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房建丨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及“以租代售”模式的合规风险
发布日期:
2026-08-11

在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宏观背景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已成为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的重要创新举措。这一模式旨在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同时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增收渠道。然而,由于土地性质特殊、政策体系复杂、涉及利益主体多元,此类项目在落地与运营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法律与政策风险。本文旨在梳理其核心政策框架,并重点分析常见的“长租代售”模式中潜藏的关键法律风险,以期为项目的合规、稳健运营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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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试点到地方细则的规范体系

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的合法性根植于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递进的政策体系。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明确了开展试点的总体要求,其指导思想是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该方案确立了若干基本原则,包括“政府主导,审慎稳妥推进试点”、“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以及“以满足新市民合理住房需求为主”。其中,方案在试点内容中明确要求“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这两条禁令,划定了项目运营不可逾越的政策红线。

在上述政策框架下,地方政府出台了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北京为例,《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的补充意见》(京规自发〔2018〕64号)明确了合作模式,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的方式与国有企业合作”,且“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期限不得超过50年”。同时,也“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项目经营权出租方式与社会企业合作”,但要求“企业取得项目经营权后,应整体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不得将经营权转租给其他单位”。

在租赁运营管理方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集体土地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京建发〔2020〕365号)第四部分(三)条进一步强调:“严禁‘以租代售’,运营单位应按每月收取租金,经承租人同意,也可按每季、每年收取租金,但不得一次性收取12个月以上租金。”此外,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2〕9号)的相关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应坚持普惠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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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中常见“以租代售”模式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为快速回笼资金或迎合特定需求而设计的某些经营模式,极易触碰法律红线。当前,不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出于加速投资回收、解决建设资金缺口或满足特定群体(如大型企业内部职工)长期稳定居住需求的目的,倾向于设计一种名为“长租代售”或“使用权转让”的经营模式。具体而言,该模式通常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长达数十年的租金,以获取与房屋所有权部分权能(如长期占有、使用、继承、再转让及拆迁补偿权益)相仿的长期使用权。为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项目方往往在房屋交付前便向意向承租人预先收取大额“诚意金”或“预付款”。为应对政府“只租不售”的监管审查,部分项目还可能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策略,即实际履行一份长期使用权转让协议,同时准备一份与政策允许的期限相符的短期租赁合同用于备案。这些操作看似解决了项目的现实困境,实则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风险隐患。

1.“以租代售”或“变相销售”风险

这是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面临的最重大法律风险。《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变相销售。”同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集体土地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京建发〔2020〕365号)第四部分(三)条也强调:“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然而,上述“长租代售”模式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数十年的租金,并配套设置使用权继承、再转让乃至拆迁补偿权益分配条款。这种安排实质上赋予了承租人类似于所有权的长期、排他性权益,与“只租不售”的政策本质严重冲突。一旦被认定为变相销售,根据《关于严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变相销售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21〕353号)第九条,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取消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优惠政策,并依法进行处罚。”此外,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第四部分(三)条,违规单位还将被“纳入全市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2.“阴阳合同”风险

为了应对“以租代售”的监管审查,部分项目可能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策略。这种安排法律风险极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实际履行的长期使用权转让合同(阴合同)因违反禁止变相销售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被认定无效。而用于备案的短期租赁合同(阳合同)因与真实意思表示不符,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同样存在效力瑕疵。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互相返还财产,运营方面临着向承租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赔偿损失的重大民事赔偿责任。

3.资金监管风险

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及预付资金应当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且企业不得挪用、占用。”然而,若项目方案约定将预收的长期租金仅存放在由合作双方共管的账户中,而未设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管账户,便直接违反了资金隔离托管的规定。这种将大量承租人预付资金归集形成“资金池”的操作模式,不仅容易引发资金被挪用的风险,还可能被监管部门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认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集资行为,从而引发行政乃至刑事追责。

4.承租人权益过度承诺的风险

项目在宣传推广时,可能为吸引租户而做出关于“租购同权”的绝对化承诺,特别是涉及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然而,相关政策虽原则上允许凭租赁合同备案证明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但具体准入条件(如学区派位顺序)的决定权在区级教育部门,且各区的具体执行标准存在差异性。若做出无法兑现的承诺,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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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在政策支持与市场需求的驱动下具有重要价值,但需严格规避“以租代售”、“阴阳合同”等法律风险,通过规范运营模式、强化资金监管与审慎承诺,方能实现社会效益与合规发展的双赢。

作者:王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