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产业园区、旅游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往往由多宗土地组成,建设通常分期推进。某一期已经开发或者整个项目已有较大投入,并不当然意味着项目范围内每一宗土地均已动工开发。
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原则上应当以宗地为单位。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属登记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通常均以宗地为基础,动工日期、规划条件、土地价款和开发义务也往往对应具体宗地。土地使用权人不能以其他宗地的建设面积或者投资额,替代本宗土地应当完成的开发建设。
在海南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琼海市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行政复议一案〔(2019)最高法行申9069号〕中,案涉19.74亩土地虽位于整体开发范围内,但经分割后已单独签订出让合同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成为一宗独立土地。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为,应当以分割后的宗地为单位判断是否构成闲置,不能以整体项目开发比例达到80%为由,否定本宗土地未动工开发的事实。
2025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中,“某开发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缴违约金行政复议案”进一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监管应当以宗地为单位。该案虽主要涉及土地出让合同违约金,但其对“整体出让等于整体责任”认识误区的纠正,对闲置土地认定同样具有参考意义。
但“以宗地为单位”并非绝对规则。如果一份出让合同包含多宗地,宗地出让后发生依法分割、合并,或者项目依法按照整体范围统一规划、统一报建,仍应结合合同约定、地籍界线、权属登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地方具体规定确定认定单元。
文昌市人民政府与文昌昌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2018)琼行终1108号〕即属例外情形。土地使用权人整体竞得一宗土地并取得权属证书后,因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该宗土地被划分为四个地块并分别发证,但规划同时要求其中三个地块整体开发,规划主管部门也就整宗土地统一核发规划许可。法院据此认为,应当以项目整体规划用地作为认定单元,不能仅以分割发证后的单宗土地面积判断是否闲置。
因此,既不能一律按照项目名称合并计算,也不能脱离合同和审批关系将项目任意切割。认定单元应当与土地权利单元、开发义务和审批范围相互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