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业方优先权:把潜在买方提前放进交易结构
在生物医药行业,产业方关系应当更早进入交易结构:产业方不仅可能是未来买方,也可能是战略投资人、联合开发方、商业化合作方或区域权益承接方。一份真正关注产业退出的投资协议,不应只写“公司未来争取上市”,还要回答一个问题:未来最有可能承接本项目的交易对手是谁。
在工具层面,产业方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谈判权、选择权以及共同开发安排,都可以成为退出机制的一部分。产业投资人入股时,可约定其在特定条件下对某条管线、某项权益或公司控制权享有优先谈判权;财务投资人进入时,也可要求公司定期与潜在产业方沟通,并在出现合格并购或授权报价时启动股东协商。这样一来,退出就不再是突然发生的事件,而是长期产业关系衍生出来的商业结果。
不过要注意,权利要适度。若优先购买权过强,外部买方会担心投入尽调成本后机会被截走;过于刚性的排他谈判权,也会限制公司取得更高报价。实际上,产业方的优先权应当是拓宽退出通道,而不是封闭市场竞争。因此对于产业方的优先权设置应当有明确边界,期限、标的、价格匹配规则均应当明确清楚,程序也应清晰透明。
(二)基金层面的流动性工具:份额二级转让与接续基金
投资人的退出压力并不总是来自项目本身,大多时候其实来自基金期限。基金进入退出期,LP要看到现金回收,管理人需要DPI,审计和估值也提出相应要求;可目标公司还在正常发展,只是没到上市、并购或授权交易的成熟时点。此时如果唯一工具是要求公司回购或创始人个人兜底,就是把基金层面的期限压力完全传导给了企业和个人。因此,可以考虑在基金层面发展流动性工具,基金份额二级转让即是其中之一。
投资人亦可选择接续基金路径。基金期限届满而项目仍有价值时,由新的基金结构承接原基金持有的股权,为想退出的LP提供现金选择,为想继续持有的LP提供延续机会。还可以把若干项目打包转让给专业二级基金或长期资本,让流动性在基金和投资人之间发生,而不是将压力全部给到单个创始人。
虽然这些工具在操作上同时涉及估值、公平性、LP同意、关联交易与管理人利益冲突等问题,但该方向已经得到政策导向支持。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6月发布的《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明确要求拓宽并购重组退出渠道,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优化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国务院办公厅2026年6月又发布了《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明确“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多维度培育和发展耐心资本”,同时还明确要“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上述政策已表明监管机构亦倾向于退出应当多元化、市场化,而非将风险集中于回购一种机制。
(三)投资全过程的退出机制安排
多元退出不是失败后的临时补救,而是需要贯穿投资全流程的制度设计。投资前,投资人应判断项目最可能的退出方式,提前考虑以下问题:平台型公司是否适合IPO?单管线公司是否更适合授权或并购?早期技术资产是否适合放入项目公司融资?产业方是否已表现出兴趣?下一轮投资人是否可能承接老股?
这些判断要最终落实到投资协议,转化为相应机制。比如约定公司每年做一次退出路径评估;出现关键临床节点、注册节点、融资节点或产业报价时,启动专项讨论;投资人有权推动公司评估并购、授权或老股转让方案;公司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真实、合格、价格公允的替代退出机会。同时应当对回购权利的行使期限作出明确书面约定。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2024年8月)关于当事人未约定回购期间时,行权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的答复,虽然司法实践中执行尺度不一,但仍导致行权期间问题可能成为风险点,因此,建议在条款中予以明确。
进入投后阶段,为落实退出机制还需采取进一步措施。资本市场窗口打开的前提下,IPO可作优先路径;若产业方表明兴趣增强,则可推进并购或授权;下一轮融资顺利,可以安排部分老股承接;单一管线成熟,可以考虑项目公司拆分或区域权益交易;基金期限临近,则应同步评估份额二级转让、接续基金或组合交易。退出不是在触发回购事项后所做的决定,而是投后经营管理中持续动态研判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