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升压站与送出线路之上,通常并存两层法律关系。二者的规范基础、证明对象与约束范围均不相同,混同处理是此类纠纷与交易误判的源头。
(一)第一层关系: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第一层关系发生于建设单位(发包人)与EPC总承包人、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之间,其规范基础为《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该层关系解决的是工程实际完成量、合同价款调整、变更签证与索赔处理,以及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数额。价款确定的依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规范、经双方确认的变更签证、索赔报告与批复文件、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文件。
(二)第二层关系:先建业主与后接入业主之间的共建共用关系
第二层关系发生于先建业主与后接入业主之间,其法律性质须依约定内容分别定性,不能仅凭款项名称为“分摊费”即作同一处理:
约定共同出资、共享份额并共同承担管理费用的,可能构成对设施按份共有,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第八章“共有”的相关规定;如无其他约定,处分共有物或者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
(三)两层关系混同的法律风险及审查顺序
两层法律关系规制的对象不同。EPC结算价已经确定,只能说明先建业主对承包人的工程债务基本收口,并不当然证明后接入方应按该数额分摊。反之,多家业主约定按容量分摊,也不能证明承包人报送的每一项费用都应进入分摊基数。分摊前至少要依次完成以下三步:先确认实际发生且依法应计入的工程造价,再从中剥离非共用、无效和专属支出,最后对净共用成本适用约定比例。上述审查逻辑顺序可以表述为以下公式:
可分摊建设成本=经确认的共用设施造价-非共用部分-由特定一方原因增加的费用-已获保险赔款或第三方补偿-约定不进入分摊的其他款项。
某一接入方承担额=可分摊建设成本×约定分摊比例+其专属接入或扩容费用-其已付款及应享回拨。
需说明的是,上述并非法定计算公式,而是事实审查的顺序安排。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另有适用规则的,还要叠加当地要求。实务中最应避免的处理方式,是以项目总投资乘以一个容量比例,直接得出应收分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