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申请参与分配——以(2024)最高法执监571号执行监督案为例
发布日期:
2026-09-24

入库编号:2026-17-5-203-00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承包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受偿。该项优先权不履行权利登记和公示程序,权利的行使受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影响,因此对于优先权是否成立、优先权金额等信息外部债权人很难知悉。当发包方作为被执行人时,其财产被拍卖后,承包人与购房者、抵押权人、金钱债权执行人之间的权利顺位在执行程序中是难点问题。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当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优先权尚未取得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此时其能否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应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最高法执监571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回应:即便优先受偿权未经生效判决确认,执行法院亦应当受理其参与分配申请。本文以该案为基础对建设工程优先权如何参与分配进行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

某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醇公司)与某堡酒业(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某堡公司)因供货合同发生纠纷,提起仲裁取得仲裁裁决确定某堡公司向某醇公司支付货款49978024.46元。裁决生效后,某堡公司仅履行956万余元,剩余债务未能清偿,某醇公司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阜阳中院查封并拍卖某堡公司名下土地及房产,拍卖所得价款22103925.92元。2023年6月4日,案外人上海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某建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由其承建,某堡公司欠付工程款7400万元,其对案涉工程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据此向阜阳中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

阜阳中院以工程款结算及优先权未经生效判决确认为由,作出执行通知,对上海某建公司的参与分配申请不予受理。上海某建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审查期间,上海某建公司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某堡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安徽高院审查后认为,上海某建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已经另行起诉主张工程款及优先权,其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受理,遂撤销阜阳中院相关异议裁定及不予受理的执行通知。

某醇公司不服安徽高院复议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复议阶段颍州区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纠纷已经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上海某建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裁判要旨

202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执监571号执行监督裁定,驳回某醇公司的监督申诉请求。本案核心争议: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该权利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据此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以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为由申请参与分配,并不以取得生效裁判作为前置条件。即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尚未经生效判决确认,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其参与分配申请,后续严格依照参与分配制度的法定程序处理。具体到本案,上海某建公司以工程承包人身份,针对案涉不动产拍卖价款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提交参与分配申请,执行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进入后续分配审查程序。

案件评析

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原则上需要持有已经生效的执行依据。但参与分配制度针对优先权、担保物权债权人设置例外规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对物性权利,权利效力附着于被拍卖的不动产之上,区别于普通金钱债权。如果法院坚持要求承包人取得确认文书之后才能参与分配,此时拍卖价款已经分配完毕,承包人的优先权将无法实现。司法解释专门允许优先权债权人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保障优先权制度立法目的落地。

除了案例中的难点,实务中对于优先债权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时,执行法院能否实体审理确认优先权也是实务中的难点之一。在这一过程中,执行法院受理参与分配申请≠在执行程序中必须直接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以及优先受偿权成立。受理仅属于程序性审查,代表准许承包人进入分配程序,不等于执行法院对其是否享有优先权作出实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最高法执监172号案件中即认为“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及相应数额没有类似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明显的权利外观……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有关数额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明显争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对于承包方在针对发包方主张工程款的案件中没有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承包方未提起诉讼的情况,执行法院一般会先征求被执行人、全部债权人的意见,如果都对建设工程价款金额以及优先权无异议,法院可以直接出具分配方案。否则将告知承包人尽快另行提起诉讼或仲裁确定工程价款金额以及优先权;对于已经另案提起工程款及优先权诉讼、实体权利处于诉讼待定状态的情形,执行法院制作分配方案时,为承包人预留对应金额的案款,暂缓向该主体发放预留款项;待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作出生效裁判之后,再根据判决确认的债权金额、优先权成立与否,决定预留款项是否向承包人优先拨付。如果生效判决最终不支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该部分预留案款回归整体分配财产池,由其他债权人依法分配。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2024)最高法执监571号案例中,执行法院进行了土地和房产一体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限定为“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这里的“工程”指向的是承包人通过施工行为物化了劳动和材料的地上建筑物,而非土地本身。上海某建公司对土地这一部分价值没有任何的投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受偿范围不包括土地价值。

附: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作者:姜梅、张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