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审批与林草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解决的问题并不相同。对升压站、杆塔基础、道路等永久设施,占用林地或草原的审核通常与建设用地报批衔接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方阵使用灌木林地或基本草原以外草原,则适用光伏项目的专门管理要求。程序可以联动,但实体审查各自独立,许可效力亦不能相互替代。尽调结论不宜笼统表述为“林草手续均为建设用地审批前置条件”,而应先确定占地模块和使用方式,再给出对应的审批路径。
(一)用林:认定以管理边界为准,手续按占地模块分别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确立了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基本规则。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使用林地,应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期满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林地认定不能只看现场有无高大林木。应以国土调查统一底版、依法明确的林地管理边界以及林草主管部门现行管理数据为基础,同时核对林地保护等级、天然林、公益林、重点国有林区和自然保护地等特殊限制。合同载明“荒山”,或者现场已形成道路,并不能当然排除林地属性。
光伏项目用林应按占地模块分别处理:
1.方阵用地。方阵按12号文使用符合条件的灌木林地时,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由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恢复林地原状。该安排只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方阵用地,不能覆盖升压站、杆塔基础和其他配套设施;
2.配套设施用地。升压站、架空线路杆塔基础、道路等占用林地的,应按永久占用或临时使用的实际方式办理相应林地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另行核查采伐许可。
林地审核同意或临时使用林地批准的坐标、面积、期限和用途,应与实际占用逐一对应;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林木采伐以及期满恢复,也要分别形成闭环证据。
(二)用草:先确认草原管理边界,再区分方阵与配套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应按权限由国家或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林草主管部门依属地权限审批,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期满后应恢复植被并及时退还。光伏项目用草方面,新建、扩建项目不得使用基本草原。光伏方阵使用基本草原以外草原的,还应符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使用草原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3〕126号)及属地实施要求;升压站、道路、线路等配套设施使用草原的,则应按永久或临时属性,分别办理相应手续。
“其他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是国土调查中的地类名称,不能单凭名称判断是否纳入《草原法》管理范围、是否属于基本草原,也不能据此判断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项目尽调中,应结合国土调查地类信息和林草主管部门关于草原管理范围的认定或核查意见,分别核实:项目方阵是否符合光伏用地管理要求,是否涉及草原审核审批,批准范围与实际占用范围是否一致,以及植被恢复费缴纳和植被恢复责任是否落实。
(三)涉湿地和水域:先查法定边界,再判断建设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管理制度。项目是否涉湿,不能仅凭现场有无水面判断,而应核对湿地名录、湿地保护规划、河湖管理范围及属地管控数据。该法所称湿地不包括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但这一排除只解决湿地保护法上的定性问题,不免除土地、水利、渔业、行洪安全和自然保护地等其他要求。
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要求,光伏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等区域建设的,应进行科学论证并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渔光互补尽调不能只核查养殖合同,还应结合项目坐标核查河湖管理范围、水域属性、水利部门意见,并审核相关论证材料,确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水域管理要求。
(四)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先辨准入类型,再核对法定文件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只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方阵、升压站和运行管理设施原则上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送出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只有在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并满足生态功能保护要求时,才可能进入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程序。
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报批时应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超出有限人为活动范围、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则须遵循国家重大项目审批路径办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一般性部门回复、会议纪要或口头意见不能替代上述文件。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合法光伏设施也不得扩建或扩大范围,项目到期后还须落实生态修复。
通过生态保护红线核验,不等于同时通过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森林公园等专项管控审查。尽调结论应写明数据版本、查询日期、出具机关和重叠面积;底图来源不明时,不宜作出“未发现冲突”的确定结论。
(五)联审与分段报批:程序可以并联,实体条件不能省略
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文,以下简称“38号文”)相关规定,省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推动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用湿在同一平台联审,同步开展勘测定界、现场查验、公示、费用缴纳等工作,并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包括林草湿荒监测成果)作为用地报批参考。对符合其适用范围的送出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可以市县为单位分段提出用地、用林、用草申请。联审和分段申请只改变办理组织方式,不合并各项许可,也不降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林草湿地准入标准。
分段报批应有行政区划、规划、设计或施工组织上的客观依据,整体项目范围、已批段落和待批段落均应可追溯。不得为降低审批层级、规避用地规模控制或先行施工而人为拆分。
根据38号文规定,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条件时由不同施工标段接续使用已批准的临时用地、用林、用草。若适用该政策,应核对重点项目清单、原批准范围和期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或林草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并确认累计使用不超过批准施工周期,防止临时占地实质永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