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原则上需要持有已经生效的执行依据。但参与分配制度针对优先权、担保物权债权人设置例外规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对物性权利,权利效力附着于被拍卖的不动产之上,区别于普通金钱债权。如果法院坚持要求承包人取得确认文书之后才能参与分配,此时拍卖价款已经分配完毕,承包人的优先权将无法实现。司法解释专门允许优先权债权人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保障优先权制度立法目的落地。
除了案例中的难点,实务中对于优先债权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时,执行法院能否实体审理确认优先权也是实务中的难点之一。在这一过程中,执行法院受理参与分配申请≠在执行程序中必须直接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以及优先受偿权成立。受理仅属于程序性审查,代表准许承包人进入分配程序,不等于执行法院对其是否享有优先权作出实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最高法执监172号案件中即认为“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及相应数额没有类似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明显的权利外观……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有关数额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明显争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对于承包方在针对发包方主张工程款的案件中没有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承包方未提起诉讼的情况,执行法院一般会先征求被执行人、全部债权人的意见,如果都对建设工程价款金额以及优先权无异议,法院可以直接出具分配方案。否则将告知承包人尽快另行提起诉讼或仲裁确定工程价款金额以及优先权;对于已经另案提起工程款及优先权诉讼、实体权利处于诉讼待定状态的情形,执行法院制作分配方案时,为承包人预留对应金额的案款,暂缓向该主体发放预留款项;待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作出生效裁判之后,再根据判决确认的债权金额、优先权成立与否,决定预留款项是否向承包人优先拨付。如果生效判决最终不支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该部分预留案款回归整体分配财产池,由其他债权人依法分配。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2024)最高法执监571号案例中,执行法院进行了土地和房产一体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限定为“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这里的“工程”指向的是承包人通过施工行为物化了劳动和材料的地上建筑物,而非土地本身。上海某建公司对土地这一部分价值没有任何的投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受偿范围不包括土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