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国际丨评发改委《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6-08-28

2026年8月21日,发改委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拟对从201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次《征求意见稿是《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于7月1日实施之后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内容,对原《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11 号)的修订。

《征求意见稿》表明发改委对外投资管理工作从原有的以管准入、管审批备案为核心,到现在的从准入到存续和退出的对外投资全过程监管,对外投资管理工作更加精细、全面、完整和完备。《征求意见稿》新增对外投资保护的相关内容,体现在新的阶段发改委管理职能和工作重点在原有的审查备案和对外投资监管的基础上,增加对外投资的合法权益保护,反映了近几年国家制定完善反制外国制裁和不当域外管辖的法律制度、维护我国海外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的这一新的趋势和特点。此外,发改委将此前对外投资管理工作的相关经验纳入到《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完善了对外投资管理的相关制度和举措。

本次《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下述内容:

《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国家支持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参与国际合作竞争

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外投资主体包括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即居民个人对外投资也适用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该条规定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八百三十七号)的规定。此前,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主体为企业,居民个人对外投资需要先设立境内企业,由境内企业通过ODI程序向境外投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明确规定投资者包括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并授权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而本次《征求意见稿》将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纳入到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中来。

根据本次《征求意见稿》,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并对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及相关活动提出了合法合规、符合当地习俗和遵守商业道德的相关要求。该等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的规定内容一致,表明国家支持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基本立场。同时,也明确了对外投资活动的基本准则和要求,该等要求不仅仅着眼于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同时要求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形象,保护生态环境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这表明国家对境内主体对外投资采取更加开放务实的态度,符合新经济形势和条件下中国企业和个人扩大对外投资,在全球积极拓展市场和业务并开展企业经营的新趋势。

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分类分级和全过程监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直接或间接的敏感类对外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对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对通过控制的境外主体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要求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首先,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于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的相关内容规定,包括实行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的范围、程序、时限等基本保持不变。备案管理的程序方面,参照核准管理的程序增加了备案机关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内容,时限方面也增加了延长备案时限的规定。该等调整可能是发改委结合了目前对外投资备案实践中的相关做法对规定进行了完善。

同时,本次《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境外再投资的相关监管要求。按照目前有效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再投资敏感类项目需要核准,境外再投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需要在实施前进行情况报告,其中“大额”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本次《征求意见稿》统一要求境外再投资(包括返程投资)非敏感类项目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在实施前的一定时间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加强了对境外再投资的监管。

本次《征求意见稿》也加强了对外投资信息报告的要求,加强对外投资的全过程监管。对于中方投资额 1亿美元及以上,并且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要求在开展重要前期工作前的一定时间,提交对外投资前期工作情况报告。“重要前期工作”指对外方政府作出投资承诺、签署投资协议或者类似文件等。对于属于核准、备案、境外再投资报告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要求在对外投资完成或者终止之后一定时间提交对外投资完成或者终止情况报告。同时,保留发改委就对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的规定。除此之外,在对外投资保护章节,还规定了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的内容。

本次《征求意见稿》突出对外投资保护

本次《征求意见稿》相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对外投资保护的相关内容,尤其是规定在对外投资受到他国主体歧视性措施影响,或者不合理剥夺、限制的情况下,以及他国对中国投资经营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类似措施情形下,发改委可以依法和依申请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

一方面,该部分内容落实了《国务院对外投资的规定》有关对外投资保护的相关规定内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近年来国家针对外国对我国企业的制裁和不当域外管辖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制定完善反制法律制度、建立反制工具箱,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新阶段的新的趋势、特点和举措,对于维护和保障投资者对外投资的合法权益将起到很好的支持作用。

近几年的相关案例突出体现了对外投资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从去年开始的安世半导体案件和今年的巴拿马港口案,是中国海外投资受到外国政府不合理剥夺、限制、征收,以及中国政府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的典型案例。目前该等案件的情况还在继续发展中,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其他重要修订

本次《征求意见稿》新增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内容,该部分内容落实了《国务院对外投资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也增加了违规监管措施的内容,该部分内容可能是根据发改委相关工作经验总结,以及借鉴近期出台的反制法律法规的监管措施的规定增加。此外,《征求意见稿》的法律责任部分落实了《国务院对外投资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上述具体内容本文不进行赘述。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不足和建议

笔者注意到本次《征求意见稿》的部分规定似有不妥,值得商榷。

首先,《国务院对外投资的规定》部分重要的内容并未在《征求意见稿》中体现。《国务院对外投资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规避上述禁止和限制。《国务院对外投资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涉及对外投资所涉货物技术进出口、跨境数据流动、出口管制等相关内容。上述内容是对外投资的重要方面,但是并未在《征求意见稿》中体现。而今年Meta收购Manus案被发改委否决就是因为上述原因。

《征求意见稿》可能是考虑上述内容涉及技术和数据出口以及出口管制相关内容,且Meta收购Manus案是被发改委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而非基于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相关的要求否决。但是,鉴于上述内容和对外投资紧密相关,发改委在该等情形下可以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共同进行审查。且技术和数据出口以及出口管制也涉及国家安全,《国务院对外投资的规定》第十五条有关国家安全的内容在《征求意见稿》中进行规定,因此,技术和数据出口以及出口管制相关内容在《征求意见稿》中也进行规定似为更妥。

其次,新增的对外投资保护章节的相关内容似有不妥。《征求意见稿》将原《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大不利情况报告的相关内容纳入新增的对外投资保护章节,要求立即报告,并在重大不利情况报告情形中增加外方要求提供技术、数据,要求转让、处分对外投资相关资产、权益,威胁或者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情况,但是,针对该等重大不利情况并无相应的投资保护的具体应对措施。同时,《征求意见稿》将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纳入对外投资保护章节,将“受到外国组织、个人歧视性措施影响,或者受到外国组织、个人不合理剥夺、限制的”情况列入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中,并规定发改委可以应投资者请求采取相应措施。但是,一方面,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作为一个常规的报告内容和监管手段,在对外投资监管章节的信息报告内容部分规定更为妥当;另一方面,如遭遇外国的歧视性措施和不合理剥夺限制的情况,也应给予投资者及时向发改委报告相关情况以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不应等到年度报告时在年度报告中列明。笔者认为,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和对外投资信息年报都是很好的对外投资监管措施,可以在该部分的信息报告中规定。投资保护章节可以规定发改委对于所涉对外投资权益受损情况的投资保护举措。上述规定内容值得商榷。

综上,本次《征求意见稿》落实《国务院对外投资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分类分级和全过程监管制度,突出对外投资保护,体现了国家支持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参与国际合作竞争。其中,相关规定内容值得进一步商榷,有待于最终出台的修订稿对此进行回应。期待《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正式出台。

作者: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