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对说明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商标注册人补充相关证据或者委托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经抽查说明不真实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制度的提出具有现实针对性。面对大量闲置商标和囤积注册,仅依赖个案撤三程序,确实难以系统性清理注册簿。美国注册维持阶段的使用声明制度,也说明通过定期提交使用证据促使注册商标与真实市场状态保持一致,具有明确制度价值。

但最终并未采纳该制度,原因可能并非否定使用导向,而是考虑到制度实施成本。我国长期采取注册取得制,且有效注册商标存量巨大。如果对全部注册商标设置周期性主动说明义务,主管机关将面临大量材料审查、抽查、补正、注销和复审压力;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能因程序疏忽而丧失本已真实使用的商标。

因此,最终法选择了“入口端异常申请规制+存续端三年不使用撤销+主管部门依职权撤销”的组合路径。这不是弱化使用,而是使用导向在中国制度环境下的渐进实现。

2.个案效率与权属稳定之间的取舍

前期草案曾创新性地规定在特定恶意抢注情形下,将注册商标移转给真正权利人,相较于单纯进行无效宣告,强制移转可以减少真正权利人重新申请、再次遭遇抢注或面临审查不确定性的风险。

但强制移转并不只是简单的“物归原主”。被抢注商标本身是否具备可注册性、指定商品服务范围是否超出真正权利人的实际经营范围、移转后是否可能造成新的混淆或者公共利益问题,均需要进一步判断。如果一概移转,可能将本应清除的瑕疵权利转化为另一主体的垄断权。

最终未采纳强制移转制度,而是继续以不予注册、无效宣告、撤销等方式处理不当注册,体现了对权属稳定和审查体系衔接的审慎。

3.禁止重复注册:清理权利丛林与保留商业弹性

禁止重复注册相同商标的问题同样具有治理的必要性。虽然重复注册与恶意注册不能简单画等号。企业在品牌升级、标识微调、防御性布局、集团内部权利调整、续展风险管理等场景下,可能存在重复或近似申请的合理需求。如果法律层面一刀切禁止,反而可能影响正常商标管理实践。但实际中重复申请也被用于当作规避撤三、延长权利不稳定状态、增加审查负担的工具。最终没有全面吸收该制度,而是通过已经存在的撤销等制度进行分散治理,保留了必要商业弹性。

4.规制恶意与防止诉讼外溢

恶意申请给他人造成损失,当然需要承担相应后果。但如果将所有恶意申请均导向独立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导致大量商标确权争议进一步外溢为损害赔偿争议。

最终采取的是分层处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提起商标诉讼的,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种处理并未放任恶意行为,但也避免了将所有确权争议直接导入民事赔偿诉讼。

05

从注册布局转向全生命周期商标合规

对于企业而言,新法施行前后,商标管理至少需要完成以下调整。

第一,优化调整商标申请策略。防御性商标注册仍具备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但需严格规避显著背离实际经营需求的大规模非理性商标申请行为。针对核心品牌、规划中产品线以及关键防御类别,企业应当留存具备充分商业合理性的相关说明材料。

第二,规范商标使用证据的归档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商标标识、注册类别、商品/服务项目以及使用年度,对销售合同、交易发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物料、展会资料、电商平台展示页面、直播推广记录、社交媒体投放凭证等使用证据进行分类归集存储。

第三,强化商标实际使用环节的合规审核。当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内容、直播推广话术、电商详情页涉及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产地信息、功效宣称、资质认证、品牌关联等内容时,应当重点核查此类内容是否存在误导公众的法律风险。

第四,完善商标许可及第三方合作的管理制度。针对加盟商、经销商、代运营机构、MCN机构、广告服务商等市场主体使用品牌标识的行为,企业应当通过合同明确约定自身享有的内容审核权、要求整改权,以及合作方承担的违规内容下架义务、证据留存义务与相应责任承担规则。

第五,开展出海经营的企业应当构建分法域的商标维护机制。在美国市场开展经营需重点关注商标注册后的使用声明要求与使用样本提交规范;在欧盟、英国市场需留意商标注册满五年后需提交真实使用证明的要求;在日本市场则需警惕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的风险。出海企业不宜直接将中国市场的商标管理习惯直接套用于海外市场。

本次《商标法》第五次修订的核心意义,并非单纯提升商标保护力度,而是推动我国商标制度从“注册取得权利”的制度框架向“真实使用、规范使用、持续管理与有序退出”的价值导向转型。商标并非静态的权利证书,而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持续使用、不断积累商誉并加以动态维护的核心经营性资产。未来的商标管理也不应局限于申请注册环节,而应当覆盖商标申请、使用、证据留存、权利授权、维权救济与权利退出的全生命周期。

作者:李益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