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罪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认定
发布日期:
2026-08-06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判断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最重要的前提,是需要依据海关计核部门出具的《核定证明书》来认定偷逃税款的金额是否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因此关于偷逃税额的认定和计算等问题,对于定罪量刑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如何认定“应缴税额”

2014年8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前段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税额。”

关税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的间接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指海关在货物进口环节,按照关税征收程序征收的有关国内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因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应缴税额由进出口关税和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共同组成,范围具有固定性,不能随意增加或者减少。


二、如何认定“偷逃应缴税额”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客体是进出口环节货物管理和税收征收制度,其危害表现为行为人逃避缴纳进出口环节的应缴税款,减少国家的税收和外汇资金积累。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大小,是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重要考量因素,数额较大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适用加重的法定刑。也就是说,由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共同组成的应缴税额是判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以下简称《计核办法》)(海关总署2024年第168号)第十四条规定:“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时,应扣除海关按照走私犯罪嫌疑人、走私行为案件当事人的申报所计算的应纳税额。”根据该规定,在计算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数额时,应扣除已经缴纳的数额。



三、在计算偷逃应缴税额时海关代征税是否可以拆分择一计算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七十条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按照上述这两个规定,进口海关环节由海关所代征税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从税额计算方式上来看,海关代征税虽然包含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两者无法拆分单独计算,消费税是增值税的计算基础,不计算消费税则无法计算增值税,两者结合才统一构成海关代征税。

(1)消费税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增值税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据此,在计算偷逃税款时无法将海关代征税拆开择一计算。



四、《核定证明书》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第三条规定:“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同时,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理走私案件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三条规定:“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定证明书》)。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核定证明书》提出异议或者因核定偷逃税额的事实发生变化,认为需要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可以要求原出具《核定证明书》的海关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

据此,可以认定——海关计核部门出具的《核定证明书》,是认定走私犯罪中偷逃税款额的重要依据,其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是可以作为走私犯罪中认定偷逃税款数额的重要依据,其类似于刑事案件中的专业鉴定意见。

作者:陈钾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