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赔偿着眼于权利人因违约或侵害实际减少的利益。对被截留项目,基金可能主张具有充分事实基础的投资收益损失,管理人可能主张扣除相应成本后的管理费或业绩报酬损失;不能把项目融资额、新基金募集规模或预测退出估值直接作为损失。主张预期利益损失的,还须证明原有交易机会、资金与决策条件,以及竞争行为与利益落空的因果关系。基于合同主张赔偿的,还受可预见性等规则约束。
损失数额难以精确计算,并不当然排除赔偿。怡珀投资管理公司诉陶某案〔(2020)粤01民终4273号〕中,总经理未经同意投资、任职于同类企业。广州中院认定其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在缺少具体获利及损失数额证据的情况下,以其相关期间工资收入的四分之一为参照,酌定赔偿212,913.63元。这是结合履职受影响等因素作出的个案处理,既不是工资返还规则,也不能替代对项目损失的举证。
收入归入是针对义务人违反特定义务所得的利益,不以原公司证明等额损失为前提。《公司法》第186条与《合伙企业法》第99条分别规定收入、收益归入规则。主张收入归入时,仍须证明义适用主体、存在违反义务的违义行为、获益事实及其关联性。归入对象并非当然为竞争企业的全部营业收入。
在道隆华尔案〔(2021)京01民终5425号〕中,公司请求将前董事在竞争公司的收入归入。北京一中院因其相关任职期间取得相关收入的证据不足未予支持;其作为股东另作的赔偿承诺,也未被认定足以将法定归入范围延至离任后。故主张管理费、顾问费、分红等归入时,应辨明实际取得主体与收益来源,不能以“新平台获利”替代义务人获益的证明。
数项救济并用,应逐项说明保护利益和计算口径。违约金已覆盖的同一损失,不应再全额请求赔偿;损失超出约定金额的,可依法请求增加或按有效约定补足。归入与赔偿并非当然只能择一,但同一项目收益既计入赔偿,又已通过归入返还的,应核减重合部分。基金尚未清算,也不能成为推定全部本金损失或者否定一切请求的统一理由,仍须审查具体损失是否已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