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法〔2024〕33号,2024年2月7日。
[2]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八、十二至十八、三十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3]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行申4841号行政裁定,2024年12月25日。本案以查封前已具备无偿收回条件为关键事实,《衔接意见》在裁判中作为参考论据;另见法发〔2004〕5号通知第二十二条原文。
[4]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5行终3号行政判决,2024年1月18日。该案同时涉及已动工项目及地上投入补偿,其查封衔接论述形成于《衔接意见》发布之前。
[5]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4执异172号执行裁定,2022年7月4日。
[6]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23日,第27项。
[7]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4〕32号,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部分。
[8]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5行终12号行政判决,2021年4月23日。
[9]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2执复74号执行裁定,2021年10月19日。
[10]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