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义务,停工、窝工损失赔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违约责任的基础规则;买卖合同检验期限、质量异议与质量保证期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保证义务,以及施工单位检验、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要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三条——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缺陷时的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固定价格调整、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比例确定、审计逾期与造价鉴定、修复费用程序、停工窝工损失不得优先受偿以及判决主文应当明确优先受偿数额等规则。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尽调既有诉讼时,应核验案件受理时间,避免误用新规则。
6.《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合同价款、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审核及逾期答复的基础规则。
7.《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工程进度款、已完工程量核实、进度款支付和延期付款的结算规则。
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发包人提供材料(2013版还包括工程设备)、交货计划、质量数量不符、迟延交货、数量争议和价款调整的计价依据。2024版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经招标文件或者合同采用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9.《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 50531-2009——设备与材料划分、设备购置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归属的基础标准。
10.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工程造价鉴定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及鉴定意见形成要求。
11.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与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3)最高法民终55号——甲供钢筋未进入工程总造价时,不得再以甲供为由重复扣减。
12.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1490号——甲供材计入价、扣除价、数量和鉴定依据不一致时,可能形成大额造价争议。
13.贵州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371号——合同和施工过程反复确认甲供材料的,相关费用可依约在结算中扣除,但已在其他扣减项中体现的,不应重复扣减。
14.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甲供材按定额计入总价却按实际用量扣减的,因计算标准不一致被纠正,应按同一标准扣减。
15.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鼎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终375号——承包人节约的甲供材利益可在鉴定结果基础上增加,超领部分应予扣减;甲供材保管费可依地方定额文件计取。
16.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伊犁金亚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终368号——合同未约定保管费时,鉴定机构参照工程所在地费用定额按供应材料价值的一定比例计取甲供材保管费,可获支持。
17.大唐甘肃祁连水电有限公司与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终1056号——甲供材料迟延进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负有供应义务的发包人承担。
18.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密市和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348号——甲供供应中断的索赔,因通知未送达、未经约定确认程序及供货义务已转移而未获支持。
19.甲供材料保管费、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争议、造价鉴定意见结论项精细化等实务文章——可作为识别总承包服务费、保管费、鉴定结论项和证据组织的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