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对于合作作品和委托作品的具体规则进行进一步释明,有利于合作作品的合作作者、委托作品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明晰自身使用相应作品的权利范围。
1.合作作品
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对合作作品制度作出了重大释明。现行实施条例第九条主要规定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权利行使规则,即原则上需合作作者协商一致,无法协商且无正当理由时,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得收益合理分配。本次修订草案重点解决《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合作作者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首次明确合作作者的诉权,即不可分割合作作品中的任何合作作者,均可为维护作品著作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必将全部合作作者列为共同原告,也不必证明已获得每名作者的特别授权;可分割合作作品的作者则只能就自己的创作部分提起诉讼。这一规则显著降低了目前纠纷较多的联合创作、开源软件等项目的维权成本。在创作方内部出现纠纷或人数众多难以一一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要求全体创作者共同起诉可能使权利事实上无法执行。
2.委托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在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下,委托人可以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作品;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本条款的核心目的是防止出现一种明显违背交易目的的结果,即委托人支付费用取得定制作品,但因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属而连完成委托目的所必需的使用权都无法取得。但需注意的是,本条款并不能替代合同本身,仅是在纠纷出现时为确认各方权利范围提供明确的指引。为避免后续出现纠纷,委托方和受托方仍应在合同中明确各方取得和保留的权利内容,以及权利使用的具体范围。
然而,修订草案对于合作作品。其一,在明确不可分割合作作者具有单独的诉讼主体单独起诉后,赔偿金应如何分配,是否必须提存其他作者份额。其二,单独起诉者能否处分全部诉讼请求,例如和解、放弃权利或承认不侵权。合理的解释方向应当是:单独起诉权旨在保护共同权利,不等于其有权单方面永久处分其他合作作者的实体权利。但修订草案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