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环节的刑事风险,往往与保险公司的品牌信用、正式凭证和官方收款渠道密切相关。部分案件中,行为人并不是完全脱离保险业务实施诈骗,而是借助真实的从业身份、产品名称、保单样式和印章外观,让虚构业务具有“正规保险”的外观。
利用保险公司信用虚构产品并吸收客户资金
李某曾在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担任内勤、保险业务员、副经理、经理。为筹集个人投资资金,其利用能够接触真实保险业务材料的便利,复制真实保险单,伪造保险收款凭证、公司印章及负责人个人名章,并通过本人及多名保险业务员销售虚构的短期、高收益保险产品。客户支付的资金没有进入保险公司账户,而是进入李某控制的个人账户。至案发,共骗取494名被害人4710.21万元,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另一起案件中,某保险公司高级主任保险代理人谎称万能险产品可以继续追加保险费,并承诺20%至35%的高额红利回报。为使该业务看起来与正常保险业务一致,其私自印制保险收款凭证,并伪造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印章及内勤人员私章,最终向142名客户收取6220余万元。
保费经手也可能演变为挪用资金
某保险公司营销部负责人长期负责运输公司车辆投保及保费清收,双方采取“先办理保险、后定期结算保费”的方式。其利用直接经手、保管保费的便利,将部分已收保费长期不入账,其中51078元用于个人购房,另有12万元被擅自用于向不符合正常理赔条件的客户私下赔付。法院最终认定其挪用公司资金171078元,构成挪用资金罪。
从风险识别角度看,客户资金是否进入公司官方账户,是这一类案件中最值得关注的信号。保险机构除了加强印章、空白凭证和宣传材料管理外,还应尽量减少员工个人经手客户资金的空间,并向客户提供清晰、便捷的产品和收款账户核验渠道。发现个人账户收款、非正式凭证或者“内部产品”等异常线索时,应及时核查相关人员经手的其他客户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