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修改洞察系列 | 专题七 企业破产为何牵动个人债务——连带个人债务人的准入、考察与免责
发布日期:
2026-09-23

二审稿首次以专条体系化确立“连带个人债务人”制度,将债务清理效力有限延伸至“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陷入破产原因的自然人股东”,性质上属于企业破产程序附随的有限个人债务清理。其正当性源于防止逃废债的义务链:财产申报、豁免财产、三至五年考察、法定不免责与可撤销免责。制度成败取决于企业程序与个人程序的衔接、配偶与家庭财产的隔离、诚信与撤销标准的统一。

本文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6年8月28日公布,以下简称“二审稿”)为评述文本,与一审稿、现行法及地方个人债务清理实践对照。我国虽尚无统一的个人破产立法,但地方试点已经开始。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本文正是在这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展开讨论。二审稿尚处于审议阶段,条文仍可能调整。

关键词:规范演进、夫妻财产隔离、考察监督、免责与信用修复

表:连带个人债务人规则——从一审稿到二稿的演进

规则事项

一审稿

二审稿

变化要点

准入主体(第2条)

“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因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出现前两款情形”

“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出现前两款规定情形的自然人股东”

文字调整,主体限定未变

行为限制与申报(第18条)

另设“限制行为决定书”并自该决定限制高消费;申报义务单独成条

合并为第18条:遵守第17条义务、申报本人及家庭财产、出境许可、住所报告、非必要消费限制

取消独立决定,与企业有关人员义务并轨

豁免财产(第53条)

无独立对应规则

新增:本人及所抚养、赡养、扶养人基本生活、工作必需物品和费用豁免

真正新增,确立生存与工作保障

个人重整(第92、106条)

须提交可行性报告/计划草案,含不可免除债务清偿方案,执行期限不超5年

第92条仅保留申请资格;5年上限移至第106条(房屋抵押贷款除外)

申请要件简化,期限规则重定位

清偿顺位(第156条)

十级,含独立消费者生活债权、次级债券

八级;扶养费与人身债权同列第一顺位,家庭成员借款列第五顺位

顺位再平衡,家庭内部融资劣后

监督考察(第167条)

“五年内”考察,并禁止担任上市公司等董监高

“三至五年”考察,删除任职资格禁止

期限弹性化,放松任职限制

不得免责(第168条)

含消费者生活债权、劳动者报酬、造成本企业损失等

故意/重大过失人身损害、扶养费、特定职工债权等

重新界定不可免责范围

关联企业(第183条)

个人与企业资产负债混同可参照实质合并

连带个人债务人与其关联企业参照合并破产章审理

简化为原则性转介

法律责任(第201条)

概括“违反本法规定”及代管财产人员

明确违反第18、167条或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配偶等帮助包庇同罚

责任指向具体化

一、企业债务为何延伸至个人:从股东保证到家庭财产混同

(一)连带责任的结构性来源

我国企业融资长期依赖“企业信用+自然人信用”叠加增信,即自然人股东以保证、回购、差额补足或债务加入,将企业债务与个人责任绑定。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54条、第88条、第23条强化出资加速到期、股权转让补充责任及法人人格否认,进一步明确股东责任。但二审稿第2条对接的仅是股东“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因此陷入破产原因的情形,入口是连带责任(典型为保证),而非出资或人格否认责任。

(二)家庭财产与企业风险的现实交织

担保责任一旦激活,债权人可同时主张企业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并穿透至其房产、存款、股权与收入。婚姻存续期间,部分担保利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便可能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担保之债原则上不当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共同意思表示或确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企业破产不应影响无辜配偶与子女的基本生活,也不能成为借家庭财产隐蔽转移、逃避清偿的通道。

(三)制度需求:为何需要“有限”个人债务清理

若完全不提供个人债务清理,诚实股东将被无休止执行压垮、丧失再生可能;若提供等同一般个人破产的从宽清理,又可能诱发“以企业破产之名行个人逃废债之实”。二审稿取中间路线,即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为前提,以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保证且自身具备破产原因为门槛,以全面披露、考察监督与不可免责规则控制风险,与联合国贸法会《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立法建议》关注的“诚实债务人重新开始”相契合。

二、主体与企业程序前提:谁、凭什么、在何种程序状态下进入

(一)自然人股东与连带责任来源

二审稿第2条第三款限定:“企业法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出现前两款规定情形的自然人股东(以下称连带个人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四项准入要件须同时成就: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该自然人系企业股东;其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典型为保证,亦含债务加入等);其自身出现破产原因。草案未将法定代表人、董监高或配偶等纳入,除非兼具股东身份并承担法定连带责任——这一主体限定正是“有限”的制度锚点。

(二)企业程序状态与“同步清理”

个人清理并非独立启动的一般个人破产,而是以企业程序存续为前置条件。草案未对企业程序与个人程序的启动、中止、转换与退出设置完整连接规则,这是后文建议聚焦的第一处缺口。

(三)管辖、个人程序的两种走向与关联企业

管辖上,企业破产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第3条),个人清理原则上由同一受理法院协调。进入个人程序后有两条路径:一是依破产清算程序清偿后进入三至五年考察(第167条);二是“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连带个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92条)。第106条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不超过五年,但涉及清偿房屋抵押贷款的内容除外。第183条允许连带个人债务人与其关联企业参照合并破产章审理。

对于第183条的类似情况深圳已经处理过一次。深圳市南方之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2月停摆后申请重整,股东黄某、罗某夫妇长期共同经营,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企业贷款逾期近1200万元,夫妻名下负债合计逾2900万元,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已混同难分。深圳中院按“企业+个人”实质合并重整办理,一并受理、指定同一管理人,把股东资产变现所得与双方未来五年收益约1043万元放进同一偿债方案,并保留二人对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权。该案也提示第183条的未尽之处,即合并依据是资产负债混同而非连带责任本身;至于债权人异议如何救济,仍待规则回答。

三、债务与程序的协调清理:申报、责任、重复受偿与企业计划的影响

(一)企业债权申报与个人责任的并存

企业破产,债权人对企业申报债权;同时因股东保证等连带责任,同一债权人对连带个人债务人亦享有独立请求权。两者指向同一笔底层债务,却分处企业程序与个人程序两个场域。草案第65、66条为担保人求偿权申报及“连带债务人数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分别申报”提供基础,但未处理双层程序下债权人如何一次性、不重复地主张权利。

(二)防止重复受偿:求偿权与顺位安排

协调清理的红线是禁止债权人就同一笔债务获得超过100%清偿。先自企业财产受偿的,担保责任相应扣减;个人先予清偿的,依《民法典》第700条取得对企业求偿权并申报债权(第65条)。第156条将“连带个人债务人欠付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与人身债权并列第一顺位,将“所欠家庭成员的借款”单列第五顺位,对家庭内部融资作劣后安排。但企业财产分配与个人财产分配之间的净额结算与重复受偿识别,尚缺明示规则。

(三)企业重整计划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本专题最易被误读的是:“企业重整并不当然消灭保证责任”。二审稿第126条延续现行法第92条第三款精神,明确“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据此,企业重整计划削减债务或延期清偿,只要连带个人债务人未以表决或另行同意接受该安排,其保证责任不因此免除或缩减。重整计划的约束力以利害关系人表决或法定拟制同意为边界,保证人并非当然的计划当事方。故企业重整成功并不自动解放股东个人,个人仍须通过自身清算或重整程序有序退出。

四、本人财产与家庭财产边界:豁免财产、共同财产与基本生活保障

(一)豁免财产的界定

第53条为真正新增的条款。“连带个人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维持基本生活、工作所必需的物品和相关费用,为豁免财产,不用于清偿债务。连带个人债务人豁免财产的具体范围、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该条将生存保障与劳动自救能力置于清偿之前,是“诚实债务人再生”的物质基础。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配偶独立财产

豁免财产解决“本人及被扶养人”的生存底线,却未回答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配偶独立份额如何识别。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共同财产应先析出配偶份额,其余方属可清理财产。草案要求申报“本人及其家庭财产信息”(第18条),却未就配偶知情权、异议权、财产权确认作相应规定。仅强调申报而疏于配偶程序保障,既可能误伤无辜家庭成员,也可能因信息不完整削弱财产调查准确性。

(三)财产申报义务

第18条集中规定个人程序性义务。自裁定送达至破产程序终结,须真实、准确、完整申报本人及家庭财产;未经许可不得出境;离开住所地须及时报告;不得有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遵守法院规定的其他义务。该条由一审稿合并而来,与企业债务人有关人员义务(第17条)并轨,体现“程序义务一体化”取向。申报的真实完整,是后续考察、免责与撤销免责的事实基础。

五、监督考察与行为约束:三至五年考察与诚信调查

(一)三至五年监督考察期

第167条规定:“连带个人债务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清偿债务后,人民法院经听取债权人、连带个人债务人的意见,应当确定三至五年的监督考察期”。较一审稿“五年内”的刚性表述改为“三至五年”区间,赋予法院酌定空间。考察期内新获得财产原则上按分配方案清偿,豁免财产除外。这意味着考察期不是“免责等待期”而是“继续清偿期”,剩余债务主要靠新增收入逐步消化。

(二)收入处分与按月申报

考察期内,连带个人债务人须按月向牵头履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由管理人通报全体债权人。“按月”意在动态掌握清偿能力变化、识别新增财产与异常消费。这套“信息持续披露+新增财产持续清偿”机制,构成相较一次性清算更精细的再生路径。

(三)行为限制与责任后果

第18条的非必要消费限制、出境许可与住所报告构成行为约束“负面清单”;第201条提供责任保障:违反第18条、第167条义务,或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法院可据情节训诫、拘传、罚款、拘留;其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帮助、包庇的,依前款规定处罚。二审稿将责任条款从概括的“违反本法规定”明确指向第18、167条及特定财产行为,更具体可操作,与考察监督形成闭环。

这一行为限制在深圳市的个人破产实践中也有所体现。深圳市设有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99条要求考察期内债务人每月向其信息系统申报收支与财产变动,管理人据此接管新增财产;法院并上线了个人破产综合应用"深破茧"和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违反义务也要承担相应后果,2023年8月,债务人朱某某因未如实申报资产、受理后多次向个别债权人清偿、不配合管理人调查,被深圳中院罚款2万元并终结重整程序;2025年7月,深圳中院又联合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反破产欺诈工作的若干措施》,建立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接收机制。

六、免责、不免责与撤销免责:诚实标准、法定例外与债权人救济

(一)诚实债务人再生的免责前提

考察期届满,连带个人债务人可申请债务清理完毕,法院依法裁定。免责前提是“诚实”——全面披露、持续申报、遵守行为限制且无欺诈。草案未设独立“免责裁定”章节,而将免责嵌入考察期届满的申请与裁定,使免责与考察、披露、监督天然绑定。

(二)法定不得免责债务

第168条明确四类清偿责任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所负债务;依法应支付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第156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劳动保障债权;其他不得免除的债务。较一审稿,二审稿将不可免责锁定于人身权益损害、家庭扶养义务与特定劳动保障,逻辑更清晰。

(三)拒绝免责与撤销免责

第169条列明五种不得免除情形:严重违反义务与行为限制;主要债务因奢侈消费、挥霍、赌博或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出现破产原因后隐匿、转移、毁损财产或伪造、销毁账簿文书且情节严重;对企业违法分配利润、财务造假负有责任并损害企业及债权人利益;其他不应免除的情形。末款尤为关键:“债务清理完毕的裁定生效后,发现连带个人债务人存在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这一“事后复活”机制使免责并非一劳永逸,为债权人保留针对欺诈的事后救济。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呼某案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呼某原在一家商场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因商场倒闭等原因负债480余万元,卖掉唯一住房后仍余140万余元未清偿;2021年11月8日深圳中院宣告其破产。考察期内清偿30余万元;2024年11月申请免除剩余债务后,法院把考察期延长至2025年11月8日,并于同月25日裁定未清偿债务自11月9日起免除,并解除消费行为限制。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免责考察期三年,违反义务可延长不超过二年,期内债务人每月须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申报收支与财产变动——二审稿第167条的考察期与按月申报,在这里是有行政力量托底的。

七、信用修复与重新参与市场:免责之后的再融入

免责裁定的目标,是让诚实债务人摆脱历史债务的永久束缚,重新成为有生产能力的市场主体。草案第7条将“信用修复”纳入地方政府破产工作协调机制职责。但免责不等于信用自动复原,征信平台的信息更新仍存在时滞与标准不一。免责后应依法解除相应消费与任职限制以恢复经营缔约能力,但与欺诈、恶意举债相关的负面信息应在法定期间保留。截至2025年底,深圳中院已受理个人破产申请785件、化解债务2.43亿元,为“诚实而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了法治保障。呼某案四年考察期满免除剩余债务,是这套规则最完整的样本。

八、二审稿仍待校准的四项规则(优先完善建议)

基于前述分析,本文就二审稿连带个人债务人制度提出四项分层建议。

(一)明确企业程序与个人程序的连接条件

建议增设转接规则:企业重整、和解、清算的不同走向下个人清理程序的继续、转换与退出;企业程序因撤回、不受理、撤销或未获批准而终止时个人程序的处理。草案将个人清理严格附随于企业程序,却未规定企业程序“中断或终止”时个人程序的命运,易致实践无所适从。

(二)细化本人、配偶和家庭财产的程序保障

建议在第18条、第53条基础上增设配偶通知、异议、财产权确认及家庭基本生活保障规则:申报时须通知配偶,配偶有权就共同财产分割、独立财产份额提出异议并依法确认;豁免财产应覆盖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与工作必需的财产,并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衔接。

(三)统一诚信、不可免责及撤销免责标准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第168、169条制定司法解释,形成对隐匿财产、虚假陈述、偏颇清偿和恶意举债的审查规则:明确“严重违反义务”的认定标准、“情节严重”的边界、家庭财产隐匿识别方法,以及撤销免责的启动主体、审查期限与救济途径。

(四)建立免责与信用修复的信息边界

建议由破产事务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建立法院、执行、市场监管与信用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免责裁定生效后相关惩戒信息的解除条件、更新时限与保留例外,实现“必要而不过度”的共享。

九、结语

二审稿确立的连带个人债务人制度,是企业破产法从“纯企业程序”迈向“企业困境综合治理”的关键一步,但其始终应被理解为企业程序附随的有限个人债务清理。其制度张力集中在四组平衡:企业重生与保证责任实现、家庭财产保护与债权人清偿还原、考察强度与债务人再生、免责解放与欺诈撤销。草案已在主体限定、豁免财产、考察监督、法定不免责与撤销机制上搭建防逃废债框架,但企业程序与个人程序的连接、配偶与家庭财产的程序保障、诚信与撤销的统一标准、免责与信用修复的信息边界,仍是制度落地的四处留白。唯有补足这些缺口,制度才能既不让诚实股东永陷债务泥潭,也不让债务人借家庭财产之名行逃废债之实。

主要参考依据

〔1〕《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6年8月28日公布)第2、3、17、18、53、65、92、106、126、156、167—169、170、183、201条。

〔2〕《企业破产法》(2006年通过)第92条第三款;

〔3〕《民法典》第700条、第1064条。

〔4〕《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3条、第54条、第88条。

〔5〕《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年3月1日施行)第14、36、95—103、167条。

〔6〕王欣新:《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总则“部分评析》,载《人民法院报》2025年10月30日第8版。

〔7〕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呼某个人破产清算案,(2021)粤03破417号(个11)之四民事裁定书(2025年11月25日);南方之星公司与黄某、罗某实质合并重整案,2025年11月19日裁定合并、12月24日批准计划。

〔8〕《深圳个人破产:五百多个家庭的债务救赎与人生转弯》,南方日报,2025年8月27日发布。

说明:本文系“兰台·破产法修改洞察“系列专题七。本文所据公开信息截至2026年9月。二审稿尚非生效法律,引用以权威机关公布的最新文本为准。

作者: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