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环节:失权决议表决与“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衔接
股东失权程序以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时为执行董事)核查出资、作出决议、发出通知为核心环节。
如公司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则需根据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规定判断该项失权决议是否需要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如公司为国有参股企业,一般无需适用,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决策即可。如公司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原则上应参照国有控股企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结合国资监管机构及上级公司要求执行。
(二)处置环节:失权股权处置的国资交易合规
失权后六个月内,公司须依法转让或减资注销失权股权,不同处置路径的监管要求差异明显。
1.依法转让。
该操作应以公司名义进行,并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失权股权的转让实质为公司按照失权制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后,剥夺了违约股东的股东资格,将违约股东认缴的出资对应的股权收回为“库存股”1,并通过股东会决议等适当程序引入新股东(或者原来全体股东)及最终向公司完成出资的过程,不能简单理解为以公司为转让方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因公司不持有自身股权,该处置并非32号令意义上的“转让方转让其所持股权”,是否落入32号令适用范围取决于失权股权权益的来源。
失权对象为非国有股东的,因失权股权并非国有权益,不落入32号令监管范围,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即可。失权对象为国有股东的,依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9月9日答复2,因相关权益源自国有,处置仍须按32号令及12号令履行审计、评估、公开进场等程序。如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注意保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权利。3
决议转让时,若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则该决议属于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是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若公司为国有实际控制公司,建议参照上级公司管理规定执行。如公司为国有参股公司,则无需履行。国有股东层面,需通过内部决策程序指示其委派的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之规定,股东代表必须事先取得表决指示,且表决后必须报告。至于国有股东层面是否需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则需检视其是否将对参控股企业股权转让的表决意见列入本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如果国有股东决定受让该笔股权,还应根据12号令要求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2.减资注销。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减资决议属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失权而减资的,表决权基数不含失权股权,由代表剩余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并按《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履行债权人通知、公告程序。
决议减资时,若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则其减资事项属于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若公司为国有实际控制公司,建议参照上级公司管理规定执行;如公司为国有参股公司,则无需履行。
国有股东层面,仍需比照“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决定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减资事项,股东代表应当根据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因减资注销必然涉及到国有股东的股权变动,应根据12号令要求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3.其他股东补足出资。失权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含国有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补缴。从《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文义解释,其他股东补足出资是一种兜底解决办法,需要由公司提起请求其他股东补足,可能涉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及国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此时,国有股东负有补足出资的责任。补足出资不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增加,不属于32号令所规范的增资行为。补足出资的法律性质是《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股东维持公司资本的行为5,并非是与公司或失权股东发生转让交易,因此也不属于32号令所规范的产权转让或资产转让,即使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亦同,因为此情景下不存在交易双方。但该路径的国资程序衔接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政策明确前建议以书面请示方式先行与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沟通。6如国有股东补足出资,涉及股权结构变动,还需检视是否需根据32号令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评估程序。
4.上市公司情形。《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失权制度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这就衍生出标的公司为上市公司的讨论。在此情形下,失权股权处置(尤其是国有股东受让或对外转让)另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规范的国有股权变动行为,须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变动情况。
(三)登记环节:产权登记与工商变更的时序
在登记环节,需要讨论以下四种情形:
1.失权股权被依法转让给第三人或其他非国有股东。如失权对象为非国有股东的,此情形下不涉及国资特别监管程序,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即可;如失权对象为国有股东的,处置环节按32号令及12号令履行审计、评估、公开进场等程序;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涉及国有权益变动的,应当在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前,先向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应按《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提交材料。
2.失权股权被依法转让给国有股东。该情形亦涉及国有权益变动的,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先行办理相应产权登记。
3.失权股权被依法减资注销。根据《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有限责任公司因失权减资的,须提交公司发出的书面失权通知,且该减资决议除失权股权外由代表剩余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由其他股东(含国有股东)补足出资。该情形类似于情形2,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先向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