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诉|目标公司创始人签署股权回购时,到底押上了什么——生物医药私募股权退出机制反思之二
发布日期:
2026-08-21

在上篇文章当中,我们讨论了生物医药领域的现象:生物医药项目上市受阻、管线进度不及预期之后,原本投向企业的股权投资,极易转化成为创始人的个人金钱债务。

很多生物医药创始人在签署投资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时,普遍存在误区:“将股权回购简单理解为投资人股权由创始人买回”。从文本协议内容表述是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人回购其所持股权。语言上,它像是一笔股权交易:投资人交还股份,创始人支付回购价款。只要仍将它理解为“买回公司股份”,很多创始人就会误以为风险仍然停留在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内部。但现实往往比想象残酷,无数案例已经证实:创始人签署投资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除非协议有特殊安排,创始人的回购通常指向独立的、以全部个人财产为责任财产的个人债务,责任财产范围并不以创始人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价值为上限。当管线研发失败、目标公司资不抵债、创始人所持股权价值归零之后,回购债务并不会随之消灭。投资人依然有权越过目标公司,直接要求创始人以其股权以外的其他全部个人财产,偿付“投资本金+年化回购利息”的巨额款项。

在生物医药行业漫长的研发周期之下,这种风险后置效应被成倍放大。当回购条件触发,管线临床失败、资本市场窗口关闭,创始人此时才看清当初一纸回购承诺所押注的全部代价。与此同时,伴随着国家层面监管导向变化,202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明确提出未来将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的专项制度安排,重申私募基金严禁开展名股实债业务。标志着严苛的创始人兜底回购条款,已经进入监管审视视野。在此行业与监管政策双重背景之下,重新审视生物医药创始人回购风险边界,具备重要实务价值。本文将逐层拆解创始人签下个人股权回购承诺所要承受的各项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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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风险:从“股东有限责任”到“以全部个人财产清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创始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本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研发失败、亏损,风险止于公司法人财产,原则上不会穿透到股东个人家庭财产。但一旦创始股东签署投资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创始人将在有限责任之外,另行背负一笔以全部个人财产为责任财产的个人债务。回购价款通常为原始投资额和固定年化收益。

偿债财产范围不限于所持公司股权。实践中,除非回购协议中书面明确约定创始人仅以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为限承担回购责任,否则创始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均属于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范围,包括房产、存款、股票、基金、个人名下其他公司股权、知识产权收益、未来工资报酬等全部财产,均可被强制执行清偿回购债务。

司法实践中,创始人即便约定以股权为限承担责任,还要考虑协议表述究竟是“以股权为限”还是“以股权价值为限”,二者并不完全一致。而且,各地法院对此类条款的执行尺度并不一致。在股权变现不能或变现不足时,创始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其他公司股权等财产,仍可能被查封、执行。

戴某良与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潘某飞、朱某石、潘某腾、朱某水等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执复27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股权价值为限”系责任金额上限,非执行财产范围限定,该表述与“以股权变现价款承担责任”有本质区别,债权人既可执行股权,也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后执行责任人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某资产管理中心与张某、吴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案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9)沪0151民初8768号、(2020)沪0151执4407号】,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院冻结了创始股东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屋等财产。

福建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5530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执12958号之二】,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创始股东应履行支付2016万元的义务,并依职权查找了创始股东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

除个人财产风险外,股权回购极易衍生家庭财产连带风险,这是实践中创始人配偶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在股权回购场景下,若创始人配偶未直接作为回购主体签字,投资人通常难以证明创始人配偶有共同签约的意思表示;但若目标公司系双方共同经营、回购所涉投资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则存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即便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投资人仍可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创始人的份额,房产、账户仍可能被查封、处置。漫长的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将导致家庭资产长期处于受限状态,而生物医药创始人普遍存在家庭资产持续投入企业研发的情形,一旦回购条款条件触发,极易击穿家庭财产安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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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失权风险:回购纠纷引发的治理权被动移转

生物医药企业研发管线推进高度依赖创始人团队长期稳定掌舵。高额回购债务出现后,创始人将面临两难局面:一方面,自筹巨额现金履行回购义务,创始人掏空个人资产偿付投资人,现金流枯竭,后续无力持续追加投入管线研发,对企业的控制力被大幅削弱;另一方面,无力支付回购价款,被投资人提起仲裁、诉讼、财产保全,创始人名下股权被冻结,无法转让、无法融资,公司股东会决策、新一轮融资推进陷入停滞。创始人可能被迫低价转让控股权、稀释创始团队份额,以换取投资人和解。

现实中大量生物医药项目,并非管线研发技术失败,而是创始人被回购诉讼等纠纷缠身,无暇经营企业,研发进度延误,最终导致整个项目崩盘。回购争议不再只是股东之间的退出纠纷,直接演变为企业生存危机。

上海某意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5民初32392号】,上海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标的公司的投资方,而本次诉讼,是某医疗公司内部两大股东围绕“要不要发出回购通知”爆发的控制权博弈。

李某文与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决议纠纷案中【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48056号】,该案因股权回购和公司经营情况,导致公司董事会罢免创始人李某文,企业经营陷入严重内耗,海外融资谈判停滞,研发管线陆续暂停推进。

生物医药企业的投资协议大多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股权回购纠纷。仲裁程序具有保密性、一裁终局、速度快的特点。实践中,部分仲裁机构可在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前,先行将财产保全申请转递法院;投资人因此能在创始人尚未收到仲裁通知时,申请冻结其股权与账户等财产。对此,创始人无缓冲应对空间,企业控制权危机瞬时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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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存续风险:研发管线不可逆损耗与项目价值归零

相较于TMT、消费等轻资产行业,生物医药产业具备研发投入不可逆、成果转化周期长、项目资产高度固化、二级市场流动性匮乏的特征。创始人兜底式回购条款,实质上完成了投资风险的单方转移。当研发管线取得突破、企业实现上市退出时,投资方共享股权增值收益;当临床进度滞后、上市窗口关闭时,投资方无需分担经营风险,直接向创始人主张刚性回购对价,形成“收益共享、风险独担”的权责失衡格局。回购纠纷引发的司法保全、账户冻结、舆论争议、股东内耗,可能会造成临床试验停滞、研发团队流失、项目合作终止等后果,导致多年培育的生物医药管线价值不可逆损耗。

诸暨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某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王某股权回购案中,投资人申请仲裁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创始人王某账户以及目标公司核心经营账户。账户冻结直接导致企业意向增资、银行贷款无法落地,资金链断裂后企业被迫停工停产,肿瘤伴随诊断等研发管线推进受阻,原定港股上市计划宣告失败。

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破产案中【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破152号】,创始股东李某文连带承担IPO失败回购债务,远期回购或有负债叠加企业现金流断裂、经营性债务违约,股东与创始人信任破裂,最终触发董事会罢免创始人,继而引发公司决议控制权诉讼。控制权内耗进一步加速斯微生物经营恶化,后浦东法院作出裁定受理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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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商业信用与创业声誉风险:从业资格受限与行业声誉永久贬损

股权回购纠纷经仲裁裁决/法院裁决确认后,创始人无能力清偿的,将触发一系列法定信用惩戒与资格限制后果,形成跨周期的创业枷锁。

其一,失信惩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礼丰律师事务所2024年8月发布的《VC/PE基金回购及退出分析报告》显示,创始人因无法履行回购义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比例约10%。

其二,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创始人将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被限制在星级酒店进行消费、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和购置不动产等。

其三,征信负面记录。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大额未履行债务信息将被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其四,任职资格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意味着创始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连在原公司继续担任管理职务都存在法律障碍。

生物医药属于长期赛道,科研型创始人往往需要十年周期才能完成技术转化。一笔股权回购纠纷,可以直接影响科研创业者后续多年的创业生涯。即便创始人后续全额清偿回购债务,法院失信、限高记录虽可依法予以清除,但是股权回购纠纷事件已经在投资圈形成历史信息,投资人尽调时可通过过往裁判文书、行业舆情检索获知该段历史。声誉枷锁并不会随着债务消灭而即时解除。

某康养股份公司与上海某基因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某股权回购案中【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执3001号】,该案被执行人为上海某基因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曹某,法院对曹某作出限制消费令。而曹某是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暨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资深生物医药科学家,深耕生物医药赛道二十余年,行业声誉是其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回购纠纷爆发之后,相关事件被媒体广泛报道,创始人背负巨额个人回购债务一事已经成为行业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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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成本风险:程序性纠纷导致的长期权益损失

生物医药股权回购纠纷普遍存在标的额巨大、专业问题密集等特点,案件审理、执行、异议、复议全流程耗时极长。礼丰律师事务所《VC/PE基金回购及退出分析报告》显示股权回购案件从立案、保全、开庭、裁判再到后续执行异议、撤裁、执行复议,平均周期达18个月。但实践中该周期可能更长。创始人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应诉,而无法专注于临床试验、商业化推进,形成“越打官司、企业越差,越差越还不上回购款”的恶性循环。同时,仲裁一裁终局的制度特性进一步压缩创始人救济空间。不同于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仲裁裁决作出后,创始人仅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在执行阶段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两者事由均限于程序性问题,极少获得支持。

强某与曹某、山东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28号】,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直至2018年最高院再审尘埃落定,诉讼周期长达40多个月;自IPO失败回购触发算起,纠纷跨度超过4年。而且该案历经三级法院审理,漫长诉讼过程当中,创始人需要持续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应对多级诉讼程序;长期背负巨额回购诉讼压力,企业经营稳定性、创始人个人声誉持续承压。

南京某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系列案件,实际控制人邵某与小股东苏某之间围绕2014年发生的股权转让,先后打了三场官司。三起案件分别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至2025年9月才先后被最高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此外,苏某还向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申请撤销当年的股权变更登记,该行政复议程序一度中止,直到2025年10月才作出“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三起案件整整经历了十年,实控人邵某被相关纠纷持续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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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生物医药科创创业是一场依托技术、资本与时间长期积累的系统性工程。创始人签署个人股权回购承诺,所押注的不仅是公司股权,更是个人全部财产权益、家庭资产安全、企业控制权、研发管线存续价值、行业创业声誉与长期从业资格。严苛的单方兜底回购条款,脱离生物医药产业的客观发展规律和法律本意,极易造成投融资双输的局面。

随着私募对赌监管新规落地、司法公平性审查尺度持续收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配套司法解释迭代完善,生物医药投融资规则正迎来规范化重构。这正是这一系列文章想要讨论的,本系列后续文章也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反思。

作者:李甜、甘义军、罗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