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看法丨风电项目并购与融资争议中的保全策略及实务要点
发布日期:
2026-09-02

保全,是争议解决程序中最锋利的武器,也是最危险的双刃剑。

锋利,在于它能在争议正式进入裁判程序之前,以最短的时间、最直接的手段,将对方的核心资产或行为置于法律管控之下,从根本上影响争议解决的最终走向;危险,在于一旦申请错误或申请不当,错误保全的赔偿责任可能反过来成为申请方的重大法律负担。

在风电项目并购与融资争议中,保全的重要性被进一步放大——这类资产兼具高度的持续运营价值(风机一旦停转,每小时的发电损失以实数计)与极低的快速处置流动性(合适的接盘方须具备能源行业资质,交易周期动辄半年以上)。这一双重特征,使得保全的时机选择、标的设计与执行策略,在风电争议中较一般商事案件更为关键,也更为复杂。

本文从实战视角出发,系统梳理各类保全与仲裁保全在风电并购及融资争议中的核心要点,重点分析能源类资产特殊性对保全策略的影响,以及错误保全赔偿风险的识别与防控。

一、理解保全在风电争议中的战略地位

(一)保全不只是程序手段,更是争议结果的前置影响因素

在大多数商事争议中,当事人将保全视为正式诉讼或仲裁的配套手段——先立案,再申请保全,以防对方转移资产。这一思路在一般工商企业争议中尚属可行,但在风电项目并购与融资争议中,往往代价极高。

原因在于风电资产的时间敏感性:风电项目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存在于其持续运营的能力之中。若对方在争议立案后的数周内,完成了关键资产的转让、补贴应收款的收取转移或通过重组安排稀释了争议股权的价值,则即便最终胜诉,实际可供执行的资产可能已大幅缩水。

在风电争议中,保全应当被定位为争议策略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程序性的附属动作。 申请人须在决定启动争议程序的同时,即完成保全方案的系统设计,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实现保全申请与争议程序的同步启动,甚至在某些紧急情形下,以保全为先、诉讼或仲裁随后跟进。

(二)风电资产的特殊性对保全策略的三重影响

第一重影响:持续运营价值高,要求保全对资产运营的干扰降至最低

风电项目正常运营状态下的年度EBITDA可能高达数千万至数亿元,一旦因保全措施导致项目运营中断(如查封升压站设备导致无法正常并网),每天的发电损失将立即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影响被保全方的利益,也可能最终影响申请方的债权实现——若风机停转导致项目价值骤降,申请方最终的可执行资产价值亦随之缩水。

这一特征要求:在风电资产上设计保全方案时,须优先选择对项目运营干扰最小的保全标的和保全方式。查封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远优于查封发电设备本身;冻结股权权能(禁止转让),远优于全面限制项目公司的经营行为。

第二重影响:资产处置难度大,保全标的须具有真实的变现价值

风电项目股权的司法处置,在保全成功后往往面临“拍卖流拍”的困境——能源行业运营资质的门槛将潜在受让方限定在极小的范围内,流拍不仅延长了债权实现周期,还可能通过多次降价拍卖导致资产价值的持续损耗。

这一特征要求:申请方在设计保全标的时,须评估各类资产在司法处置程序中的实际变现可行性,将保全重心放在流动性相对较好的资产上(如银行账户存款、补贴应收款、电费收益权),而非将所有期望寄托于风机、塔筒等实物资产的司法拍卖变现。

第三重影响:行政许可的关联性强,保全实施须避免触发监管层面的连锁反应

风电项目的核准文件、并网许可等行政许可,均以项目公司为主体。若保全措施的实施(如强制变更项目公司股东)被能源主管部门认定为触发了许可变更要求,而相关变更手续未能及时办理,可能引发项目运营许可方面的合规风险。

这一特征要求:在实施股权类保全措施时,须同步评估对项目合规运营的影响,必要时向主管部门进行事前沟通,取得对保全执行的政策性确认,防止因行政许可问题导致保全措施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二、财产保全:标的选择与申请策略

(一)风电争议中财产保全标的的优先级排序

财产保全的核心决策,是选择何种资产作为保全标的。在风电项目并购与融资争议中,可供选择的保全标的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各有其优势与局限:

第一优先级:货币资金(银行账户)

货币资金是变现能力最强、对项目运营影响最小的保全标的,也是申请法院查封最为便捷的资产类型。在风电争议中,货币资金保全的重点对象包括:项目公司的电费结算账户余额(通常在电费到账后的短暂窗口内存量较高);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开设的股权收购款的托管账户【在并购交易争议中,若交割对价已进入托管账户,且根据托管协议约定,付款方已丧失对资金的单方支配权(如不可单方撤回),应优先申请冻结】;以及被告在主要商业银行的一般账户。

货币资金保全的关键挑战在于“精准性”——账户信息须足够准确,否则保全申请可能因“找不到账户”而实际落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申请方应通过前期的银行查询(依法申请法院调查令)获取被申请方的账户信息,而非盲目申请若干家银行的“所有账户”——后者不仅效率低下,还可能引发法院对申请方诚信的质疑。

第二优先级:股权(项目公司的股权)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股权保全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股权冻结,人民法院作出冻结裁定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来实现,冻结后被申请方不得将争议股权进行转让、质押或其他处置。股权冻结对项目正常运营的影响相对有限(项目公司仍可正常经营,股东仍可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治理),是兼顾保全效果与运营稳定的较优选择。

须特别注意:建议在申请冻结股权时,同步明确查封股权及孳息。

第三优先级:补贴应收款(应收账款质押/保全)

风电项目积累多年的补贴应收款,往往是资产负债表上金额最大的单项资产。申请对补贴应收款进行保全,须向法院申请冻结项目公司对电网企业的补贴债权,同时向电网企业发出保全协助通知,要求其在补贴实际到账时将暂缓支付或资金存入法院指定账户,而非划付至项目公司账户。

补贴应收款保全的主要风险在于:补贴到账时间的不确定性,使得保全的实际效果取决于补贴何时到账;以及若补贴未能在诉讼保全有效期内到账,须向法院申请续期,程序上须提前规划。

第四优先级:实物资产(固定资产、不动产)

查封风机、塔筒等实物资产,以及对升压站不动产进行查封,是对项目运营影响最大的保全方式,除非争议已发展到需要彻底切断项目运营的程度,通常不作为首选保全标的。

实物资产保全的适用场景,主要限于以下两类:申请方有确切证据显示被申请方正在筹划将实物资产拆除、移走或损毁,须紧急采取查封措施;以及在债权金额极大而其他资产不足以覆盖的情形下,须以实物资产补足保全覆盖率。

(二)保全金额的确定

财产保全申请须明确申请保全的金额,该金额通常与主张的债权金额相当,且须由申请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风电争议中,保全金额的确定须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补贴折现的影响:若争议标的包含补贴应收款,申请方在主张债权金额时通常按账面金额计算,但法院在评估保全必要性时,可能考量补贴的实际可回收性——若法院认为补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要求申请方相应降低保全金额以覆盖潜在的错误保全赔偿风险。

或有损失的保全覆盖:在并购陈述与保证虚假争议中,损失金额可能包含难以精确量化的或有部分(如因核准瑕疵导致的未来整改成本、因设备缺陷导致的未来减产损失)。申请方在确定保全金额时,须在充分主张与避免过度保全之间取得平衡——过度保全(保全金额显著超出实际损失)将大幅增加错误保全赔偿风险。

(三)保全时机的选择:紧迫性判断与启动时点

保全时机的核心判断维度

启动财产保全的时机选择,须综合评估以下三个维度:

资产转移的紧迫程度:若有证据显示被申请方正在进行资产转移(如大额资金流出、股权变动磋商记录、重大资产处置公告),须立即启动保全申请,不得因完善保全方案而延误;若尚无明显的资产转移迹象,可适当留出时间进行充分的保全方案论证和担保安排准备。

保全申请的证据充分程度: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通常要求申请方至少提供证明存在争议事实和请求权基础的文件等初步证据(即证明存在争议事实和请求权基础的文件),若诉前保全或有特殊情,还需要进一步提供“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损害难以弥补”的紧迫性证明。在证据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仓促申请,可能导致法院驳回申请,且驳回记录本身可能影响后续保全申请的可信度。

担保能力的准备程度:若保全担保须以现金方式提供,申请方须确保在申请保全时即具备足额的现金可用性;若拟以银行保函、保全保险等方式提供担保,须提前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做好出具担保函的准备工作,以免因担保未能及时到位而错失保全时机。

诉前保全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允许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仲裁之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即“诉前保全”。诉前保全须在申请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

在风电争议中,诉前保全的适用场景主要有:被申请方有明确的资产转移迹象,不允许等待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仲裁受理通常需要数天至数周);或争议起源于并购交割失败,买方须在卖方将争议资产转让给第三方之前立即采取行动。

诉前保全的风险在于:若申请方在三十日内未能如期提起诉讼或仲裁,保全将被解除,且申请方可能因此承担被申请方因保全导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诉前保全的启动须与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正式启动协同规划,确保两者在时间上无缝衔接。

三、行为保全:风电争议中的禁令性救济

(一)行为保全的功能定位与适用场景

行为保全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责令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保全措施,其功能在于维持争议期间的现状(防止损害的扩大)或恢复被违法改变的状态。与财产保全以金钱赔偿为最终导向不同,行为保全的目的是直接制止特定行为的发生或持续,在效果上更为直接和即时。虽然行为保全法院适用十分审慎,在一般民商事诉讼、仲裁中存在较大难度,但在涉及项目控制权、关键经营行为、不可逆损害及无财产性诉请案件时,仍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风电并购与融资争议中,行为保全的适用场景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场景一:阻止争议股权的转让或处置

在并购陈述与保证虚假争议中,若买方有证据显示卖方正在谋求将争议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以逃避赔偿责任),须立即申请行为保全,禁止卖方在争议解决之前对争议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质押或其他处置。

与股权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相比,行为保全的禁令范围可以更为精确——不仅禁止股权转让,还可以同时禁止被申请方就争议股权的处置进行谈判、签署任何意向性文件,或向第三方披露争议资产相关信息。禁令范围的精确设计,须由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风险点量身定制。

场景二:阻止项目公司向特定股东分配利润

风电项目中,可能涉及融资、建设工程、采购、公司等多类型的纠纷,若项目公司(借款人)在合同违约、股东之间存在争议等状态下仍向特定股东分配大额利润(违反贷款合同中的限制性承诺),申请人可申请行为保全,禁止项目公司在争议解决之前向争议股东进行任何利润分配。

这一保全申请须证明:项目公司已触发违约状态;分红的后果;以及被申请方存在实施分红的计划或意图(如已召开股东会审议分红议案的记录)。

场景三:维持购售电合同的持续履行

在并购争议中,若卖方或项目公司为对申请方施压,谋求以违反购售电合同的方式(如单方要求电网企业中止付款)损害项目现金流,申请方可以此为由申请行为保全,禁止被申请方干预购售电合同的正常履行,并要求电网企业继续按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电费。

这一保全申请因涉及电网企业(第三方),须以行为保全的形式作出,要求被申请方(项目公司或卖方)不得向电网企业发出中止付款的指令,同时向电网企业发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继续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

场景四:阻止并购交易的完成(针对第三方的禁令)

在交割失败争议中,若买方有证据显示卖方正在与第三方谈判将争议股权另行出售,买方可申请行为保全,禁止卖方在争议解决之前与任何第三方就争议股权签署任何具有约束力的交易协议。

这类保全申请在实践中面临较大的审查门槛——申请方须证明其主张(继续履行SPA的请求权)具有较高的胜诉可能性,且若不颁发禁令将导致不可弥补的损害(即损害无法以金钱赔偿来弥补)。法院在颁发此类禁令时通常较为审慎,须申请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撑和担保安排。

(二)行为保全申请的核心要件论证

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较财产保全更为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申请人须就以下核心要件进行论证:

紧迫性:须证明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方将在主案审理完成之前即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在风电争议中,紧迫性的论证通常以具体的时间压力为基础——如被申请方已向第三方发出收购意向函(有明确时间节点)、被申请方的股东会已排期审议分红决议(有明确会议日期)。抽象的“可能转移资产”担忧,通常不足以满足紧迫性要件的论证要求。

胜诉可能性:申请方须证明其主张具有合理的胜诉基础,即请求权的依据(合同条款、法律规定)清晰明确,且有初步证据支撑事实主张。在行为保全阶段,法院不会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但会进行初步判断——申请方须提交的证据须足以使法院形成“申请方不是明显无理”的初步印象。

利益衡量:须证明保全措施对申请方的利益保护,优于不保全对被申请方造成的不便。在风电争议中,若保全措施涉及阻止资产转让或限制经营行为,须提供论证:保全措施不会对被申请方造成超过申请方将遭受损害的不利影响。这一论证须具体量化——如证明所申请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将导致申请方损失X亿元,而行为保全对被申请方造成的不便仅为Y万元的潜在交易机会损失。

担保充足性:行为保全通常要求申请方提供“交叉保证”——若行为保全最终被证明系错误颁发,申请方须承担被申请方因行为保全遭受的损失。担保的金额须足以覆盖被申请方可能遭受的合理损失,担保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资产抵押)须为法院所接受。

(三)行为保全在仲裁程序下的特殊安排

若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提交仲裁,行为保全可能须通过两个渠道同时推进:

向仲裁机构申请紧急仲裁员保全措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等主要仲裁机构,均设有紧急仲裁员制度,在仲裁庭正式组成之前,当事方可申请紧急仲裁员就保全事项作出临时性决定。实务中紧急仲裁员通常可较快作出决定(多数案件35个工作日左右),效率一般优于法院审查周期。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仲裁当事方可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处理。法院行为保全的强制执行力,通常优于仲裁机构的临时措施决定——若被申请方不遵守仲裁机构的临时措施,申请方仍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的行为保全令则可由法院直接强制执行。

因此,在涉及仲裁的争议中,一项常见的高保障保全策略是“双轨并进”——同步向仲裁机构申请紧急仲裁员措施(以获得更快的初始保护)和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以获得更强的强制执行力),但两条路径并行存在一定程序冲突风险,需结合个案案情审慎评估选择。

四、仲裁保全:程序接驳与执行路径

(一)仲裁保全的程序特殊性

仲裁保全在程序上具有独特的双重性——保全申请须向法院提出,但一般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后,直接由仲裁机构向法院转递保全材料,法院再对保全申请进行审理。这一程序设计,在实践中形成了若干需要特别关注的操作要点:

法院与仲裁机构的程序衔接

申请方向法院申请仲裁保全时,一般由仲裁转递。若申请方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之前即须申请保全,可采取诉前保全路径(须在三十日内启动仲裁),或向仲裁机构申请紧急仲裁员措施作为过渡性保护。

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若被申请方不自动履行,申请方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这一执行申请与保全执行是两个独立的程序——已获批准的保全措施,须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及时衔接执行程序,防止因保全期限届满而导致保全措施失效,进而为被申请方转移资产提供窗口。

仲裁保全中的“管辖法院”确定

仲裁保全应向被申请方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具体需要结合是否涉外仲裁,申请地是否有特殊规定确定。实践中,考虑保全财产可能分散在多地,若法院同意异地保全的,则一般要求向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若法院不同意异地保全的,则需要分别向多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例如:被申请方为注册于甲地的公司,但其持有的风电资产位于乙地,申请方可就货币资金保全向甲地(公司住所地)法院申请,就不动产和股权保全向乙地(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形成多地同步申请的保全格局,最大化保全覆盖。须注意,多地同步申请须确保申请的保全总金额不超过主张的债权总额,以避免因超额保全引发错误保全赔偿风险。

(二)境外仲裁裁决的保全申请

若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境外仲裁机构,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就境内风电资产申请保全的路径有所区别:以香港为仲裁地、由 HKIAC 管理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直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对于新加坡等仲裁地位于外国的仲裁案件,内地目前并无通用的跨境保全协助机制,当事人无法直接申请执行境外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救济决定,仅可尝试独立向内地法院另行提起保全申请,但各地法院对此类申请的接受程度存在较大差异。

这一程序的实践难度显著高于国内仲裁保全,申请周期通常较长,且成功率存在不确定性。在涉及风电资产的跨境交易中,若预期保全需求较高,应在争议解决条款的选择阶段即考量国内仲裁机构的便利性,而非在争议爆发后面临保全程序的跨境障碍。

五、错误保全赔偿风险的识别与防控

(一)错误保全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错误保全赔偿责任,是保全申请人在申请错误(即申请的保全事后被证明不当)时,须向被申请方赔偿因保全导致损失的法律义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错误保全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以下情形通常构成错误保全:恶意诉讼被法院最终驳回;保全金额严重超过主张债权金额;申请方在诉前保全后三十日内恶意不提起诉讼或仲裁;明知保全对象错误仍进行保全。

错误保全赔偿的范围

被申请方可主张赔偿的损失,通常包括:因保全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期间无法正常经营导致的合同违约损失、资产被查封期间无法对外融资导致的利息损失);因保全期间资产被限制处置而丧失的交易机会损失(如有利的资产出售因保全而告吹,须赔偿因此损失的预期收益);以及为解除保全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担保费等)。

在风电争议中,错误保全的赔偿范围不容小觑——若保全措施导致项目运营中断(如因升压站被查封而无法并网),每天的发电损失可能达到数十万元;若因保全导致风电资产的并购交易失败,申请方须赔偿被申请方的预期交易收益损失,金额可能高达数亿元。这是风电争议中错误保全赔偿风险远高于一般商事案件的根本原因。

(二)防控错误保全赔偿风险的核心策略

策略一:严格评估胜诉可能性,不以保全代替实体主张

错误保全赔偿风险的根源,在于申请方对自身胜诉可能性的错误评估。在申请保全之前,须对主案请求权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进行严格的评估,若主案胜诉概率低于50%,应当审慎考虑是否申请保全,并在申请时将保全金额控制在有较高把握的债权范围内,而非主张全额。

策略二:精准确定保全金额,避免过度保全

保全金额须与实际主张的债权金额精确匹配。在风电争议中,争议金额往往包含或有部分(如补贴应收款的未确权部分、设备缺陷的未来损失估算),这类或有部分的保全,须以具有合理量化基础的金额为准,不得将高度不确定的或有损失全额纳入保全金额。

超出实际债权金额的过度保全,即便最终胜诉,对超出部分的保全仍可能被认定为错误保全,须就超额保全期间被申请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策略三:选择对运营干扰最小的保全方式

如前所述,风电资产的持续运营价值极高,任何导致运营中断的保全措施,一旦被认定为错误保全,赔偿金额将因每天的发电损失而急剧累积。在设计保全方案时,须将“保全效果”与“运营干扰”的权衡作为核心考量,优先选择对运营影响最小的保全方式(资金账户冻结优于设备查封),在迫不得已时方才对实物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策略四:在保全有效期内积极推进主案进程

保全措施通常有有效期限制——诉讼阶段的财产保全在案件审理期间有效,但终审判决生效后须依判决结果确定继续维持或解除;仲裁阶段的保全在裁决作出前有效。申请方须在保全期间积极推进主案的实体审理,避免因主案审理迟延导致保全期间超出合理范围,进而增加错误保全赔偿的风险敞口。

(三)已被申请保全一方的应对策略

对于遭受保全申请的被申请方,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亦须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申请解除或替换保全:被申请方可向法院提供充分担保,申请以担保替换保全措施,解除对资产的直接限制。在风电争议中,若被申请方以保函或等额现金替换实物资产保全,不仅恢复了资产的运营自由,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错误保全赔偿主张的难度——因为资产运营已恢复正常,持续性的运营损失不再累积。

保全实施程序合规性的抗辩:若保全申请的实施存在程序瑕疵(执行人员在查封期间超出查封范围擅自处置资产),被申请方可就程序违规向法院提出抗议,要求纠正,并将程序违规事实作为后续错误保全赔偿主张的支持因素。

主动记录损失:被申请方在保全期间须系统记录因保全导致的每一项损失——发电量损失(依据并网数据与历史同期对比)、融资成本损失(因账户被冻结无法正常运营导致的贷款违约金或商业机会损失),以及交易机会损失(因资产被查封而被迫放弃的并购或融资安排)。这些损失记录,将成为最终追究错误保全赔偿时的核心证据。

六、保全策略的全周期整合:从争议预防到执行变现

(一)保全策略须嵌入争议处理的全周期规划

兰台在多年争议解决实践中,形成了一个核心的实践方法论:保全不是一个孤立的程序动作,而是争议处理全周期战略的组成部分,须与实体策略、主案推进、和解谈判统筹协调。

在争议预防阶段(合同签署前),可在SPA和融资协议中设计有利于保全实施的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违约事件下申请保全的合同权利、约定有利的法院管辖或仲裁机构(选择对保全申请审查效率更高的司法管辖),以及设置有效的担保执行触发机制。

在争议初期(保全申请阶段),须将保全方案的设计与主案策略的论证同步推进——保全标的的选择,须以最终执行变现的可行性为导向,而非仅仅追求保全的即时效果;主案的请求权论证,以“胜诉可能性”要件为起点,确保实体论证可满足保全需求。

在主案审理阶段,须持续监控保全标的的状态变化,并结合已保全资产的价值情况,评估是否需要追加保全财产。

在执行阶段,须提前规划保全标的的变现路径——对于流动性较差的风电资产,须在获得胜诉裁判后即启动潜在买受人的寻访工作,而非等到司法拍卖程序启动后方才被动寻找买方,以避免因流拍和多次降价拍卖导致的资产价值损耗。

(二)保全与和解谈判的战略协同

兰台律师在大量保全实务操作中观察到:已成功实施的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往往是推动争议双方重回谈判桌的最有效催化剂。

被申请方在账户被冻结、股权被限制转让或项目经营受到行为保全约束之后,其谈判意愿通常会显著提升——因为保全的持续存在对其商业运营造成了实实在在的压力,而争议的长期悬而未决意味着这种压力将持续积累。

从这一角度而言,保全不只是执行手段,更是谈判筹码。申请方须善用保全形成的压力,在适当的时机(如完成保全后对方主动联络要求谈判时)推进和解,而非一味坚持通过裁判解决——在风电资产高度依赖持续运营的背景下,快速达成和解往往比旷日持久的司法程序能够为各方带来更大的总体价值。

和解谈判中,保全的解除安排是核心谈判筹码之一。申请方可将保全解除与和解条件的履行相挂钩——被申请方完成首期赔偿支付后,解除对应比例的保全;全部赔偿履行完毕后,申请方申请解除全部保全。这一设计,既为被申请方提供了配合和解的正向激励,也为申请方保留了在和解协议执行不力时重新激活保全压力的可能性。

保全,是争议解决体系中最具时间敏感性的法律工具。在风电项目这一特殊资产类别上,能否在正确的时间、选择正确的标的、以正确的方式实施保全,往往决定了整个争议解决结果的走向。这是一项需要将法律精准性与商业敏感性深度融合的专业工作——而这,正是争议解决律师在风电行业法律服务中最具差异化价值的地带。

本文为《风电项目融资法律实务》系列第十二篇,由李薇合伙人与马磊律师联合主笔,兰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团队组织出品。至此,本系列十二篇文章全部完成,完整覆盖了风电项目并购融资从政策解读、交易结构、尽职调查、核心文件、资产证券化到争议解决全周期的法律实务议题。如需就风电项目并购与融资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欢迎联系兰台金融团队。

作者:李薇、马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