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不乏直接依据交易文件名称定性法律关系的情况,看到 “投资协议” 即认定股权投资,看到 “可转股借款” 就直接归为借贷,该种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较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依据《民法典》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法院认定实际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合同名称限制,而是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等事实综合判断。
因此,股债识别不能只从某一条款仓促下结论,至少从资金流向、实际权利、风险分配、书面资料四条线先梳理事实,其中:资金线查清谁向谁支付、进入哪个账户、最终用于何处、是不是真用于电站建设;权利线查清出资人取得股权、表决、分红和剩余财产分配权,还是取得到期还本付息请求权;风险线查清投资回报是否随项目盈亏变化,本金是否原则上必须返还;资料线则核对合同、章程、股东会决议、工商登记档案、会计凭证和税务申报文件是否互相印证。
这四条线经常出现事实冲突。工商登记具备对外公示效力,但不能单独确定股东与公司的内部关系;会计账薄列为“其他应付款”,不能等同于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投资人不参与日常经营,不代表就是债权人;协议约定固定收益和到期回购,也未必足以推翻增资入股的整体安排。司法实践中不存在单一决定性证据,只有多数核心事实指向同一种法律关系,该定性才能经受审计与诉讼的检验。
结合已有判例与实务经验,股与债的分界,在按照前述四条线梳理事实的过程中,还需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内容:
(一)关注资金投入的直接目的。出资初衷指向取得股权、分享项目长期收益,偏向股权;为填补建设期资金缺口、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偏向债权。
(二)关注收益是否真正与经营结果挂钩。收益依托公司可分配利润、股权增值,偏向股权;无论盈亏均按本金和期限计取回报,更接近利息,偏向债权,但政策性基金、优先股式安排或者股东之间的风险分配,也可能出现固定或优先收益。
(三)关注本金返还是否无条件。针对普通借款,公司负有还本义务;而处于股权投资项下,公司没有到期返还出资的义务。因未上市、未并网、业绩未达标等不确定事件触发退出,多数是估值调整或对赌安排;若无论经营好坏到期即返还本金加溢价,则债性明显增强。
(四)关注投资人取得并实际行使何种治理权。提名或委派董事、参与重大事项表决、查阅财务资料、决定预算和融资等,通常能够佐证股东身份;为保障回款而监管印章、账户或工程款,不能等同于参与经营。
(五)关注投入金额与股权价值是否有真实对价关系。投资款与注册资本、估值及股权比例之间能够合理勾稽,更符合股权交易;若股权比例只是融资担保工具,投入金额与股权价值明显脱节,出资人不享有利润和剩余财产,债务清偿后还要零对价返还股权,则可能构成股权让与担保。
(六)关注合同如何履行。增资决议和登记、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分红、表决记录、付息、债务确认记录等,往往比签约文本更能还原事实。事后补签借款协议、倒签股东会决议或者为诉讼临时调账,证明力会明显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