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新视界 · 实务指南系列 | 债务人申破指引与实务前瞻——修法背景下的“策”与“谋”
发布日期:
2026-10-15

困境企业主动申请破产,是借助司法程序化解债务负担、处置存量资产或是挽救危局企业的重要手段。相较于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由债务人自行提出破产申请,在程序选择、申请时机把握上具备天然主动权,但同时也要承担更为繁重的举证责任与材料提交义务。本文立足当前破产审判实践现状,梳理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现实情况与突出实务难点,输出可落地的实操要点作为申破指引,并结合破产法修法立法动态,就制度修订落地之后的实务工作调整开展前瞻分析。

一、实务现状

债务人主动申破的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3],破产原因采复合标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可依其经营状况与再生可能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重整,重整不以资不抵债为要件,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即可申请。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2025)》[1],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36919件、同比增长18%,受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44936件、同比增长7.31%,审结31938件、同比增长5.07%,通过破产审判化解债务约4万亿元、盘活存量资产1.1万亿元、稳住就业岗位超12万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破产审判助力1481家企业重获新生、推动2.9万家“僵尸企业”依法出清。破产制度正由偏重“清算出清”向“清算与挽救并重”演进,债务人主动申破(尤其以重整、和解方式)的案件比重与影响力相应上升。

从实践看,债务人主动申破主要集中于三类情形:一是确已丧失清偿能力、拟以破产清算有序退出的民营中小企业;二是依法应予清理的低效停产及“僵尸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三是具备经营价值与再生可能、希望通过重整或预重整自救的企业。近年来主动申请重整、和解的案件增多,反映困境企业“主动自救”意愿增强;主动申破亦越来越多地成为地方政府化解风险、盘活存量资产、推动产业升级所依托的常规路径。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实务要点

(一)破产原因的认定与举证

难点在于破产原因的举证。债务人须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承担证明责任,实践中常见困难包括:企业财务资料不齐、账实不符,难以形成完整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基础;资产负债率处于临界状态、是否存在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尚有清偿能力,易生争议;“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需综合资金状况、财产变现、强制执行情况等判断;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与债权债务清册常因基准日或统计口径不一致而相互矛盾。

应对上,申破前应先就破产原因作出判断:确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清算;尚有经营价值与再生可能的,可考虑申请重整或和解。举证宜把握三点:其一,以统一的基准日与统计口径编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与债权债务清册,并对差异作说明;其二,对资产负债率临界或存在相反证据的情形,主动组织能证明清偿能力的评估与说明;其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结合资金、财产变现与执行情况综合举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在证据组织上,还可参考法院就破产原因审查所形成的常见证据要求,提前准备生效裁判、催收记录、执行不能裁定、财产查控材料与经营报表等;对资产构成复杂的企业,宜借助审计、评估机构固定账面与实物的对应关系,避免因证据缺位或口径混乱影响审查。

(二)申请程序的选择

难点在于程序选择易致路径错配与资源浪费。清算、重整、和解在适用条件与后果上差异明显,选择不当不仅影响申破成败,也关系企业能否挽救。

应对上,宜按以下标准判断:企业无经营价值、难以恢复的,申请清算,以有序出清;具备经营价值与再生可能、负债可协商重组的,申请重整;债务规模较小、当事人同意且无需复杂重组的,可考虑和解。选择时还应一并评估资产变现能力、行业与市场前景、主要债权人的态度及重整资金的可获得性;对拟通过重整挽救的企业,宜尽早开展重整价值与可行性论证,并与主要债权人沟通。

在程序选择上,还应关注不同程序在清偿顺序、表决机制与后续经营安排上的差异:清算以变价分配为目标,重整以保留主体继续经营为目标,和解则以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为重心;拟选择重整或和解的,宜同步评估主要债权人的接受程度与债务履行能力。

(三)申请材料清单与准备

难点在于材料负担较重,且地方指引对材料格式与补充事项的要求不一,材料不齐或口径不一致易引发补正、拖延受理。

应对上,应区分法定基础材料与地方补充材料,对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有效指引逐项核验,申请材料清单如下表:

材料类别

具体文件

准备要点

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最近一个年度工商年检材料

反映主体存续与经营现状

同意申请文件

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申请的文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另提交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文件

决议程序合法、齐备;国有主体前置同意系审查重点

人员信息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便于送达与程序衔接

财产状况说明

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资金账户情况

覆盖全部财产,反映权属及查封、抵押、冻结现状

债务清册

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及催讨情况

与债权申报衔接,口径一致

债权清册

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及催讨偿还情况

反映对外债权及清收可能

财务会计报告

最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与审计报告、清册数据相互印证

涉诉涉执情况

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反映债务规模与执行现状

职工情况及安置预案

企业职工情况、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方案;国家出资企业的安置预案报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

职工安置系审查重点,方案应公平、可执行

工资社保公积金

职工、高管人员工资支付及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与职工债权认定衔接

职工意见

工会、职工代会意见或其他形式征求职工意见的文件

国有主体申请的必要材料

依申请程序

申请重整的提交重整必要性与可行性评估材料;申请和解的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与程序选择匹配,避免返工

准备技巧上,宜提前核验各项材料是否齐备、信息是否一致,明确法定基础材料与地方补充材料的界限,并预留补正与异议处理的时间,留存收件记录,避免因程序性疏漏拖延受理。

此外,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直接影响审查效率,申请人宜在递交前对照受理法院所在地区的有效指引逐项核验;对于短期内难以取得的材料(如历史财务凭证、异地资产权属证明),宜先行说明并提供替代或补交计划,避免因个别材料缺位而中止推进。

(四)内部决策与前置审批

难点在于申破须先完成内部决策与前置程序,负担较重,决议主体或程序不合法会直接影响申请的成立。

应对上,公司制企业应依章程及《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国有企业还须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批等前置程序,并依规听取工会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决议主体、程序及表决是否符合要求,宜在递交前完成并核验,留存记录。

对于集团企业或存在多层持股结构的主体,宜一并梳理合并报表范围与关联企业间的债权债务,避免因主体边界不清影响申请材料与决策的完整性。

(五)受理审查的配合与应对

难点在于受理审查中常面临异议、补正与逃废债风险审查。尤其对于股东、关联方等关联债权占比较高,或近一年内存在大额资产转移、低价处置、股权变动等情形的,法院会重点审查申请的真实背景与财产处置情况;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补正并指定期限,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应对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补正;对相关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针对性说明;对逃废债风险审查,宜提前整理真实交易凭证与内部决议、说明商业合理性,消除审查疑虑;必要时按法院要求参加谈话或听证,如实陈述经营与财产状况。

同时应注意到,受理审查的顺利推进还取决于申请人与法院的沟通质量。宜在递交前即整理涉诉、涉执与财产处分的时间线,准备统一的说明材料;对法院询问或要求补充的事项,尽量一次性回应,减少往返;对听证、谈话中的陈述,应与书面材料保持一致,避免前后矛盾。

(六)申破意愿、时机与费用安排

难点在于部分债务人申破意愿不足、时机偏晚,费用成本构成现实障碍。有的企业直至资产被查封、账户被冻结、经营停滞才考虑申破,错过最佳重整窗口;有的“僵尸企业”该出不出,长期占用要素资源;申破亦需承担财务梳理、审计评估等中介费用及受理后的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

应对上,企业出现资金链紧张、主要账户被查封或强制执行集中爆发等征兆时,即进入申破评估的适宜窗口,越早启动,财产保全与重整可能性越大;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依法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申请人无需预交,但其他中介费用及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仍需落实来源,对资产较少、费用不足的中小微企业可关注当地破产费用援助、府院联动及简易程序等机制。申破是涉及财务、合规与程序管理的综合工作,可借助具备破产实务经验的律师、会计师协同完成清产核资、材料组织与法院沟通,降低因专业准备不足导致的延宕与风险。

在时机把握上,建议企业建立财务与债务风险的定期监测机制,将申破评估纳入常态化风险管理;对已出现危机征兆的企业,宜同步评估清算、重整、和解的可行性,避免临时起意、仓促申破。

三、实务前瞻与建议

(一)临时中止执行:申破更早、更主动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审稿》)[4]拟明确,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临时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必要时可组织听证;中止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不得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这一调整补足了现行法下“申请至受理”空白期缺乏统一保护的缺憾,使债务人提交申请即可争取程序性保护,防止核心资产在审查期间被个别执行。对债务人而言,申破时点可以更早、态度可以更主动,宜在申请材料中同步附具拟中止执行案件的清单、财产状况及中止必要性说明。

(二)重整与预重整:挽救功能强化

《二审稿》围绕充分发挥重整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作了完善,包括完善重整申请制度、明确相关当事人既可直接申请重整亦可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完善重整程序运行规则等。对债务人而言,重整的制度门槛与运行机制更趋明确,主动申请重整、开展预重整的操作空间扩大。建议对具备经营价值与再生可能的企业,尽早开展重整价值与可行性论证、与主要债权人充分沟通;预重整并非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否启动宜结合企业规模、债务结构、重整复杂程度及当地实践,权衡时间成本、保密要求与各方配合程度后统筹安排。

(三)连带个人债务人:股东责任评估前移

《二审稿》拟对因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出现破产情形的自然人股东(连带个人债务人)作出专门规定,细化其个人债务清理的准入条件与义务,包括如实申报本人及家庭财产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出境等,并注重防范利用个人破产逃废债务。这一调整使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企业申破时即需评估个人连带责任与家庭财产安排,个人责任评估将前移至申破决策阶段,宜在申破方案中一并统筹。

(四)中小微企业简易程序:覆盖更广

针对中小微企业破产程序适配性不足的问题,《二审稿》拟设立专门程序,简化审理、降低门槛。这将降低中小微企业主动申破的时间与成本负担,使更多困境企业能够以简便程序实现债务清理或再生,扩大债务人主动申破的覆盖面,中小微企业宜据此更早评估申破可行性。

(五)对申破实务的整体影响

整体来看,《二审稿》生效后,主动、及时、规范申破将成为困境企业化解风险、实现再生的重要路径。申破规范化与逃废债防范将同步强化,债务人须如实披露财产、债务与关联交易,对可撤销的财产处分、个别清偿及无效的隐匿转移、虚构债务等行为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与法律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宜留存财务监测、风险研判与止损决策记录,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评估个人连带责任,管理人应提升受理后接管、税务衔接与衍生争议处理能力。建议相关主体自申破申请阶段即开展程序管理、证据管理与合规管理。

就操作层面,债务人申破宜建立统一的材料与证据台账,覆盖财务、债权债务、涉诉涉执、关联交易与职工安置等事项,确保申请、受理及后续程序中的信息一致;对可能触发逃废债审查的事项,宜主动、如实说明。

四、结语

困境企业主动申破,正从“不得已的清算退出”转向“有准备的债务清理与挽救”。债务人应在经营危机初期即评估申破必要性,准确判断破产原因、选择合适程序,备齐材料并履行决策程序,同时为可能的临时保护、重整与预重整留足操作空间。随着制度完善与修法推进,主动、及时、规范申破将成为困境企业化解风险、实现再生的重要路径,其最终效果仍有赖于受理后管理人接管、债权申报、财产处置与清算分配等环节的顺畅衔接,相关主体宜及早调整认知与工作方法,以更主动的姿态应对经营与债务风险。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2025)》,2026年2月24日发布。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6年3月发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6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尚未生效。

说明:本文资料核验截至2026年10月13日。文中2025年度破产审判数据引自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2025)》及相关新闻发布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尚未生效,相关拟议规则以最终公布并施行的法律为准。本文为一般性实务指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作者:毛子熙  指导律师:周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