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看法丨风电项目并购担保体系的构建与银行审查要点:股权质押、项目资产抵押与收益权安排
发布日期:
2026-08-19

在任何项目融资中,担保都是融资结构得以成立的基石。在风电项目并购融资中,买方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银行要求的不只是借款人的还款承诺,而是一套能够在最坏情景下支撑资产处置、保障债务清偿的完整担保体系。这套体系能否搭建得扎实、合规、能够实际发挥作用,直接决定了融资方案能否获得银行认可和融资落地的效率。

依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和股权质押,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借款人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则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这一监管要求,构成了风电并购担保体系搭建的法定基础框架。

然而,风电项目的担保体系构建,远比一般企业并购融资复杂。原因在于:风电资产的权利类型多元(涉及核准、用地、用海、并网等多重行政许可)、资产的物理特征特殊(风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各地认定不一)、现金流来源高度集中(购电方单一),以及可能存在多轮历史担保安排往往已有前序权利人占位。

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的工作不仅仅限于审查担保文件,律师的工作的价值更体现在担保能力有限的约束条件下,帮助各方设计出最优的担保结构——让银行放心、让借款人可承受、让担保的法律效力在关键时刻真正发挥作用。

本文梳理风电并购担保体系的三个核心层次——股权质押、项目资产抵押、电费收益权安排——并重点分析银行在审查上述担保时最关注的法律要点,以及律师在每个环节的核心操作任务。

一、担保体系的整体架构逻辑

在进入具体担保工具的分析之前,须先理解风电并购融资担保体系的整体设计逻辑——因为每一种担保工具都不是孤立的,其价值只有在整体结构中才能得到准确评估。

(一)风电并购融资的典型多层结构

风电并购融资的标准结构,通常呈现为以下三个层次:

并购主体层:买方通常设立专项并购主体(有时直接以买方本体)承接并购贷款,并以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作为第一层担保。并购贷款在法律上是并购主体的负债,银行对并购主体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享有质押权。股权质押的核心功能在于锁定项目控制权,在借款人违约场景下为银行保留介入项目公司管理的通道。

项目公司层:项目公司作为风电资产的直接持有方和运营方,以其持有的底层资产(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用海权)作为第二层担保,为银行设置抵押权;同时以其对电网企业享有的电费应收账款设置质押,作为第三层担保。项目公司层的担保安排,是在并购主体股权不足以覆盖债务时,建立直接对实体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的法律基础。

现金流监管层:在上述物权担保之外,银行通常还要求建立账户监管安排,即项目公司的电费收款须进入银行指定的监管账户,银行对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形成对现金流的直接控制。

上述三个层次的担保,在结构逻辑上是递进的:第一层解决“介入权”问题(通过股权质押,银行可在借款人违约时考虑对目标公司进行干预);第二层解决“资产处置”问题(通过底层资产抵押,在控制权转移不足以清偿时,直接处置项目资产变现);第三层解决“现金流控制”问题(通过收益权质押和账户监管,在上述两层担保启动之前,即对项目现金流实现直接控制)。

(二)担保体系构建的优先级原则

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担保体系的构建则有必要遵循相应的优先级。优先层级的构建,既应当符合银行信贷审查的风险评估逻辑,也需要与风电项目资产的法律确定性程度相匹配。

第一层级:确保股权质押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股权质押是并购融资担保的核心,其有效性是银行审批的前提条件,任何影响股权质押有效性的法律障碍,都必须在放款前排除。依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这意味着股权质押不仅要设立有效,其价值评估方法也须符合监管审慎要求。

第二层级:确保主要底层资产的抵押登记完整性。升压站用地、核心发电设备(若可设置有效抵押)的抵押,构成在股权处置无法清偿时的第二道防线,其登记的完整性直接影响银行对担保覆盖率的判断。不动产抵押因登记体系成熟、权属清晰,法律确定性最高,是担保覆盖率测算中的核心权重资产。

第三层级:建立电费收益权质押和账户监管安排。这是银行在日常运营中对现金流实施管控的操作机制,其实际执行效果取决于与电网企业的协调配合程度。电费收益权质押设立程序简便,但执行环节涉及次债务人(电网企业)的配合,是担保体系中“设立易、执行难”的典型代表。

前述三个层级,共同构成银行审查担保体系时的基本评估框架。律师在设计担保结构时,或可考虑按照这一优先级顺序分配工作精力和谈判资源,优先解决影响担保效力的根本性问题,再逐步优化补充担保安排。

二、第一层:股权质押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基础与登记要求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的的直接规定,出质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股权质押是并购贷款担保体系中法律基础最为清晰、银行最熟悉的担保形式。

1.登记机构与流程

项目公司股权的质押登记,应在项目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完成后,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力——这与债权类担保(如保证)的设立逻辑存在根本差异,须特别注意:口头质押承诺或未登记的书面质押协议,均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担保效力。这一区分在实务中颇为重要,大量担保纠纷的根源即在于当事人混淆了合同效力与质权设立之间的明确界限。

登记所需材料通常包括:出质人(在风电项目融资场景下通常为并购主体)与质权人(贷款银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证明出质股权的权属)、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出质人的股东会决议(确认质押已获必要的内部授权)。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还要求提供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质权人金融许可证等补充材料,具体以属地登记机关要求为准。

2.银行的审查重点

银行在审查股权质押有效性时,通常关注以下核心事项:

第一,股权的权属是否清晰。出质股权须由出质人合法持有,不存在任何争议、权属纠纷或其他人主张的权利主张。须通过公司工商档案查询确认股权登记情况与出质人的主张一致,并核查股东名册中的股权记载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完全匹配。对于经过多轮股权转让的存量风电项目,还须穿透核查历次股权转让的对价支付、工商变更、审批备案等完整链条,确认股权取得的合法性。

第二,是否存在前序质押。若标的公司股权在出让方持有期间已就出让方自身的债务设置过质押,则该质押须在并购贷款放款前完成注销,由新贷款银行设立第一顺位质押。前序质押的注销须在完成质权人(通常是卖方的贷款银行)的同意配合后方可完成,这一协调工作须在时间表上预留充足空间。实务中,卖方原有项目贷款的股权质押注销与并购贷款新设质押的衔接,往往是交易交割阶段最容易产生时间差风险的环节,通常通过设立共管账户、分步骤释放交易对价等方式控制风险。

第三,章程及协议中的转让限制条款。项目公司的股东协议或章程中,可能存在“股权转让或设质须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条款。若此类条款存在,须在质押登记前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否则质押的设立可能引发内部合规争议,影响质权的有效性认定。对于合资项目公司(如中外合资、央地合作项目),章程中的限制条款往往更为复杂,有必要须逐条审阅并制定相应的同意函取得方案。

第四,国资监管的特别要求。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相关国资监管规定,国有资产抵押、质押属于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须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因此,国有出质方未经批准擅自设质的,质押合同效力可能存在瑕疵。这一审查在涉及国有能源集团并购主体的交易中尤为重要。此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还须遵守证券监管关于信息披露和质押比例的相关规定。

(二)股权质押实现的实务难点

理论上,股权等权利质权拥有清晰的实现路径。然而,考虑到风电项目的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若干特殊障碍,股权质押虽然是担保体系的第一层,但不能单独作为唯一的担保手段,必须与其他层次担保形成互补。因此,风电项目融资结构设计时有必要对该等或有障碍进行预先评估。

1.能源行业监管对受让方的资质约束

由于风电项目的核准文件、并网协议等行政许可,以项目公司为主体。股权质押实现,质权人取得项目公司的股权后,须符合能源主管部门对风电项目运营主体的相关要求才能开展经营活动。若银行作为质权人通过处置股权而成为项目公司的直接股东,则银行并非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可能面临合规障碍。

这一障碍的根源在于,风电项目属于需要取得特定行政许可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的股东变更不直接导致行政许可主体变更。此外,实践中,能源主管部门在项目监管、补贴发放、并网调度等环节,往往会对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进行实质性审查。若新股东不具备相应的能源开发运营资质,可能影响项目的持续合规运营。

实践中对这一障碍处理路径,是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权实现时,银行有权指定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作为受让人,以协议折价或公开拍卖的方式完成股权处置。为确保受让方资质,部分交易中还引入“预先指定潜在受让方”机制——在设置质权时即与一家具有能源行业运营资质的第三方签署条件性股权转让协议,当违约事件触发质权实现时,该协议自动生效,从而规避因受让方资质不足导致的质权实现障碍。这一安排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生效合同,须在协议中明确触发条件、转让价格确定方式、过渡期安排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争议。

2.原有项目贷款可能存在的变更触发条款

若项目公司层面存在原有项目贷款,该贷款合同可能含有“项目公司实际控制权或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须取得贷款行书面同意”的条款。股权质押的实现,通常会导致项目公司股东发生实质性变更,从而触发上述变更条款,甚至引发项目贷款的加速到期风险。

这一风险在存量风电项目并购中极为普遍。大多数运营中的风电项目都有未结清的项目贷款,而项目贷款合同中的控制权变更条款,是贷款行保护自身利益的标准条款。若并购贷款违约导致股权被强制执行,项目公司股东变更将直接触发项目贷款的交叉违约,形成“两套贷款同时违约”的连锁反应,严重损害项目整体资产价值。

可以考虑的处理路径是在质押合同设立阶段即与项目贷款行沟通,签署《债权人间协议》,预先约定:在并购贷款违约触发股权处置时,项目贷款行同意豁免变更触发条款,给予质权处置期间用于完成股权转让及相关合规手续,期间内不加速到期。债权人间协议的谈判,须在融资落地之前完成,不可留待违约时临时协商——因为一旦违约发生,各方的谈判地位将发生根本性变化,难以达成一致。

3.司法处置程序的周期与不确定性

股权质押的司法处置,需经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评估、拍卖等程序,周期长达数月,且风电项目股权因其特殊性(非标准资产、受让方资质要求、行政许可的连带问题),在拍卖市场的流动性不高。这意味着,股权质押的实际变现效率,可能远低于银行的预期。

从司法实践来看,风电项目股权的司法拍卖面临几个特殊问题:一是评估难度大,风电项目的价值高度依赖于未来发电量、电价政策、补贴兑付等不确定因素,不同评估机构的估值差异可能很大;二是竞买人范围窄,具备风电运营资质和资金实力的潜在买家数量有限;三是过户手续复杂,股权过户后还需办理核准变更、并网协议变更、补贴主体变更等一系列行政手续,交易周期长。

以上事实决定了股权质押在风电融资担保体系中是必要条件,但绝非充分条件,股权质押须与底层资产抵押和收益权质押形成互补,构建具有实际清偿价值的完整担保体系。

三、第二层:项目资产抵押

(一)风电项目固定资产抵押的法律性质之辩

风电项目资产抵押的法律实践,长期受一个基础问题的困扰:风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

这个看似技术性的问题,具有实质法律意义:若认定为不动产,须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不动产权证书为基础,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若认定为动产,则须考虑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抵押登记,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果。

1.各地实践的分歧现状

目前,各地司法实践和登记机构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口径并不一致:

部分地区将风机(含塔筒、机舱、叶片)认定为与地基永久结合的构筑物,按不动产处理,可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其前提是风机须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部分地区已专门为风机颁发不动产权证)。这一口径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操作规范。持这一观点的地区认为,风机塔筒与混凝土基础永久浇筑在一起,不可移动或移动将严重损害其价值,符合不动产的物理特征。

另一部分地区将风机认定为安装在土地上的大型机械设备,按动产处理,抵押须通过动产抵押方式登记。依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生产设备抵押纳入统一登记范围,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这一口径的理由是,风机虽然体积庞大,但其本质上仍是工业设备,可以拆卸、搬迁和重新安装,属于动产范畴。

还有部分地区对此问题尚无明确口径,登记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拒绝受理的情况。这些地区的风电项目资产抵押,往往只能局限于升压站等明确的不动产,风机部分无法设置有效的物权担保。

2.律师的应对策略

在正式推进资产抵押之前,有必要通过向拟设置抵押的项目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询问,核实当地对风机资产的定性口径及相应登记操作规程。这一前期调研工作,是确保抵押登记有效完成的前提,不可省略。可以考虑通过书面询证的方式,向登记机构明确说明风机的结构特征、安装方式、与土地的结合程度等关键信息,并要求登记机关书面回复是否受理以及受理所需材料。

若当地无法为风机办理任何形式的合法抵押登记,则须将担保结构重心前移至升压站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可抵押性确定性更高),并通过强化收益权质押和账户监管来补充担保覆盖率的不足。同时,可考虑在融资文件中设置设备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替代性担保安排,以增强对风机资产的控制。

(二)升压站及配套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抵押

升压站建筑物及其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是风电项目担保体系中法律确定性最高的不动产担保安排。

1.“房地一体”抵押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确立的“房地一体”抵押原则,对升压站建筑物设置抵押,须同时将其所在土地使用权纳入抵押范围,不得单独分开设置。

实际操作上,须向项目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以升压站建筑物和对应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基础,完成“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登记完成后,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银行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升压站资产的尽调核查重点

在推进抵押登记设立抵押权之前,须对升压站资产进行专项核查:升压站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若升压站建设手续不完整(如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将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进而无法设置合法的不动产抵押。对于建设年代较早、手续不完善的存量项目,须评估补办手续的可行性和时间周期,必要时将其作为交割先决条件。

此外,升压站建筑物面积与权证记载是否一致也将影响抵押资产的评估价值。若存在超建情形,则需评估补办手续的可行性,一旦超建部分无法纳入抵押范围,将直接影响抵押资产的评估价值。

升压站所在土地是否已设有其他前序抵押,前序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顺位也将直接影响银行的担保覆盖评估。存量风电项目的土地和升压站通常已为其他项目贷款设置了抵押,并购贷款若需在该层面设置抵押,优先受偿顺位靠后,担保价值将大打折扣。

3.土地使用权类型对抵押效力的影响

银行风电项目资金提供方,接受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特别注意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可自由设置抵押,法律确定性最高,是银行最认可的抵押资产类型。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则依法须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抵押合同效力受限。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实现抵押权时须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优先受偿。

若升压站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在部分农村地区存在),其抵押的可行性须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及当地政策逐案评估,法律确定性较低。虽然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但具体操作规则仍在各地试点推进中,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的实际可执行性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三)场内道路及集电线路的担保安排

风电项目场内道路和集电线路通常建设在租赁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既无不动产权证书,亦无法单独设置有效的不动产抵押。对于此类资产,通常通过以下替代性安排提供部分担保价值。

整体资产收购权安排:在银行融资文件中约定,若发生违约事件,银行有权代替借款方就场内道路及集电线路等相关资产与原土地租赁方及资产所有方进行协商收购,并将收购所得资产纳入变现范围。这一安排在法律上属于债权性安排而非物权担保,其实际执行效力低于登记抵押权,但可作为担保体系的补充覆盖。

租赁合同的权利转让:将项目公司对土地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利益,转让给银行作为担保,要求出租方(村集体)签署《权利转让确认函》,确认在银行要求时接受银行对租赁权利的主张。这一安排同样属于债权性质,需要出租方的配合,可操作性取决于当地农村集体组织的合规意识和配合意愿。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两类安排均不具备物权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银行对附属资产的控制力。在担保覆盖率测算中,此类资产通常不计入核心抵押资产价值,仅作为补充参考。律师在起草相关文件时,应明确告知客户其法律性质和效力边界,避免产生过高预期。

四、第三层:电费收益权质押与账户监管

(一)电费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与质押基础

电费收益权是项目公司依据购售电合同,对电网企业享有的电费应收款权利。在法律性质上,电费收益权属于合同债权,可依法设置应收账款质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操作通过网络系统完成,相对便捷。依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二条,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风电项目电费收益权完全符合这一定义。

1.电费收益权质押的优势

电费收益权质押相较于物权担保(股权质押、不动产抵押),具有以下几个显著优势:

设立程序简便,无需实物资产的存在或转移,仅需签署质押合同并办理线上登记即可完成设立,登记费用低、办理周期短。

现金流属性强,质权实现不依赖于资产评估和拍卖市场,可直接通过向电网企业主张支付实现变现。对于银行而言,能够直接控制现金流的担保,其风险缓释效果往往优于需要经过漫长司法处置程序的物权担保。

法律确定性相对较高,购售电合同是与国有电网企业签署的长期合同,作为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关系稳定性强。电网企业作为债务人,其信用等级高、履约能力强,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较低。

2.质押登记的技术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须准确描述被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过于模糊的范围描述(如“项目公司享有的所有应收账款”)可能在质权实现时引发争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对质押范围作出不利于质权人的解释。依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质押财产的描述,应当达到可以识别质押财产的程度。因此,登记时应尽可能列明购售电合同编号、债务人名称、债权范围等关键信息,确保质押范围清晰可辨。通常的描述方式为:“项目公司依据与XX电网公司(电网企业名称)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合同编号:XXXX)项下,在本质押登记有效期间内每期产生的全部电费应收账款”。

此外,还须注意登记期限的设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应覆盖贷款全部存续期,并预留合理的质权实现期限。登记到期前应及时办理展期,避免因登记过期导致质权失效。

(二)购售电合同中的转让限制条款处理

电费收益权质押的最大法律障碍,来自购售电合同中可能存在的“应收款不得转让”或“须经对方同意方可转让”条款。

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影响对受让人的效力——即禁止转让条款对第三方受让人有效,受让人不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转让。但对于应收账款质押,《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并未明确禁止转让条款对质押效力的影响,理论上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不以债权转让为前提,质权设立后出质人仍享有债权,只是在质权实现时才发生债权的转移。因此,购售电合同中的禁止转让条款,并不影响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质权自登记时即有效设立。但是,在质权实现阶段,电网企业可以依据合同中的禁止转让条款,拒绝直接向质权人(银行)履行债务,导致质权的实际执行受阻。

实践中较为稳妥的处理路径,是在设立电费收益权质押之前,取得电网企业就购售电合同应收款质押出具的书面同意函,明确:电网企业同意项目公司就购售电合同项下的电费应收款向银行设置质押,并在质权实现时接受银行的直接付款指令,将应付电费直接支付至银行指定账户。

电网企业同意函的取得,是电费收益权质押实际执行价值的关键保障。银行在审查阶段应要求借款方在放款前提供该同意函,而非在违约后临时协商。实务中,电网企业出具同意函的难度因地区和具体电网公司而异,部分地区电网公司有标准化的同意函模板,部分地区则需经过多轮沟通方能取得。律师应在项目前期即启动与电网企业的沟通,预留充足的办理时间。

(三)账户监管安排:现金流控制的操作机制

账户监管是银行对项目现金流实施直接控制的操作层机制,是担保体系的最后一道实时防线。

1.监管账户的结构设计

标准的账户监管安排,通常包含以下账户结构:

收款账户:指定项目公司的专用电费收款账户,要求电网企业将全部电费(含补贴部分)汇入该账户。收款账户通常在放款银行开立,银行对账户资金享有约定的优先控制权。

还款储备账户:在收款账户之外,要求项目公司额外维持一定规模的储备资金(通常为未来6个月的贷款本息偿还额),专项用于在运营资金不足时保障债务还款。还款储备账户的金额要求直接影响项目公司的流动资金占用,是借款方谈判中的重要议题。

运营账户:用于项目公司日常运营支出(运维费用、员工薪资、税款、保险费等)的专项账户,银行通常对运营账户的提款设定审批权或报告要求。

分配账户:在满足贷款还款、还款储备金补足、运营支出覆盖等优先义务后,剩余资金转入分配账户,供股东进行利润分配——银行通常要求股息分配须以偿债备付率满足约定标准为前提条件,否则分配账户中的资金须继续用于偿还债务。

2.对现金流瀑布的法律约束力

上述账户结构形成的现金流瀑布,在法律层面是否具有强制约束力,须通过专项合同安排加以保障:在账户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账户资金的用途限制和划拨顺序,并由银行、项目公司共同签署;银行对收款账户和还款储备账金享有质押权(账户资金属于存款债权,可依法设置质押),确保账户资金不能被项目公司单方面挪用。

仅凭借款合同中的资金用途约定,不足以构成对资金流向的物权控制——借款方仍可将资金转出账户,银行的追索只能依赖合同违约索赔,无法实现资金层面的直接扣划。因此,须同时完成收款账户资金的质押登记(通过账户余额质押),以物权效力强化账户监管的法律约束力。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一条,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司法解释为账户资金质押的优先受偿效力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是账户监管安排具备物权效力的法律基础。

(四)补贴应收款的特殊处理

补贴应收款作为电费应收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押安排须与电费收益权质押统筹处理,但存在若干特殊性:

补贴应收款的实际支付方,是通过电网企业结算后由国家财政拨付,其债权的直接对手方是电网企业(而非主管部门)。在质押安排上,补贴应收款可纳入电费收益权质押的范围统一处理,不须单独登记;但在质权实现的操作层面,须向电网企业明确主张:补贴部分的应付款同样须划入监管账户,不得因补贴性质特殊而区别处理。

对于账龄较长、实际到账时间高度不确定的补贴应收款,银行通常不将其纳入正常现金流预测,而作为“额外安全垫”处理——一旦到账即优先用于偿还并购贷款本金,须在账户协议中明确约定。这一处理方式的合理性在于,存量风电项目的补贴拖欠问题较为普遍,补贴到账时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若将其纳入正常现金流测算,可能导致偿债覆盖率的高估。

此外,补贴应收款还可能面临政策变动风险。若国家调整补贴政策、核减补贴金额,将直接影响补贴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因此,在担保价值评估中,对补贴应收款通常采用较为保守的折算比例,甚至不计入核心担保价值。

五、《债权人间协议》:多层担保体系的法律黏合剂

前文已经提到,当并购贷款与项目公司层面的原有项目贷款并存时,两笔贷款的债权人(并购贷款行与项目贷款行)将在同一资产池上存在竞争性的权利主张。《债权人间协议》是协调这一竞争关系的核心法律文件,是多层担保体系能够有效运作的法律黏合剂。

(一)《债权人间协议》的核心条款结构

1.有关受偿顺位的明确约定

《债权人间协议》须明确两套贷款在不同层面的受偿优先顺序:

在项目公司资产层面(底层资产抵押权、电费收益权质押权):项目贷款行通常在项目公司层面优先于并购贷款行受偿——因为项目贷款行直接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其担保权益建立在项目资产上;并购贷款行在项目公司层面通常处于次级地位,但在并购主体层面(对项目公司股权的质押权)处于优先地位。

在并购主体股权质押层面:并购贷款行享有对项目公司股权的第一顺位质押权,项目贷款行在该层面通常无质押权。

这种分层的顺位安排,形成了两套贷款各有侧重的保障体系:并购贷款行的主要保障来自股权质押(控制权层面);项目贷款行的主要保障来自底层资产抵押和收益权质押(资产层面)。这一安排既符合两套贷款的不同性质和风险特征,也避免了在同一担保物上的直接顺位竞争,降低了债权人间的冲突概率。

2.强制偿还的顺序安排

当特定事件触发强制提前还款(如保险理赔款入账、资产处置所得)时,《债权人间协议》须约定不同类型收益在两套贷款之间的分配顺序。通常的安排是:

保险理赔款(涉及底层资产损失)优先用于项目贷款的偿还——因为保险标的是项目公司的底层资产,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恢复资产价值或偿还以该资产为担保的项目贷款。

股权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并购贷款的偿还——因为股权质押是并购贷款的核心担保,股权处置回款自然应优先清偿并购贷款。

经营性现金流的分配按现金流瀑布约定的顺序执行——日常运营产生的现金流,按照账户监管协议中的现金流瀑布顺序,先偿还项目贷款本息,再偿还并购贷款本息,剩余部分按约定分配。

3.静止期

当任一贷款方触发违约事件时,《债权人间协议》通常规定:另一贷款方在约定的静止期内(通常90至180天)不得单独采取执行措施,须给予违约方和其他债权人协商解决的窗口期。

静止期的设计,既防止了单个债权人的快速执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为各方寻求整体解决方案(如债务重组、资产出售)提供了时间空间。从国际项目融资实践来看,90至180天的静止期是市场标准区间,具体时长取决于项目复杂程度和债权人谈判地位。

4.担保行使的协调机制

《债权人间协议》须明确:在违约情形下,两笔贷款的担保权须经协调后统一行使,而非各自为政地分别主张——分散执行往往导致资产分割处置、整体价值损毁。通常的机制是设立“担保代理人”(Security Agent),由一方担任代理人代为持有和执行全部担保权,执行所得按《债权人间协议》约定顺序分配给各债权人。

在风电项目中,担保代理人的角色通常由项目贷款行担任,因为项目贷款行直接持有底层资产抵押和电费收益权质押,对项目资产的控制力更强。并购贷款行通过《债权人间协议》约定,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要求担保代理人启动执行程序,并就股权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二)《债权人间协议》谈判的核心争议点

1.“同步执行”与“独立执行”的博弈

项目贷款行通常希望约定“同步执行”——两套贷款的担保只能协商一致后统一行使,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执行;并购贷款行则希望保留“独立执行”的权利——在自身贷款违约时,有权独立行使股权质押权,不受项目贷款行意愿的约束。

这一争议的实质是控制权的争夺。项目贷款行担心并购贷款行单独处置股权,导致新股东进入后改变项目运营策略,影响项目贷款的安全;并购贷款行则担心项目贷款行利用其在资产层面的优先地位,拖延执行进程,损害并购贷款行的利益。

实践中的平衡方案,通常约定:在静止期结束且双方无法就协同执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各方有权就各自持有的担保独立采取执行措施,但须遵守约定的程序规则(如提前通知义务)以避免相互干扰。这一方案既保留了各方独立执行的权利,又通过程序规则降低了执行冲突的风险。

2.防止违约事件通过交叉违约条款扩散

项目贷款行通常要求,若并购主体层面的并购贷款发生违约,须自动构成项目公司层面的项目贷款的违约事件(交叉违约),以便项目贷款行可以同步采取保护措施;并购贷款行则希望将两套贷款的违约事件相互隔离,避免并购主体层面的问题传导至项目公司,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营和价值维持。

律师须在《债权人间协议》谈判中帮助并购贷款行争取:交叉违约条款须以项目公司层面发生实质性的合同违约(如无法偿付项目贷款本息)为触发条件,而非以并购主体层面发生任何技术性违约即自动传导。这一区分,在实践中对保护项目正常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还须注意交叉违约条款的“门槛”设置。合理的交叉违约条款应设置一定的金额门槛或违约持续期要求,避免因小额、短期的技术性违约触发连锁反应,损害项目整体价值。

六、银行审查视角:担保体系的整体评估框架

上述三个层次的担保安排,在银行信贷审查阶段将被系统评估。了解银行的审查逻辑,有助于律师在担保结构设计阶段即预判潜在障碍,提前优化方案。

依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开展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认并购交易的真实性和申请并购贷款的合理性,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并购后企业的盈利能力。担保体系的评估,是这一整体风险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担保覆盖率的计算

实践中,银行通常要求担保资产的总评估价值,须达到贷款金额的一定倍数(通常为1.5倍至2倍)。结合风电项目实际,担保覆盖率计算,须将三个层次的担保资产逐一估值后加总核定:

股权质押的价值,通常以项目公司净资产的市场评估值为基础,再乘以银行内部认可的质押率。依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这一监管要求意味着,银行对股权质押的质押率设定通常较为保守。

不动产抵押的价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基础,乘以抵押率(通常为评估值的70%,商业银行通常采用抵押率而非评估全值)。升压站及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因其法律确定性高,抵押率通常高于其他类型资产。

电费收益权质押的价值,以未来特定期间(通常为贷款剩余期限内)预期电费收入的折现值为基础,乘以银行内部的质押率。电费收益权质押的质押率通常低于不动产抵押,因为电费收入受发电量、电价政策、限电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若三层担保合计价值未能达到银行要求的覆盖率,须补充额外担保——可能的补充路径包括:母公司保证担保、原始权益人补充担保、新增其他资产抵押,或引入第三方专业担保机构。补充担保的选择,须结合交易结构、借款人资源、增信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

(二)担保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要求

银行通常要求借款方律师在放款前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就担保体系的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作出明确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的核心内容须覆盖:

各担保合同的签署主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律资格,签署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包括公司决议、国资监管批准等);各担保已按法律规定完成登记,质权和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合法设立;担保资产不存在依法不得设置担保的情形(如查封、冻结);各担保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具有可执行性,不存在影响担保权实现的已知法律障碍;各担保文件之间不存在相互矛盾或冲突的条款,整体担保体系形成逻辑自洽的法律架构。

法律意见书的质量,直接影响银行法律部门的审查结论。意见书须对每一项具体的法律结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对已知的法律不确定性(如风机定性、集体用地担保效力等)作出诚实、审慎的评估,而非简单地给出无限定条件的正面意见。

从银行内部审查的角度看,一份合格的担保法律意见书,不仅要确认担保设立的合法性,更要揭示担保执行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缓释建议。这种“揭示风险+给出方案”的意见书,比简单的“全部合法有效”结论更有价值,也更能获得银行法律部门的认可。

(三)贷款存续期间的动态监控机制

银行对担保价值的关注,并不止于放款时点的静态评估,而延伸至贷款存续期间的动态监控。依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及时跟踪并购实施情况,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监测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须在贷款合同和账户协议中约定以下动态监控机制:

定期财务报告义务——项目公司须按月/季/年向银行提交运营报告、财务报表及偿债备付率计算书,银行以此监测担保覆盖率的动态变化。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收入、补贴到账情况、运维支出、偿债覆盖率等关键指标。

资产重大变化通知义务——若发生重大设备故障、保险理赔事件、政策性补贴调整等影响担保资产价值的重大事项,借款方须在约定期限内(通常5至10个工作日)主动通知银行。通知义务的设置,确保银行能够及时掌握担保资产价值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定期担保价值重评估——银行有权在特定触发条件下(如偿债备付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约定水平)要求对担保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在担保价值缩水时要求借款方补充担保或提前还款。这一机制是担保覆盖率要求的动态延伸,确保担保价值在贷款存续期内始终维持在银行可接受的水平之上。

七、担保体系的实务总结:融资担保结构的价值在于执行

风电并购融资法律实践中,担保体系的设计原则可以归纳为一条底线:担保因执行时的可靠体现价值。

一套在正常情况下看起来无懈可击的担保结构,若在项目出现压力时无法有效执行,对银行而言毫无实际价值。设计担保结构,须始终以“最坏情景下的执行路径”为检验标准——若违约事件触发,银行能否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价格,通过合法程序,实现对担保资产的有效处置?

这一追问,贯穿担保体系设计的每一个环节:股权质押能否在受让方资质受限的情况下找到合适的接受方?不动产抵押能否完成合法的强制拍卖程序?电费收益权质押能否在电网企业不配合的情况下实现对应收款的直接截断?《债权人间协议》能否防止债权人间的相互干扰影响处置效率?

风电项目并购担保体系的构建,是融资结构设计中技术含量最高、与行业特征结合最紧密的专业工作。骨架扎实,整栋建筑才能立得住;担保可靠,整套融资安排才能经得起时间和压力的检验。律师在其中的角色,不仅是担保文件的起草者,更是整体担保架构的设计者和执行路径的规划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结合风电行业的特殊属性,搭建起一套既符合银行风控要求、又具备实际可执行性的担保体系,为并购融资的安全落地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本文为《风电项目融资法律实务》系列第九篇,由高级合伙人王清与刘经川律师联合主笔,兰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团队组织出品。如需就风电项目并购担保体系设计、担保文件起草、银行法律意见书出具或《债权人间协议》谈判等问题进行咨询,欢迎联系兰台金融团队。

作者:金融法律事务部  王清、刘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