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2026年9月28日为规范核对时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指法释〔2026〕12号,并非已废止的2018年同名解释;依其第二十三条,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文中历史案例用于分析裁判方法,不表示其适用了此后出台的规则。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
[3] 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案,(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2019年8月27日判决。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5]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4.7节、第5.1节、第5.11节;参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67号。
[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212号,关于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公告。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第1、4、5、9、11项。
[8] 最高人民法院,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黔南州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2020)最高法民再320号,2020年11月20日判决。
[9] 最高人民法院,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博爱县供电公司再审审查案,(2021)最高法民申3914号,2021年6月29日裁定。
[10] 最高人民法院,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案,(2012)民提字第20号,2012年6月25日判决。
[11] 最高人民法院,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与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2021年1月8日判决。
[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参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相关说明。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研究参阅:朱树英《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考》;周吉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司法审判权》;林文学《工程造价鉴定司法实务研究》;刘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鉴定权与审判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