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看法丨风电项目并购协议的核心条款谈判:陈述保证、价格调整机制与特殊赔偿安排
发布日期:
2026-08-05

并购律师之间流传着这样一个共识:谈判桌上最难啃的骨头,永远不是价格,而是价格的边界。

价格本身,买卖双方通常能在数轮报价后找到心理均衡点。真正耗费时间和智识的,是围绕价格边界的一系列条款设计:若陈述与保证失实,损失如何分担?若项目运营状况在交割前后发生重大变化,价格如何调整?若补贴核减、电价下行、设备提前老化等风险在交割后才充分显现,买方的救济空间在哪里?

这些问题,在一般并购交易中已足够复杂。在风电项目并购中,因行业本身的政策高度依赖性、资产的物理特殊性以及现金流的多重不确定性,每一个问题都叠加了额外的维度。

本文以实务视角,系统拆解风电项目股权购买协议(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下称“SPA”,实践中亦常表现为股权转让协议、产权交易合同等形式)中最核心的三类条款——陈述与保证、价格调整机制、特殊赔偿安排,重点分析风电行业特有风险如何被转化为可执行的合同语言。

一、理解谈判的基础地图:SPA核心条款的逻辑结构

进入具体议题之前,须先确立一张SPA条款结构的基础地图,以明确各类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理解关系,才能理解为什么某个条款的措辞在谈判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份风电并购SPA的核心条款体系,通常由四个相互关联的模块构成:

陈述与保证模块,是SPA的信息供给机制——卖方通过系列陈述向买方披露标的资产的真实状况,买方通过核查陈述的真实性评估交易风险,并以此作为交割决策和定价依据。

价格调整模块,处理从估值基准日到实际交割日之间资产状况的动态变化,使交割时支付的对价能够反映交割日的实际资产净值,防止买方为已发生变化的资产按过时的估值支付对价。

赔偿责任模块,约定在陈述与保证失实或特定风险事项发生时,责任方的赔偿义务范围、计算方式、上限约束及追索程序,是风险分担机制的核心执行层。

保护性条款模块,包括交割前行为规范约束(限制性承诺)、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等,构成交易安全的辅助保障。

四个模块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闭环:陈述与保证揭示风险、价格调整处理已知变化、赔偿机制覆盖失实风险、保护性条款防范新增风险。厘清这一闭环,是理解每个谈判议题战略意义的前提。

需要说明的是,在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的交易中,交易合同文本通常随挂牌信息预先披露,摘牌方对核心条款的实质谈判空间相对有限。但这并不降低条款设计的重要性——此时的“谈判”实际上前移至挂牌文件的设计阶段,由卖方单方完成,对条款体系完整性与风险分配合理性的要求反而更高。本文以协议转让场景下的双边谈判为主线展开,相关分析对挂牌交易中合同文本的事先设计同样适用。

二、陈述与保证:信息不对称的合同化解

(一)功能定位与谈判张力

陈述与保证(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下称“R&W”)在并购实践中承担双重功能:信息披露功能——迫使卖方将已知的重要信息向买方完整披露;风险分配功能——一旦陈述失实,构成触发赔偿责任的合同依据。

两种功能形成内在张力:卖方希望陈述范围窄、措辞模糊,减少日后被认定失实的暴露面;买方希望陈述范围宽、措辞精确,最大化信息获取并为追责奠定基础。这种张力,贯穿R&W条款谈判的全程。

(二)风电行业特定陈述的核心议题

在标准SPA的通用陈述条款之外,风电项目并购须专门设计以下行业特定陈述:

1.核准合规陈述

卖方须就项目的核准状态作出明确陈述,核心内容包括:项目已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未被撤销、注销或暂停;核准文件记载的投资主体、装机规模、场址范围,与标的公司当前实际状态一致;自核准取得至签署日,项目建设和运营未发生导致核准失效的情形;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核准变更手续已按规定完成或不构成核准效力瑕疵。

谈判重点在于:第一,陈述的基准时点。买方应争取将陈述有效期延伸至交割日而非仅在签署日有效,以覆盖签署至交割期间可能发生的新变化。第二,“一致性”的量化门槛。若核准文件记载装机容量为99MW而实际建设为99.5MW,是否构成不一致?须在SPA中明确界定“重大不一致”的判断标准,避免日后争议。第三,卖方常见防御手段是将陈述限定为“就卖方所知”,买方须警惕此类限制对核准合规陈述实质效力的稀释——核准文件的状态属于客观事实,卖方理应以绝对陈述方式承诺,而非以知识限定回避责任。

2.电价与补贴陈述

卖方须陈述的内容至少包括:项目适用的上网电价类型及适用依据;补贴项目已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清单(下称“补贴清单”),清单中核定的补贴电量与账面补贴应收款的计算基础相符;账面补贴应收款不存在卖方已知的重大核减风险;购售电合同合法有效,电网企业无已发出的提前终止或重大变更书面意向。

谈判重点集中在“知晓”(Knowledge)的界定上。卖方通常主张将“知晓”限定为卖方主观知晓,即仅对卖方管理层实际知悉的信息负责;买方则希望扩展为“经合理调查后应当知晓”,将卖方未尽调查义务而不知晓的情形也纳入陈述失实范围。风电补贴问题的特殊性在于,部分核减风险源于主管部门的行政认定,卖方确实可能在主观上不知晓,此时“知晓”界定对赔偿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实践中较为平衡的方案,是将“知晓”定义为“卖方核心管理人员(通常列明姓名)的实际知晓,以及经合理商业查询后应当知晓”,在两端各退一步形成中间地带。

3.设备状态陈述

卖方须就风机及配套设备状态作出陈述:主要设备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在签署日前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设备故障(须量化“重大”门槛,如单次停机超过72小时或影响发电量超过年度计划发电量的2%);质保期内设备保修承诺仍由设备供应商或EPC总承包商有效履行,不存在卖方已知的供应商拒绝履行质保的情形;标的公司持有完整的设备档案和维护记录。

谈判难点在于:设备劣化是连续过程而非突发事件,买方在尽调阶段观察到的设备状态,与交割日实际状态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内的变化。此外,叶片、齿轮箱、主轴承等大部件的疲劳状态难以通过短期视觉检查发现,须在尽调阶段引入专业技术评估机构,并将其评估报告作为设备状态陈述的基准文件附于SPA,以此锁定“陈述时点”的设备状态基准。

4.用地合规陈述

卖方须就核心用地事项作出陈述:升压站等永久性建筑用地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风机基础占用的临时用地已按规定办理续期或补办永久用地手续,不存在未经处理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整改指令;场内道路及集电线路的土地租赁合同依法有效,租金已足额支付;不存在因用地问题被要求停工、拆除或整改的行政意向。

用地陈述的特殊挑战在于:历史遗留的临时用地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属于行业普遍现象而非特定项目瑕疵,若按字面作绝对陈述,卖方几乎无法满足。实践中的处理路径,是将此类已知普遍性瑕疵在披露信函中具体列明,同时配合相应的特别赔偿安排(详见第五节),将风险分担问题从陈述层面转移至赔偿层面处理。

(三)披露信函:保护与反制的技术博弈

陈述与保证并非绝对义务——卖方可通过披露信函(Disclosure Letter)对特定陈述进行修正,就已知的陈述例外事项予以说明,经有效披露的事项通常不构成陈述失实,不触发赔偿责任。

卖方的披露策略:扩大披露范围,尤其倾向于使用“一般性披露”——将尽调数据库中的全部文件资料整体纳入披露,以此论证买方对所有相关信息已“知晓”。这是卖方律师最常用的责任豁免工具。

买方的反制策略:在SPA中明确约定,只有在披露信函中被具体引用和充分说明的事项才构成有效披露;笼统援引尽调数据库的一般性披露不具有豁免效力。具体操作层面,买方须坚持要求卖方就每一项被披露的特定例外,提供充分的背景说明和关键文件,使每一项披露都具备实质的信息价值,而非形式上的“兜底”。

此外,买方须特别防范“更新性披露”(Update Disclosure)的滥用——部分卖方在交割前要求通过补充披露信函,就签署后新发生的事项进行更新披露,以此豁免新出现的违约风险。买方应在SPA中明确约定:签署后的更新性披露不自动豁免陈述失实责任,买方有权就更新披露的重大事项主张先决条件未获满足并拒绝交割。

三、价格调整机制:让估值在时间维度上保持公平

(一)为什么风电并购必须设计价格调整机制

并购估值通常以特定基准日为时间节点,以标的公司在该时点的财务状况为基础计算。然而从签署SPA到实际完成交割,往往历时数月乃至逾年。在此期间,风电项目可能发生:补贴实际到账导致净资产增加;季节性发电量差异导致电费应收款大幅波动;设备故障导致主要资产减损;项目贷款的持续还款使净负债规模变化;以及卖方从项目公司提取股息或现金影响净资产。

上述变化,若在合同中不作处理,将导致交割价格与买方初始估值之间产生系统性偏差,实质上由一方承担了另一方不应承担的收益或损失。价格调整机制的功能,正是弥合这一时间维度上的估值偏差。

(二)锁箱机制与完成账目机制的路径选择

实现价格调整的架构主要有两种,两种路径的法律逻辑和操作代价差异显著:

1.锁箱机制(Locked Box Mechanism)

以某一历史时点(锁箱日)的经审计资产负债表为估值基础,签署时即确定最终对价,同时约定在锁箱日至交割日之间卖方不得从标的公司提取任何价值(禁止泄漏)。若发生泄漏,买方可相应扣减对价或要求赔偿。

锁箱机制的优势在于确定性强——买方在签署时即知道最终支付金额,避免交割后账目调整争议;操作成本低,无需在交割后进行复杂财务核算。其适用前提是锁箱日的财务数据经过审计,买方对数据质量有足够信心。

风电项目适用锁箱机制时须特别关注“泄漏”的定义边界:正常的项目运营支出(运维费用、贷款还款、税款缴纳)通常属于允许事项,不构成泄漏;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的大额对外支付、关联方交易、资产处置则须明确列入禁止泄漏事项清单。若签署至交割期间跨越发电高峰季,应就该期间的分红安排是否纳入泄漏管控进行专项约定。

2.完成账目机制(Completion Accounts Mechanism)

在交割完成后的约定期限内(通常60至90天),由双方根据交割日实际财务数据编制完成账目,并依据完成账目与估值基准之间的差异,对初步支付的对价进行调整。

完成账目机制能使对价精确反映交割日的实际资产状况,对买方在客观性上更有保障。其代价是,交割后的账目编制过程往往引发争议——会计政策选择、资产估值方法、争议事项的认定,每一个技术细节都可能成为旷日持久的谈判焦点。

风电并购的路径选择建议:对于运营成熟、财务记录规范、卖方愿意配合完整审计的存量风电项目,锁箱机制更为简洁高效。对于财务记录较为混乱、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项目,完成账目机制提供了更大的事后调整空间,但须在SPA中对完成账目的编制规则(包括会计政策、独立专家机制、争议解决程序)作出极为详尽的约定——条款越模糊,日后争议越激烈。

(三)风电项目特有的价格调整触发事项

除标准净资产变动调整外,风电项目SPA须针对以下行业特有事项设计专项调整条款:

1.补贴到账的价格调整

若签署至交割期间账面补贴应收款实际到账,须约定:到账金额全额计入完成账目,相应增加交易对价(完成账目机制下);或在锁箱机制下,卖方须承诺补贴到账资金在交割前不得以股息或其他方式提取,相关增值归买方享有。

反向情形同样须约定:若主管部门在此期间作出补贴核减决定,导致账面补贴应收款金额下调,对应的对价应相应扣减——核减决定是否可以引发对价调减,以及调减的计算方式(按核减金额全额调减还是按折现率折算后调减),须在SPA中预先明确,否则将成为交割后的争议焦点。

2.发电量偏差的对价调整

风电项目的电费收入具有季节性——北方项目通常秋冬发电量高,南方沿海项目夏秋发电量高。若交割跨越不同季节,应收账款余额和现金余额可能出现较大波动,导致完成账目与估值基准出现机械性偏差,而非真实的价值变化。

处理路径是在SPA中设置“正常化调整”(Normalisation Adjustment)——将季节性因素导致的营运资金偏差从对价调整中剔除,以历史同期数据为基准计算“正常化”的营运资金水平,仅就超出正常化水平的实际偏差进行价格调整。这一技术性安排须由双方聘请的财务顾问事先协商一致,并将调整公式作为SPA附件固化,防止事后解释分歧。

3.重大资产减损的特别调整

若在签署至交割期间发生导致主要资产(如多台风机、升压站)受损的重大事故,须触发SPA的重大不利变化(Material Adverse Change,下称“MAC”)条款,赋予买方拒绝交割或要求对价调整的权利。

MAC条款在风电并购SPA中的设计,须明确:哪些事项构成“重大不利变化”(须设定量化门槛,如导致年度EBITDA降低超过一定比例,或主要资产账面价值减损超过一定金额);哪些事项被明确排除在MAC认定范围之外(如行业性政策调整、整体市场电价下行、不可抗力事件);以及MAC的认定方式(单方认定还是需要第三方确认)和触发后的法律后果(买方可拒绝交割还是仅有权要求价格调整)。MAC条款的排除事项谈判,是买卖双方博弈最激烈的细节之一——卖方希望将尽可能多的系统性风险(电价下行、政策调整)纳入排除范围,而买方则希望将影响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风险保留在MAC触发范围内。

四、赔偿机制:风险分担的核心执行层

赔偿机制是SPA中技术含量最高、对谈判结果影响最深远的条款群。买卖双方在陈述与保证范围上的每一寸退让,最终都通过赔偿机制的参数设计得到体现。

(一)赔偿责任的基本架构

完整的赔偿机制通常包含以下基本参数:

赔偿触发条件:卖方须赔偿的情形,通常包括陈述与保证失实、特别赔偿事项发生(见下文)、以及卖方违反SPA义务性条款(如限制性承诺、保密义务)。赔偿的触发须以买方主张为前提,通常要求买方在发现失实后的约定期限内(通常为14至30天)向卖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逾期不予受理。

赔偿范围:赔偿通常覆盖买方因陈述失实或特定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情形下扩展至合理的间接损失(如因项目停工导致的利润损失)。实践中,双方通常就赔偿范围的计算方式进行专项约定——是按“损害差额法”(陈述真实时标的资产的价值与实际价值之差)还是按“实际损失法”(买方因此实际支出或少收的金额)计算,两种方法在具体案例中可能产生显著不同的赔偿金额。

赔偿时限(Survival Period):陈述与保证的赔偿有效期,通常设定为交割后的一段固定期限(一般为18至36个月)。期限届满后,对应的陈述失实索赔权利消灭,卖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特定高风险事项(如税务、环保、反腐败合规),赔偿时限通常延长至与主管部门追溯的时间窗口相匹配的期限。

(二)赔偿上限(Cap)的设计逻辑

赔偿上限(Cap)是卖方保护自身风险敞口最重要的谈判筹码,也是买卖双方博弈最激烈的参数之一。

1.通用上限的设定

标准并购SPA通常将赔偿总上限设定在交易对价的某一比例——实践中常见范围从20%到100%不等,具体取决于卖方对自身风险敞口的判断和买方的谈判强弱。风电并购中,由于行业特有风险(补贴不确定性、电价波动、历史用地瑕疵)普遍存在且难以在尽调阶段完全量化,买方通常有较强的动力将通用上限推高至对价的50%以上。

2.分层上限结构

更为精细的设计,是针对不同类别的赔偿事项设定不同的上限:对于基础性主体资格陈述(卖方的公司设立有效性、交易授权合法性、标的股权的权属清晰性),这类陈述的失实会从根本上动摇交易基础,赔偿上限通常设定为交易对价的100%,部分交易中甚至不设上限,以体现对根本性失实的无限追责;对于业务运营类陈述(设备状态、合同有效性、用地合规等),赔偿上限通常设定在交易对价的30%至50%;对于非关键业务陈述(一般性许可证、员工人数等),赔偿上限通常设定在交易对价的15%至25%。

3.欺诈行为的上限豁免

无论通用上限设定为何,SPA通常约定:若赔偿事项的发生源于卖方的故意欺诈或故意隐瞒,则不受任何上限约束。这一豁免的实践意义,在于防止卖方通过设定较低的赔偿上限为故意隐瞒重大瑕疵的行为“投保”。

(三)篮子条款(Basket):双重设计的门槛机制

篮子条款的功能,是设定赔偿义务的最低启动门槛,以过滤琐碎的小额索赔,降低卖方承担无限制小额赔偿风险的顾虑。

1.最低门槛(De Minimis Threshold)

单笔索赔须超过约定的最低金额(通常为交易对价的0.1%至0.5%),方可被纳入赔偿计算。低于该门槛的单笔索赔不得主张,且不得与其他索赔合并累计以触发最低门槛。

最低门槛的设定,在风电并购中须考量以下因素:对于大型海上风电资产(交易对价逾十亿元),0.1%的最低门槛对应金额已超过百万元,可能将部分具有实质意义的索赔排除在外;对于规模较小的陆上风电项目,则须根据项目体量灵活调整最低门槛的绝对数值。

2.总体篮子(Basket)

在最低门槛之上,索赔累计金额须达到约定的总体篮子金额(通常为交易对价的1%至3%),赔偿义务方才整体触发。总体篮子有两种设计形态:

扣除型篮子(Deductible Basket):索赔累计金额须超过篮子金额,且仅超出部分方可主张赔偿,篮子金额本身由卖方“保留”,不可追索。这是对卖方最有利的设计。

首元型篮子(First Dollar Basket / Tipping Basket):索赔累计金额一旦超过篮子金额,即可就全部索赔金额(包括篮子以内的部分)向卖方追索。这是对买方更有利的设计,也是国内风电并购实践中日趋常见的方案,尤其在卖方陈述质量较低、买方谈判地位较强的交易中。

风电并购的篮子谈判重点:卖方通常希望用较高的总体篮子换取较低的赔偿上限;买方则希望以首元型篮子配合较高的赔偿上限。两者的组合选择,须结合对潜在索赔分布的预判——若预期索赔集中于少数几个大额事项(如补贴核减、重大用地瑕疵),首元型篮子的优势显著;若预期索赔分散于大量小额事项,较高的总体篮子对买方的屏蔽效应较强。

五、特别赔偿安排:针对风电行业特有风险的定制化保护

通用赔偿机制覆盖的,是陈述与保证失实引发的一般损害。但风电项目并购中,还有一类风险无法通过陈述与保证机制有效处理——这类风险或是在签署时已知但无法精确量化,或是大概率将在交割后一定期限内显现。针对这类风险,须设计独立的特别赔偿安排(Specific Indemnity),以确定性的合同义务替代不确定性的赔偿追索。

特别赔偿安排的核心逻辑,在于绕开陈述失实认定的举证负担——买方无需证明卖方的陈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只须证明特别赔偿事项已经发生,即可触发卖方的赔偿义务。这是对买方保护力度最强、同时对卖方压力最大的赔偿工具。

(一)补贴应收款专项赔偿安排

如本系列第七篇所述,补贴应收款是风电并购中估值争议最集中的资产,亦是特别赔偿安排最重要的适用场景。

1.账面补贴与可确权补贴之间的差额赔偿

若经尽调核查,账面补贴应收款中存在部分尚未进入补贴清单或存在已知核减风险的金额,须在SPA中约定:若交割后约定期限内(通常三至五年)该部分金额最终未能进入补贴清单并实际到账,卖方须按约定比例(未到账金额的100%或约定折扣后金额)向买方赔偿。

2.补贴核减的特别赔偿

若交割后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补贴电量作出核减决定,由此导致的补贴收益减少,须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需在SPA中明确:核减赔偿以主管部门或电网企业的书面核减通知为触发依据;赔偿金额按核减补贴电量乘以适用补贴标准计算,是否考虑折现因素须预先约定;核减原因是否限于与卖方历史合规性相关的情形(如超出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的电量核减、因历史违规导致的核减),还是覆盖全部核减情形,是双方谈判的核心分歧点,须以明确的合同语言固定,不留解释空间。

3.赔偿上限与时限的特别安排

补贴专项赔偿的上限,通常独立于通用赔偿上限设定——因为补贴问题的特殊重要性,将其纳入通用上限可能导致补贴赔偿耗尽通用上限,使其他赔偿事项无法主张。建议在SPA中为补贴专项赔偿设置独立上限(通常为账面补贴应收款相应金额的100%或以上),与通用赔偿上限平行运作,互不占用。

(二)电价机制变化的特别保护

《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下称“136号文”)确立的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市场化改革,为风电并购引入了一类新型的政策性风险:若项目在交割后因电价市场化改革及各省实施方案的落地执行,导致实际收益与估值假设之间产生重大偏差,买方是否可以追索?

坦率地说,这类政策性系统风险通常被纳入MAC条款的排除事项范围,不触发一般陈述失实赔偿。但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可以通过特别赔偿安排对买方提供保护:

其一,卖方就特定电价机制的明确承诺。若卖方在SPA中明确承诺项目适用的机制电价水平、机制电量规模或差价结算机制的执行期限,且该承诺在交割后被证明与实际政策安排不符(如执行期限短于承诺或提前失效),则构成独立的特别赔偿触发事项,卖方须就由此导致的收益减少进行赔偿。

其二,限于因卖方历史行为引发的政策风险。若项目因卖方在持有期内的违规行为(如超出核准容量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等)而被主管部门处以限产、调减机制电量、降低适用电价等不利处理,由此造成的收益损失,须作为特别赔偿事项由卖方全额承担,不受通用上限约束。

(三)设备质量与隐性缺陷的特别赔偿

风机大部件的隐性疲劳和制造缺陷,往往在运营若干年后才充分显现。若在交割后数年内,项目发生较多批次的大部件更换(超出正常维护预期),买方将承受显著高于预期的运维成本。针对这一风险,可在SPA中设计以下特别赔偿安排:

大部件更换费用的特别赔偿:约定在交割后特定期间(通常为三至五年)内,若因非正常损耗(须约定区别于正常损耗的认定标准)导致的大部件更换费用,超出年度运维预算的约定比例(如超出20%的部分),由卖方承担超额部分的约定比例(如50%),体现双方的风险共担。

设备技术保证的明确量化:要求卖方在SPA中明确承诺风机平均可利用率不低于约定数值(如95%),若在交割后锁定期内实际可利用率低于承诺值,按差额发电量乘以适用上网电价计算损失,由卖方进行特别赔偿。这一安排需要精确约定可利用率的计算方式(采用何种行业标准、以何为分母)以及核查机制(由谁出具计算报告、争议时由谁裁决),以防止事后的计算口径分歧。

(四)历史税务与合规违规的特别赔偿

税务特别赔偿(Tax Indemnity)是成熟并购市场的标配安排,在风电项目并购中尤为重要,原因在于:早期风电项目大量享有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政策,若项目公司历史上未持续满足优惠适用条件,税务机关可能在交割后追溯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建设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若存在不规范情形,亦可能被追缴。

税务特别赔偿通常约定:因交割日(或约定的其他基准时点)之前发生的应税事项而被税务机关追征的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全部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税务特别赔偿的时限设定,应与《税收征收管理法》项下的税款追征期相衔接——一般情形下追征期为三年,特殊情形可延长至五年,偷税、抗税、骗税则不受追征期限制——实践中通常将税务赔偿时限设定为交割后五年或更长,以覆盖主管部门追溯的主要时间窗口。

税务特别赔偿与通用赔偿上限的关系,同样需要明确约定——建议将税务特别赔偿设为独立上限,以潜在税务风险敞口的合理估算为上限基础,避免因税务赔偿耗尽通用上限而压缩其他赔偿空间。

六、谈判策略:从条款设计到实战博弈

条款设计是知识工作,谈判实战则是艺术。本所律师在多年并购协议谈判实践中形成的方法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核心原则:

原则一:先定框架,再谈参数。在陈述与保证的范围、赔偿机制的基本结构(有上限还是无上限、扣除型还是首元型篮子)等框架性问题达成共识之前,不要急于讨论具体数字。框架一旦确定,参数谈判就有了合理边界;框架未定而先谈数字,往往导致每个数字都成为独立的谈判战场,效率极低。

原则二:用包裹交换替代逐条争执。当谈判在某一条款上陷入僵局,最有效的突破方式通常不是在该条款上反复博弈,而是提出“包裹交换”——例如“我方在赔偿上限上让步至某一比例,但要求补贴专项赔偿的时限延长至五年”。将多个条款的利益捆绑为一个整体包裹,使每一方都能在某些方面有所得,同时在另一些方面有所让,推动整体协议向前推进。

原则三:区分原则性立场与技术性措辞。谈判中须始终区分:哪些是客户真正的原则性立场(不可妥协的底线),哪些仅仅是技术性措辞(可以通过不同表达方式实现相同实质效果)。大量谈判时间被耗费在措辞层面的无谓争执上,而忽视了对实质风险的深度关注。律师的职责,是帮助客户清晰区分两者,将有限的谈判资源集中于真正重要的条款。

同时,本所律师在大量SPA起草实践中的一个基本体会是:最好的并购协议,不是条款最多、最复杂的协议,而是在关键风险上分配最精准、在非关键事项上最简洁的协议。赔偿机制的过度复杂化,带来的往往不是更好的保护,而是更多的解释空间和更大的争议可能——精准优于繁复,是SPA起草的核心原则。

风电并购的SPA谈判,本质上是买卖双方在一张已知信息不完整的地图上,协商各自承担未知风险的比例。律师的价值,在于让这张地图尽可能完整,让风险分担尽可能精确,让合同语言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自动找到答案——而非制造更多的解释空间。

本文为《风电项目融资法律实务》系列第八篇,由王清合伙人与李云石律师联合主笔,兰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团队组织出品。如需就风电项目并购协议的起草、核心条款谈判策略或赔偿机制设计问题进行咨询,欢迎联系兰台金融团队。

作者:金融法律事务部  王清、李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