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规成本与准入壁垒
场内交易的首要法律风险并非来自合规本身,而在于合规成本所构成的准入壁垒。正如有学者指出,“入场成本成为不少市场主体难以跨越的门槛,导致'场外热、场内冷'的态势”。静态宏观监管模式附带的入场成本已成为企业参与场内交易的阻碍。
具体而言,企业进入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需要完成以下合规工作:主体资格审核材料的准备与提交;数据来源合法性证明材料的梳理与提交,包括原始取得的需说明源数据的获取方式、范围、是否侵犯第三方利益等,收集取得的需说明收集方式、范围并提供授权证明材料;交易标的合规承诺书的签署;涉及个人信息的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涉及重要数据的需开展风险评估。此外,数据交易机构还可能要求提供数据质量评估报告、数据安全评估报告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出具文件。
这些合规要求虽然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性与合法性,但也显著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和初次尝试数据交易的企业而言,可能构成难以逾越的门槛。
(二)数据产权制度的不确定性
尽管“数据二十条”提出了“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框架,但数据产权的法律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答记者问中坦言,“对于因数据权属、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保障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现有法律尚不足以提供充分、明确的规则指引”。
《民法典》仅在第一百二十七条作出指引性规定,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数据交易纠纷中的适用,仍有赖于司法裁判的不断探索。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202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等纠纷,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
然而,指导性案例和司法政策的累积尚不足以形成完备的数据产权规则体系。对于场内交易而言,数据产权的不确定性意味着交易双方在数据权属的约定、转移和登记等方面仍面临法律空白。尽管合同示范文本已设置了“数据产权安排”“首次数据登记”等条款,但这些条款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仍有待实践的检验。
(三)交易所的双重角色与利益冲突
数据交易所兼具自律管理组织和营利组织双重属性。这一双重属性可能引发利益冲突风险:一方面,数据交易所作为自律管理组织,承担着对交易主体、交易标的和交易行为进行合规审核和监管的公共职能;另一方面,数据交易所作为营利组织,又有激励扩大交易规模、增加交易收入的商业诉求。
这一利益冲突在实践中可能表现为:为扩大交易量而放松合规审核标准;在交易纠纷中难以保持中立立场;对违规行为的发现、制止和上报职责履行不到位等。正如有学者指出,“数据交易所职能定位模糊、数据交易机构建设规划失当”是当前场内交易面临的重要问题。
(四)技术安全与数据泄露风险
场内交易虽然在制度层面设置了多重安全防线,但技术层面的安全风险依然存在。数据交付通常通过线上下载、API接口等形式完成。平台需要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避免数据在交付过程中被篡改或泄露。随着数据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标的复杂度的提升,数据交易所面临的技术安全挑战也在持续升级。
此外,数据交易服务安全的国家标准已对数据交易参与方、交易平台、交易标的及交易过程提出了系统的安全要求。这些标准要求虽然提升了安全基线,但也意味着一旦发生安全事件,数据交易所和交易参与方可能面临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