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背景下股东失权的合规程序指引
发布日期:
2026-08-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创设的股东失权制度,为公司应对股东拒不实缴出资提供了新的法律工具。对国有企业(国有参股、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而言,失权程序并非简单的公司自治问题,除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一般规定外,还须同步满足“三重一大”决策、国有资产交易监管、产权登记等一系列国资监管要求。本文在前文股东失权一般规则的基础上,聚焦国有企业背景下的双层合规要点。

一、失权制度的法定程序(《公司法》层面)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构建了失权程序的基本流程(第一百零七条明确准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董事会核查出资: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由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未及时核查致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2.书面催缴及宽限期:宽限期自催缴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

3.董事会决议: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的,经董事会决议方可发出失权通知。

4.失权通知生效:失权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

5.失权股权处置:失权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6.司法救济:被失权股东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失权是公司(董事会)对股东的权利行使,而非股东对股东的行为。因此,国资监管程序只能叠加于失权程序的相关环节(决策、处置、登记等),不能替代公司法程序。

二、国资监管框架

国有企业推进股东失权程序,可能会触发以下四类监管要求,实践中应统筹安排、逐项留痕:

监管环节

主要依据

核心要求

决策程序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重大事项经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后,按程序作出决策

产权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资委第12号令,以下简称“12号令”)

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原则上须履行审计、评估并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

产权登记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资委令第29号)

在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前,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出资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

重大事项决策、国有权益变动须履行相应审批或备案程序

失权股权处置的审计、评估、进场交易与产权登记等程序性要求,详见下文分析。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另叠加《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的备案审批要求。

三、情形一:国有股东作为守约方股东,推动其他股东失权

(一)决策环节:失权决议表决与“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衔接

股东失权程序以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时为执行董事)核查出资、作出决议、发出通知为核心环节。

如公司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则需根据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规定判断该项失权决议是否需要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如公司为国有参股企业,一般无需适用,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决策即可。如公司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原则上应参照国有控股企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结合国资监管机构及上级公司要求执行。

(二)处置环节:失权股权处置的国资交易合规

失权后六个月内,公司须依法转让或减资注销失权股权,不同处置路径的监管要求差异明显。

1.依法转让。

该操作应以公司名义进行,并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失权股权的转让实质为公司按照失权制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后,剥夺了违约股东的股东资格,将违约股东认缴的出资对应的股权收回为“库存股”1,并通过股东会决议等适当程序引入新股东(或者原来全体股东)及最终向公司完成出资的过程,不能简单理解为以公司为转让方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因公司不持有自身股权,该处置并非32号令意义上的“转让方转让其所持股权”,是否落入32号令适用范围取决于失权股权权益的来源。

失权对象为非国有股东的,因失权股权并非国有权益,不落入32号令监管范围,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即可。失权对象为国有股东的,依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9月9日答复2,因相关权益源自国有,处置仍须按32号令及12号令履行审计、评估、公开进场等程序。如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注意保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权利。3

决议转让时,若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则该决议属于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是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若公司为国有实际控制公司,建议参照上级公司管理规定执行。如公司为国有参股公司,则无需履行。国有股东层面,需通过内部决策程序指示其委派的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之规定,股东代表必须事先取得表决指示,且表决后必须报告。至于国有股东层面是否需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则需检视其是否将对参控股企业股权转让的表决意见列入本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如果国有股东决定受让该笔股权,还应根据12号令要求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2.减资注销。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减资决议属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失权而减资的,表决权基数不含失权股权,由代表剩余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并按《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履行债权人通知、公告程序。

决议减资时,若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则其减资事项属于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若公司为国有实际控制公司,建议参照上级公司管理规定执行;如公司为国有参股公司,则无需履行。

国有股东层面,仍需比照“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决定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减资事项,股东代表应当根据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因减资注销必然涉及到国有股东的股权变动,应根据12号令要求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3.其他股东补足出资。失权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含国有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补缴。从《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文义解释,其他股东补足出资是一种兜底解决办法,需要由公司提起请求其他股东补足,可能涉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及国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此时,国有股东负有补足出资的责任。补足出资不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增加,不属于32号令所规范的增资行为。补足出资的法律性质是《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股东维持公司资本的行为5,并非是与公司或失权股东发生转让交易,因此也不属于32号令所规范的产权转让或资产转让,即使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亦同,因为此情景下不存在交易双方。但该路径的国资程序衔接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政策明确前建议以书面请示方式先行与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沟通。6如国有股东补足出资,涉及股权结构变动,还需检视是否需根据32号令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评估程序。

4.上市公司情形。《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失权制度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这就衍生出标的公司为上市公司的讨论。在此情形下,失权股权处置(尤其是国有股东受让或对外转让)另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规范的国有股权变动行为,须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变动情况。

(三)登记环节:产权登记与工商变更的时序

在登记环节,需要讨论以下四种情形:

1.失权股权被依法转让给第三人或其他非国有股东。如失权对象为非国有股东的,此情形下不涉及国资特别监管程序,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即可;如失权对象为国有股东的,处置环节按32号令及12号令履行审计、评估、公开进场等程序;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涉及国有权益变动的,应当在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前,先向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应按《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提交材料。

2.失权股权被依法转让给国有股东。该情形亦涉及国有权益变动的,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先行办理相应产权登记。

3.失权股权被依法减资注销。根据《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有限责任公司因失权减资的,须提交公司发出的书面失权通知,且该减资决议除失权股权外由代表剩余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由其他股东(含国有股东)补足出资。该情形类似于情形2,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先向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四、情形二:国有股东作为违约方股东,被公司通知失权

(一)优先路径:宽限期内完成内部审批与补缴

国资股东收到催缴书后,应在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内尽快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完成资金调度与补缴,从根源上消除失权风险。考虑到国资出资往往涉及内部审批、集体决策等环节,程序链条较长,须高度重视审批时效,第一时间启动资金安排与决策流程。如经初步评估,预计难以在宽限期内完成决策及出资,应及时函请公司延长宽限期,避免因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而被动失权。

国有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还应在宽限期内完成评估有效期续期或重新备案、办妥产权过户、解除抵押或查封等权利负担,并留存凭证。

(二)程序抗辩:程序瑕疵与选择性失权

若催缴程序存在瑕疵(如宽限期不足、未书面通知),或公司存在多名股东同样未出资、却仅针对国有股东启动失权(即“选择性失权”),国有股东应明确向公司提出异议,作为后续诉讼的程序抗辩基础。

(三)司法救济:股东失权纠纷

股东失权纠纷是指公司依据法定程序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作出失权决定后,该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此决定提出异议而引发的民事诉讼,属于失权异议之诉,核心争议在于失权决定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如国有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诉的,该三十日起诉期间经过后,将难以再请求恢复股东资格。

(四)内部问责:勤勉尽责的全程留痕

在国资监管视角下,国有股东被失权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可能触发严肃的内部追责,监管机构将追问违约出资的根源、宽限期内是否穷尽补救措施、委派董事是否勤勉预警。需注意将催缴沟通、资金调度申请、董事会异议等应对措施全程留痕,以备澄清勤勉尽责义务。

(五)决策环节:报告、补缴、起诉与授权

收到书面催缴书后,应立即向本企业合规或法务部门、分管领导报告,并依据本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研判是否构成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是否要在宽限期内经内部决策完成资金调度补缴等。决定提起异议的,须注意《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十日起诉期间,在期限届满前完成内部决策与立案。

(六)处置环节:监督合规

公司选择转让失权股权的,国有股东应要求公司严格按32号令及12号令履行审计、评估、公开进场等程序,并披露权利受限情况、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出资义务,防止低价、非公开处置引发国资流失问责。若处置导致国有股东丧失控股地位,依《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精神,建议先行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登记环节:产权登记、工商变更与归档

失权及后续处置引发国有权益变动的,应督促并配合在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产权登记。处置完成后,核对工商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与登记一致,并将催缴书、宽限期凭证、失权通知、内部决策文件、评估报告、产权登记及工商变更文件系统归档,以应对失权异议之诉(三十日)与国资监管机构的内部问责调查。

五、结语

国有企业背景下,股东失权既是公司法赋予的合规工具,更是一项涉及“三重一大”决策、国有资产交易、产权登记与内部问责的系统性合规行为。守约方应将国资监管要求嵌入失权程序全流程,被失权一方则应把握宽限期、善用程序抗辩并全程留痕,将公司法规则与国资监管规则统筹适用,既要守住国有权益,又要避免程序瑕疵引发的效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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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238.

【2】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相关事宜问题的咨询》答复,载国务院国资委官方网站,2024年9月9日发布,http://www.sasac.gov.cn/n2588040/n2590387/n9854167/c31830229/conten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8月11日。

【3】唐盈盈、王钟仪:《从"持股人"到"失权者":新公司法视角下股东失权制度的适用要点》,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2025年12月23日发布,https://bjhdf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2429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8月11日。

【4】同脚注3。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失权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及该部分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盈余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根据(2026)川04民终17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某甲公司股通知股东顾某通知部分失权后,召开股东会决议减资,顾某未参会,某乙公司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该次会议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239.

【6】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法律合规课题组:《国有企业适用股东失权制度的合规路径探析》,载微信公众号"法治时代杂志",2026年4月7日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jdoi3zpHREPSYq8bwqfV7g,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8月18日。

作者:韩玲、霍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