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对应2012年修订时的第三十七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尚未同步调整条文序号。
[2]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3] 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法〔2024〕33号)第1—4点。
[4] 五指山天赐旅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再审案,(2020)最高法行再112号。
[5] 海南招银地产有限公司、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用地使用权再审审查案,(2020)最高法行申2774号。
[6] 蓟县外贸畜产公司诉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再审案,(2015)行提字第27号。
[7]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与佛山市丹灶世海钢材物流基地有限公司其他(城建)行政二审案,(2020)粤06行终449号。
[8] 广东省中山市天润盛兴金属原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纠纷再审案,(2023)粤行再9号。
[9] 《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珠府〔2024〕70号)第五条、第二十六条。地方规则仅在其地域、时间和效力范围内适用,且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10] 三亚环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审查案,(2020)最高法行申1160号。
[11] 本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案例检索截至2026年9月。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针对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