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否定的处罚:从监管目的直接跳到违法定性
承德市宏源燃气有限公司为部分居民用户更换室内燃气计量表,按照每户380元收取燃气表成本费。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收费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该案显然涉及居民燃气安全和公共服务收费,监管目的具有充分正当性。但法院没有由此直接推导价格违法成立,而是审查燃气销售价格、计量表更换义务、室内燃气设施权属及收费性质。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燃气公司一直按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向用户销售燃气,不存在不执行燃气销售价格的行为;涉案费用是更换室内燃气表所收取的成本费,不能直接等同于提高燃气销售价格。二审法院驳回市场监管部门上诉,维持撤销处罚的判决。
这个案件值得注意的,行政机关不能因为收费发生在公用事业领域,就将所有收费争议概括认定为“不执行政府定价”。至少需要分别证明:
1.涉案收费项目属于何种价格管理范围;
2.是否存在适用于该收费项目的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3.被处罚主体实际执行了何种价格;
4.有关收费是燃气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还是具有独立交易基础的服务或者设施费用;
5.涉案行为符合哪一项价格违法构成。
如果这些问题尚未得到证明,即使涉案领域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也不能直接由“这一收费需要监管”推导出“这一收费构成价格违法”。换言之,监管必要性可以成为调查的起点,却不能成为违法定性的终点。(承德宏源燃气案(2020)冀08行终153号)
(二)被支持的处罚:复杂案件做到了逐项对应
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因管道流量费、燃气服务费和管输费等收费问题受到价格行政处罚。案件涉及数项收费行为、不同价格文件、多个收费期间以及退款、没收和罚款的分别计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未因为案件涉及公用事业和大量消费者,便以整体性判断代替具体审查,而是分别处理多项争议:对于特定期间收取的管道流量费,法院核对价格文件送达时间、企业提交的收费汇总表和具体收费对象,判断一笔8640元款项是否应予扣除。对于已经清退的多收价款,法院区分违法所得的形成与事后退款的裁量意义,认为违法行为既遂后的清退可以影响量罚,但不当然改变违法所得的原始认定。对于管输费,法院结合企业间结算文件、购气明细、发票及员工询问笔录,认定企业在未提供管输服务的情况下收取相应费用,替代性解释不能成立。最终,法院维持了原判和处罚决定。
这一案件说明,在金额较大、交易数量较多、业务链条复杂的价格行政处罚中,“总量正确”并不当然意味着“证明充分”。行政机关需要尽可能实现几个对应:交易项目与违法类型对应;收费期间与价格规则生效期间对应;收费对象与具体收费记录对应;金额与原始数据对应;违法所得与具体交易对应;整改、退款等事实与发生时间对应。此外,相对人提出的商业解释也不能被简单忽略,行政机关不必接受当事人的全部解释,但如果该解释足以影响违法定性、违法所得计算或者处罚幅度,就应当通过证据予以核实,并可以在处罚决定中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杭州天然气案 (2020)浙行终2048号)
与之类似,陕西转供电再审案中((2024)陕71行再3号),执法机关通过商用电表抄录表、收费汇总表、支付清单、增值税发票、转账凭证、缴费统计表以及电网企业电费清单等材料进行交叉比对,证明企业在相关期间的超收行为及金额,并结合持续时间、社会影响、调查配合情况和退费情况进行量罚。再审法院最终维持了支持处罚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