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修改不是互不相关的技术修补,合在一起看,大致指向三件事。
第一,对债务人财产的保护,可能从受理之后前移到申请审查期间。申请审查期间可临时中止执行,有助于在主要财产尚未被处分前,保全重整或清算所依赖的责任财产。
第二,重整不再只是进入法院之后才开始的事项。重整前协商、计划表决和法院批准如果前后衔接,庭外已经谈成的方案就不必推倒重来;同时,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表决是否公平,也会受到更严格的约束。
第三,破产法要处理的,往往已不只是一家企业。完善跨国破产管辖,细化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是要把境内财产与境外程序、企业债务与股东个人责任,放在同一套规则里协调,而不是分别处理、互不衔接。
因此,就已公开的信息而言,二审稿不是简单再增加几项程序工具,而是在补齐申请审查期间的财产保全、管理人范围、重整程序衔接、清偿顺位、跨国管辖和连带个人债务清理这些具体规则。六项修改最终写成怎样的条文,仍应以正式公布的二次审议稿及此后通过的法律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