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2]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79号民事裁定书。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
[4]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条、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038号建议的答复》,建建复字〔2024〕199号。
[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第10.3.8条、第10.3.9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212号。
[7]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99号民事裁定书。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9]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一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
[10]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662号民事裁定书。
[11]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63号民事判决书。
[12]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972号民事裁定书。
[13]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702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