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条款一经签署,一旦约定的回购条件触发,创始人指望通过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或是裁判尺度的倾斜,从根本上破解融资变负债的困局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更需要从交易结构、退出渠道、行业生态三个层面进行系统性重构,让资本回归“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股权投资本质。
(一)从刚性对赌到里程碑式投资——考虑借鉴并购交易中的Earn-out机制
传统对赌的核心问题,通常是用一个单一的上市目标或业绩承诺来约束长周期、多阶段的研发过程。笔者认为,更符合生物医药行业规律的工具,是借鉴并购交易中的Earn-out机制,将事后回购追责转变为事前里程碑付款。投资人不必一次性注入全部资金,而是按照临床节点分阶段注资,例如完成IND申报付一部分,完成Ⅰ期临床付一部分,拿到Ⅱ期数据再付一部分,每个里程碑节点对应相应的估值调整,研发进展顺利则估值上调,不及预期则估值下调。同时双方可考虑共同承担研发风险,不再设置严格统一的到期回购,而是约定在关键节点的退出选择权,例如管线临床失败,可按约定比例清算退出,而非要求创始人全额兜底。
事实上,这种里程碑式的投资逻辑在海外生物医药市场早已是主流。投资人深度参与研发进程,按阶段验证价值,风险和收益同步释放。相比于“一笔钱投进去、到期要么上市要么回购”的粗暴模式,里程碑式投资更符合产业规律。而且,创始人的回购责任,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一个投资人启动回购,可能触发全体投资人的交叉违约或集体回购,创始人将在短时期内集中面临回购压力,很容易被巨额负债压垮,而此时投资人虽能拿到一纸胜诉文书,最终能否实际获得清偿,也要打个问号。因此,从长远来看,里程碑式投资对投资人及创始人双方都是更为科学、实际的方式,也更有利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二)拓宽多通道退出方式——从单一IPO到多元退出生态
对赌回购泛滥的另一大根源,是退出渠道过度依赖IPO。当IPO成为几乎唯一的退出方式,上市失败就只能靠回购兜底。但实际上,生物医药行业的退出路径可以更丰富。
《2025年中国生物医药投融资蓝皮书》的数据显示,2025年中国药企累计达成License-Out交易158笔,全年交易总金额首次突破千亿美元,首付款规模达75亿美元。NewCo模式、Co-Co联合开发模式也日趋成熟。此外,产业并购也在逐步升温,2025年中国生物制药以近10亿美元收购礼新医药,石药、复星等头部药企均有大额并购动作。除了IPO及回购外,充分运用多种交易模式,如并购、BD交易等实现退出,都是可能的选项。
当退出渠道多元化,投资人就不必把所有压力都压在上市和回购上,创始人也就不必为了赶上市进度而牺牲研发节奏,从容的研发节奏,反过来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完成研发、更好地完成既定的上市或经营目标,最终对投资人、企业和创始人三方都更为有利,对行业生态的良性发展也具有深远意义。
(三)为创始人责任划定边界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早期阶段,回购条款基本都是无限责任条款。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需要“无条件、连带、无限”地承担回购义务。但随着市场成熟,尤其是2019年《九民纪要》发布并施行后,司法实践开始更多地关注商业公平性和风险分配合理性。学界也开始发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刘俊海教授在多篇文章中明确提出创始股东的回购责任应当有限化,他的核心观点是:“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行为。投资人在享受高收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让创始股东承担无限回购责任,实质上是将投资风险完全转嫁给了创始股东,这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创业创新。”于是,市场上开始出现“以股权为限”“以股权价值为限”这样的条款。
回购条款或许是私募基金股权投资中必不可少的条款,但可考虑为创始人的责任设定边界,避免创始人因为一次创业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培育与产业周期共振的耐心资本
从行业长远发展看,破解对赌困局的根本在于培育匹配生物医药周期的耐心资本。2026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 号),从国办54号文到各级政府引导基金,政策层面一直在引导资本向长期化、耐心化发展。2025年12月,国家万亿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也已启动,带动地方产业基金密集布局,正在为生物医药行业注入更多长期资金。当投资人的考核周期从3年至5年拉长到8年至10年,当基金不再急于追求短期退出回报,投资人自然就不会再执着于刚性回购条款。资本愿意陪企业走完研发的长周期,创始人才能安心做创新,而不是天天为回购到期焦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