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核心并非简单增加若干信息披露项目,而是要求贷款人对个人贷款涉及的各项息费进行统一归集、统一计算和集中明示,并对明示时间、确认方式及合作机构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以借款人实际负担为标准归集融资成本
《规定》适用于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的个人贷款业务。
在成本范围上,《规定》没有将综合融资成本限定为贷款人收取的利息,而是以相关费用是否由借款人承担、是否与贷款业务相关作为判断标准。除贷款利息外,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贷款逾期、资金被挪用等情况下可能产生的罚息等或有成本,均应当纳入明示范围。
相关费用即使不由贷款人直接收取,或者通过担保合同、服务协议等另行约定,只要属于借款人为取得和使用贷款所承担的成本,原则上均应纳入综合融资成本。
(二)以明示表集中反映各项贷款成本
《规定》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明示表应当注明贷款本金,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合作机构收取的息费项目、收取方式、收费标准和收取主体,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况下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正常履约情况下的各项息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等规定折算为年化水平。逾期罚息、挪用罚息等或有成本无需计入正常履约情况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但应当单独列明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主体。
明示表还应当明确提示,除已经列明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息费。因此,明示表不仅承担信息披露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划定了后续收费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主要解决融资成本完整、准确披露的问题。相关费用已经明示,并不当然意味着收费合法、合理,仍需具有相应依据,并符合服务真实、质价相符等要求。
(三)将成本明示前移至借款人作出决定之前
《规定》要求贷款人在借款人签署贷款合同或者办理分期前,完成综合融资成本的展示和确认。
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的,应当通过弹窗展示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并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者办理分期前确认;在线上消费场景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还应当在订单支付页面显著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服务费用、收取主体、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及违约情况下的或有成本。
此外,贷款人还应当在营业场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正常履约情况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该项要求是由贷款人公开本机构执行的成本上限,并非《规定》为所有个人贷款设定统一上限。
上述安排表明,监管要求已不再以相关内容是否写入合同为限,而是进一步关注借款人在作出借款决定前能否完整了解其实际承担的融资成本。
(四)由贷款人统筹管理合作机构收费
个人贷款业务特别是互联网助贷业务中,贷款利息通常由贷款人收取,担保费、增信服务费等则可能由合作机构另行收取。如果各收费主体分别披露自身收费,借款人仍然难以了解需要承担的全部成本。
针对这一问题,《规定》明确由贷款人承担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的主体责任。贷款人不仅需要披露自身收取的息费,还应当掌握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合作机构的收费情况,并将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明示表。
贷款人还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持续掌握合作机构的执行情况。发现合作机构未按要求明示费用或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应当及时纠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终止合作,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因此,相关费用由合作机构直接收取,并不能免除贷款人的管理和明示责任。《规定》要求的并非各收费主体分别完成形式上的披露,而是由贷款人对个人贷款涉及的融资成本进行统一归集和集中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