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王某月诉薛某亮清算责任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6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入库编号:2025-08-2-284-001)
【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李某等清算责任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民终3822号民事判决书(入库编号:2024-08-2-284-001)
【5】《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6】《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是虚假清算的“挡箭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bjcourt.gov.cn)
【7】重庆某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秦某琼等清算责任纠纷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3民初14135号民事裁定书(入库编号:2026-01-2-28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