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七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三条。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该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交易。
GB/T 503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2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二者均属推荐性国家标准,仅在合同明确援引吸纳或者反映行业通常实践时方可作为合同解释与证据评价的参考依据。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95号:合同约定付款与完整申请材料逐项对应,承包人未提交关键技术文件的,发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一次宽松付款不变更后续节点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总监代表作为现场唯一监理签署的签证,能够证明变更、签证项目的实际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865号:长期由三方驻工地代表签认签证的,应认定履行实践已变更原约定形式要求;发包人选择性认可有违诚信。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竣工质量验收报告缺监理公章的,可结合分项分部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总表与接收使用事实综合认定竣工验收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501号:签证仅有照片打印件、约定签署人员不全且不能提交原件的,不予认定相应价款。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2民初717号:分项验收记录缺少合同约定的总包方与业主验收记载的,不能作为约定验收依据,质保金期限以实际共同验收日期起算。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辽03民终1484号:合同独立约定交工资料保证金且资料存在大量实质缺失的,对应尾款支付条件未成就。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兴龙公司与恒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福建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仅约定逾期交付竣工资料的违约金而未明确约定拒付条件的,发包人不得以未交付竣工资料行使先履行抗辩。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3民初2902号:发包人不组织其指定的物管公司确认维保情况的,构成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质保金退还条件视为成就。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1民终2231号:监理撤场后发包人未另聘监理致验收僵局,责任归责于发包人,不得以缺监理签章拒付进度款。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嘉民再字第3号:验收后发现的质量问题不否定竣工验收效力;发包人拖延签证的,依条件成就拟制规则认定付款条件成就。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0286号:合同未授权监理确认价款的,监理签认的计量报审表不作为进度款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