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京02民终4230号:已付款事实改变一个待遇,并联动改变赔偿金基数
二审没有改变违法解除、连续工龄、绩效工资和年休假等主要判断。公司二审提交工资明细OA截图,证明2024年四次过节费已经支付,但2025年元旦过节费未支付。法院据此将过节费由2000元降为1000元,并同步把违法解除赔偿金基数中的过节费减少1000元,赔偿金减少1666.60元,合计比一审少2666.60元。
代理上需要注意“判项联动”。证明某项待遇已经支付后,不应只请求扣减该项金额,还要检查该收入是否进入补偿金、赔偿金、年休假或加班费基数。
2. (2025)京02民终9150号:绩效结果必须能够根据制度和考核材料复核
公司制度要求部门评级、个人考核和系数核算按一定顺序进行,但实际考核材料无法说明最终等级如何形成。二审没有直接接受劳动者自评,也没有代替企业作完整绩效评级,而是根据既有考核材料、往年系数和制度实际执行情况酌定绩效金额。
绩效案件需要同时审查制度是否存在,以及能否根据目标设定、考核人权限、评分、等级和系数复算出最终金额。制度允许企业自主评价,不等于具体考核结论可以不说明形成过程。
3. (2025)京02民终11750号:后续文件未再记载,不当然取消原有工资待遇
双方签字的员工聘用书明确约定年底双薪。后续劳动合同和调薪通知没有再次记载,一审据此认为该待遇已被后续工资安排替代。二审认为,公司不能证明聘用书无效或被明确变更,后续文件未再记载不等于原约定消灭,新增年底双薪64500元。
单位取消十三薪、固定津贴或保底奖金时,应形成明确变更文本,说明替代关系、生效时间并取得劳动者同意。仅在后续文件中不再出现,难以证明双方已经合意取消。
4. (2025)京03民终14339号:工资构成、加班、绩效和年休假应分别审查
二审分别审查加班事实、工资构成变更是否协商一致、规章制度是否履行必要程序、调薪确认单从何时发生效力、绩效等级是否能够复核,以及法定年休假与司龄福利年假的关系。法院区分了公司单方在工资条中列入加班费与劳动者后来签署调薪确认单的不同效力,并认为后者不能追溯证明此前工资已经包含加班费。
判决将制度存在、劳动者知悉、双方同意变更和具体金额核验分别处理。该案适合说明工资结构调整、绩效扣减和福利年假争议,其结论不涉及所有工资构成变更是否必须采用同一种书面形式。
5. 停工停业与个别待岗必须区分:16484号与7550号的对照
(2025)京03民终16484号中,公司整体停止经营、退还办公场地,劳动者也确认未提供劳动。二审认为,在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生活费符合停工停业规则,撤销工资差额46005元。该裁判只审查工资判项,没有实质复核孕期解除是否合法。
相反,在(2025)京02民终7550号中,劳动者产假结束后多次要求返岗,公司拒绝其进入并长期不安排工作,又不能证明整体停工停业。二审认为,不能由单位先不提供劳动条件,再把正常工资降为生活费,遂提高工资和经济补偿。
两案的处理差异取决于劳动者未工作的原因、单位是否确实整体停工停业,以及是否仍有工作条件可以提供,并不单纯取决于劳动者是否实际工作。
6. (2025)京03民终19230号:连续待岗需要按照期间和经营状态分别评价
二审将最初一个月的整体待岗与此后的长期待岗分开处理。公司提交的行业发展文章只能说明行业背景,不能证明本公司在特定期间仍然停工停产,也不能证明继续待岗具有具体依据。法院结合待岗人数、项目变化、两次通知的期间和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等事实,支持劳动者解除并取得经济补偿。
临时待岗具有依据,并不意味着其后无期限继续待岗当然成立。审查时仍需结合时间、经营状态和岗位条件。该案的适用范围不包括“经营困难时企业不得安排任何待岗”这一命题。
7. 样本边界:没有形成股权激励、递延薪酬追回的一般结论
纳入研究的153件文书中,识别到未归属储蓄计划、奖金、绩效和提成争议,但没有足够案件形成股权激励授予、归属、回购或者递延薪酬追回的一般结论。涉及此类事项时,仍需分别审查劳动报酬属性、公司法或者合同安排、归属条件、离职原因及争议解决条款,不宜用本报告中的一般工资结论直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