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涉刑风险防控:典型业务场景中的刑事风险识别
发布日期:
2026-09-20

保险业务中的刑事风险,往往并不是从一开始就以“犯罪”的面貌出现。虚增营销人员、挂单做业绩、代客户处理不符合正常理赔条件的事故、私下收取保费、使用来源不明的客户信息,最初都可能被理解为业务管理中的违规操作。但当相关行为进一步与职务便利、资金占有、利益输送或者虚假材料相结合时,其法律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

近年来,监管规则也在持续强化金融机构对涉刑案件的事前防控和事中处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强调风险排查、员工行为管理、内部检查、责任追究和整改闭环;《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则进一步细化了案件信息报送、涉案业务调查、责任认定和整改等要求。对保险机构而言,真正需要关注的,不只是“哪些罪名可能发生”,而是哪些业务环节最容易积累并放大刑事风险。

结合公开裁判案例,可以看到,保险机构的涉刑风险具有较强的场景性。营销、销售、理赔、渠道合作、客户信息和资金运用等环节,都可能因为权限集中、信息不对称或者内部控制失效而成为案件高发点。以下从五类典型业务场景展开。


一、营销业绩造假与职务侵占风险

保险营销体系通常以人员规模、团队层级、个人业绩和团队业绩作为佣金、津贴和奖励的重要计算依据。如果员工能够影响增员、挂单、业绩归属或者奖励计算,就可能通过人为制造虚假数据触发公司真实资金的支付。此时,问题已经不再只是“业绩数据是否真实”。

虚假增员和虚构业绩套取公司资金

某案中,朱某某在担任保险公司营销团队负责人期间,与他人借用多名人员身份信息注册为保险营销员,并将相关人员编入团队,虚增营销员人数和团队层级。之后又通过自行垫付保费、以他人名义形成保单等方式制造并非由实际展业产生的个人及团队业绩。保险公司按照人员数量和业绩数据发放佣金、管理津贴等费用,最终相关人员侵占公司财物350余万元,法院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起案件中,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将新人业务员账号提供给外部人员,后者获取既有客户投保信息后,通过“撬单”等方式促使客户重新投保,再将新保单挂在并未实际展业的新人账号名下,由此套取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184.8万余元。

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虚假人员、虚假业绩或者虚假挂单最终转化为公司真实资金的支付。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控制人员、业绩或者奖励计算环节,并将相关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对保险机构而言,短期集中增员、低活跃营销员异常出单、多人保费由同一账户支付、新人账号集中出单等情况,都值得作为营销管理中的重点异常指标。



二、保险销售及保费收取中的非法集资风险

保险销售环节的刑事风险,往往与保险公司的品牌信用、正式凭证和官方收款渠道密切相关。部分案件中,行为人并不是完全脱离保险业务实施诈骗,而是借助真实的从业身份、产品名称、保单样式和印章外观,让虚构业务具有“正规保险”的外观。

利用保险公司信用虚构产品并吸收客户资金

李某曾在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担任内勤、保险业务员、副经理、经理。为筹集个人投资资金,其利用能够接触真实保险业务材料的便利,复制真实保险单,伪造保险收款凭证、公司印章及负责人个人名章,并通过本人及多名保险业务员销售虚构的短期、高收益保险产品。客户支付的资金没有进入保险公司账户,而是进入李某控制的个人账户。至案发,共骗取494名被害人4710.21万元,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另一起案件中,某保险公司高级主任保险代理人谎称万能险产品可以继续追加保险费,并承诺20%至35%的高额红利回报。为使该业务看起来与正常保险业务一致,其私自印制保险收款凭证,并伪造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印章及内勤人员私章,最终向142名客户收取6220余万元。

保费经手也可能演变为挪用资金

某保险公司营销部负责人长期负责运输公司车辆投保及保费清收,双方采取“先办理保险、后定期结算保费”的方式。其利用直接经手、保管保费的便利,将部分已收保费长期不入账,其中51078元用于个人购房,另有12万元被擅自用于向不符合正常理赔条件的客户私下赔付。法院最终认定其挪用公司资金171078元,构成挪用资金罪。

从风险识别角度看,客户资金是否进入公司官方账户,是这一类案件中最值得关注的信号。保险机构除了加强印章、空白凭证和宣传材料管理外,还应尽量减少员工个人经手客户资金的空间,并向客户提供清晰、便捷的产品和收款账户核验渠道。发现个人账户收款、非正式凭证或者“内部产品”等异常线索时,应及时核查相关人员经手的其他客户和业务。



三、渠道合作与业务利益输送中的贿赂风险

保险业务对银行渠道、维修机构和其他合作方具有较强依赖。渠道资源越集中、业务决定权越明确,个人利用职务影响力交换利益的空间就越大。正常的佣金、渠道费用、维修资源和处理时效,本身都属于经营工具,但一旦被用于向特定个人输送利益,或者成为员工收取好处的交换条件,就可能进入行贿、受贿等刑事风险领域。

以业务机会换取利益输送

邓某在担任某人寿保险安徽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为在当地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推广保险产品,请相关负责人帮助向多家农商行“打招呼”,并约定按照业务提成输送利益。2011年至2019年,相关保险公司先后在50余家农商行开展业务,保费规模达96.96亿余元。法院认定邓某在此期间共计行贿6160余万元,构成行贿罪。

查勘定损权限也可能成为利益交换工具

2016年至2024年,姚某先后担任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车险查勘定损员、线上理赔员。其利用能够影响车辆定损金额、维修流向和案件处理速度的便利,通过虚增定损金额、向修理厂介绍送修车辆、加快处理等方式为特定维修机构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钱款,共计117686元。法院认定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保险机构而言,渠道合作和理赔合作中的廉洁风险不能仅依赖个人申报。明显偏高的提成、长期由个人支配的大额费用、特定合作方业务量异常集中、同一员工定损金额长期偏高等情况,均应纳入异常监测。对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还应结合利益冲突申报、关联关系识别和事后抽查形成持续监督。


四、查勘理赔环节中的职务侵占与保险诈骗风险

查勘、定损、审核、核赔等岗位掌握理赔流程中的关键权限。实践中,理赔案件的刑事风险既可能表现为内部人员直接制造虚假赔案,也可能表现为明知外部事故虚假,仍帮助其通过正常理赔流程。两种情形的共同问题,都在于关键控制环节失去独立性。

重开已结赔案并冒用审批账号

何某在某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从事核赔工作期间,先在系统中检索已经赔付完毕的旧赔案,再重新启动理赔流程,冒用多个审批环节工作人员的工号和密码,并利用系统不能有效识别空白资料的漏洞,使相关赔案通过审批。其先后私自启动赔案40笔,将858559.64元转入他人银行卡。公司报案后,何某又伪造交通事故死亡理赔文件,虚构死亡赔案取得60万元。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其职务侵占数额为958559.64元。

明知事故虚假仍帮助完善材料

在另一起保险诈骗案件中,某财产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廖某、李某甲明知相关人员利用他人此前自行摔伤的事实,另找已投保车辆虚构交通事故,仍利用查勘、理赔岗位提供配合。廖某发现事故认定书存在虚假情况后,仍帮助核看、完善材料并指导修改;李某甲明知现场系人为伪造,仍到场查勘、拍照并将虚假信息录入系统。最终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16519.67元,相关人员被以保险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案件对内部控制的要求相对具体。已结赔案重开、关键理赔字段修改、多人账号在同一设备使用、异常收款账户、迟报案和反复补材料等,都可以成为系统预警指标。更重要的是,一旦发现内部人员参与虚假理赔,不宜只核查已经暴露的个案,还应倒查其此前经办的同类赔案,并同步检查权限隔离、账号管理和复核机制是否存在共性问题。



五、客户信息和投资信息使用中的刑事风险

保险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大量客户信息、保单数据以及投资计划。此类信息本身具有较高商业价值,也往往与岗位权限直接相关。实践中,一个常见误区是,只要信息最终“用于业务”或者没有直接拿走公司资金,风险就相对较低。实际上,信息来源、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都可能决定行为是否已经越过刑事边界。

来源不明的客户信息用于展业

2022年7月至2023年9月,曹某某在某公司任职期间,将同案人员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客户信息用于实际展业,包括联系客户销售保单、帮助办理退保等,并由此获利不低于13.78万元。法院认定其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并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此,“用于正常销售”并不能当然排除违法性。员工购买、接收、交换或者使用来源不明的客户名单,即使最终目的是开展保险业务,也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险机构需要关注客户数据的查询、下载、导出和外发权限,并对短时间大量查询、批量导出、异常设备登录等情况设置预警。

利用未公开投资信息为个人账户牟利

李某在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担任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能够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其管理的保险资金投资哪些股票以及买卖数量、价格等。任职期间,其实际控制3个他人名下证券账户,并利用工作中掌握的保险资金股票交易计划,在保险资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之前、同期或者稍后,操作个人控制账户买卖相同股票。相关交易累计成交金额7.66亿余元,非法获利428.84万余元,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这一类案件的管理重点,不应只停留在员工本人证券账户。对关键投资岗位,还应关注员工实际控制、借用或者关联的其他账户,并结合投资决策、信息访问和交易记录进行异常比对。与此同时,敏感投资信息应当实行分级授权和访问留痕,减少“掌握信息”和“自主交易”之间缺少约束的空间。


六、结语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到,保险机构的刑事风险通常会在业务过程中留下较为清晰的异常信号。虚假增员、异常挂单、个人账户收款、已结赔案重开、客户信息异常导出、员工与合作机构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投资账户与公司交易长期趋同,这些问题在真正演变为刑事案件之前,往往已经以业务异常或者员工行为异常的形式出现。

这也是现行监管制度强调“关口前移”的现实意义。涉刑案件管理不应仅理解为案发后的报送、追责和整改,而应当通过员工行为监测、业务排查、权限控制、数据预警、内部检查和案件倒查,将刑事风险识别嵌入日常经营管理。发现一笔异常,也不应只处理这一笔业务,而要进一步判断背后是否存在同类业务、同类人员或者制度机制上的共性问题。

对于保险从业人员而言,很多刑事风险并非来自陌生场景,而恰恰发生在最熟悉的日常业务中。对保险机构而言,真正有效的风险防控,也不是简单增加审批层级,而是在关键权限、关键资金和高风险业务环节之间建立可核验、可追溯、可复查的控制机制。


作者:郑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