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电站并购全周期法律实务系列|第三辑·投资与并购③“债”与“股”为何最容易错位——股东借款、债转股与附条件债权的法律定性
发布日期:
2026-10-26

摘要:新能源项目公司的账面,经常同时存在几笔极易混淆的资金: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计入资本公积的增资溢价,控股股东代为垫付的工程款,以笼统的“往来款”记账的建设资金,以项目并网或业绩表现作为条件的投资款。前述资金往往可能来自同一股东、进入同一账户、用于同一工程,但等到项目交割、债务清偿或者项目公司破产时,不同性质资金对应的法律后果却相差悬殊——是股权还是债权,直接决定了清偿顺序、担保效力和退出通道。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仅凭某一份单独文件或凭证下判断,而是通盘审视整套交易安排,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还原当事人当初真实的交易意图。本篇将围绕股权与债权的实务界分、股东借款在诉讼与审计中得以采信的证据链构建、债转股的程序要求,以及投资款转为借款后的收回困境等问题进行分析,供实务探讨。

关键词:股东借款;名股实债;债权出资;债转股;附条件债权

一、跳出交易文件名称,从实际权利义务甄别股债关系

实务中不乏直接依据交易文件名称定性法律关系的情况,看到 “投资协议” 即认定股权投资,看到 “可转股借款” 就直接归为借贷,该种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较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依据《民法典》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法院认定实际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合同名称限制,而是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等事实综合判断。

因此,股债识别不能只从某一条款仓促下结论,至少从资金流向、实际权利、风险分配、书面资料四条线先梳理事实,其中:资金线查清谁向谁支付、进入哪个账户、最终用于何处、是不是真用于电站建设;权利线查清出资人取得股权、表决、分红和剩余财产分配权,还是取得到期还本付息请求权;风险线查清投资回报是否随项目盈亏变化,本金是否原则上必须返还;资料线则核对合同、章程、股东会决议、工商登记档案、会计凭证和税务申报文件是否互相印证。

这四条线经常出现事实冲突。工商登记具备对外公示效力,但不能单独确定股东与公司的内部关系;会计账薄列为“其他应付款”,不能等同于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投资人不参与日常经营,不代表就是债权人;协议约定固定收益和到期回购,也未必足以推翻增资入股的整体安排。司法实践中不存在单一决定性证据,只有多数核心事实指向同一种法律关系,该定性才能经受审计与诉讼的检验。

结合已有判例与实务经验,股与债的分界,在按照前述四条线梳理事实的过程中,还需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内容:

(一)关注资金投入的直接目的。出资初衷指向取得股权、分享项目长期收益,偏向股权;为填补建设期资金缺口、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偏向债权。

(二)关注收益是否真正与经营结果挂钩。收益依托公司可分配利润、股权增值,偏向股权;无论盈亏均按本金和期限计取回报,更接近利息,偏向债权,但政策性基金、优先股式安排或者股东之间的风险分配,也可能出现固定或优先收益。

(三)关注本金返还是否无条件。针对普通借款,公司负有还本义务;而处于股权投资项下,公司没有到期返还出资的义务。因未上市、未并网、业绩未达标等不确定事件触发退出,多数是估值调整或对赌安排;若无论经营好坏到期即返还本金加溢价,则债性明显增强。

(四)关注投资人取得并实际行使何种治理权。提名或委派董事、参与重大事项表决、查阅财务资料、决定预算和融资等,通常能够佐证股东身份;为保障回款而监管印章、账户或工程款,不能等同于参与经营。

(五)关注投入金额与股权价值是否有真实对价关系。投资款与注册资本、估值及股权比例之间能够合理勾稽,更符合股权交易;若股权比例只是融资担保工具,投入金额与股权价值明显脱节,出资人不享有利润和剩余财产,债务清偿后还要零对价返还股权,则可能构成股权让与担保。

(六)关注合同如何履行。增资决议和登记、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分红、表决记录、付息、债务确认记录等,往往比签约文本更能还原事实。事后补签借款协议、倒签股东会决议或者为诉讼临时调账,证明力会明显降低。

二、跳出科目余额,从资金成因与价款归属甄别股东债权的真实边界

建设期贷款尚未落地、工程款集中支付或者并网收入尚未形成时,股东借款是新能源项目常见的过桥资金。项目公司往往一开始只凭股东流水入账,未完成借款审批和合同签署,几年后再通过补签合同、调账或股东说明把建设投入解释为借款。尤其是大量早期开发的项目,普遍存在财务不规范、资金往来混乱的历史遗留问题,股东债权的边界模糊既是尽调的难点,也是交易谈判的重要价值点。

一笔能够经受交割审计和诉讼审查的股东借款,通常需要五组证据相互印证:

一是借款协议或真实形成于付款前后的决议,明确借款人、金额、用途、期限、利息和偿还条件;

二是从股东到项目公司的完整银行流水,付款附言与合同一致;

三是项目公司连续、稳定的会计记录和利息计提,而非事后的单次调账;

四是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偿还项目债务或正常经营的凭证;

五是历次审计、融资尽调、债务确认及还款记录的同一口径。

此外,还需注意资金来源和监管边界。若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或者以经常性放贷为业,借款合同可能面临效力风险;若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司法保护还会受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上限的约束。私募基金财产能否向被投企业提供借款,则应同时核对基金合同和现行私募监管规则。

新能源项目收购中,原股东债权通常与股权同时交割。买方最容易犯的错误,是根据审计报告“其他应付款——股东”余额直接确认债权转让价款,但是余额只能说明账上有往来,不等于债权真实、到期、可转让,也说明不了同一资金是否已经计入工程造价或股权价值。财务记账仅能反映形式,无法决定资金性质。因此,需逐笔回溯成因,厘清“资金从哪来、怎么转、到哪去、形成了什么资产、对应了什么权利义务”的完整链条,把出资、成本、借款、代垫、占用逐项拎清。股东直接汇入项目公司的,应核对合同、流水和用途;股东代项目公司向EPC方付款的,应确认是否构成有权追偿的代付款,而不是股东自己承担的开发义务,EPC总包方若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还需穿透核查工程款支付的真实性,是否有实际工程进度对应;股东受让第三方债权的,应核对原始债权、转让链条和通知;以顾问费、开发费或合作费形成的债权,还要审查基础合同效力和履行证据。此外,为获取项目股权支付的路条对价、居间费用、股东自有融资成本等,属股东取得股权的交易成本,应由股东自行承担,不能转化为目标公司债务。

三、债转股不是只调整会计科目,本质是完成一项非货币出资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股东可以用能够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债权作价出资,并要求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这为股东对项目公司享有的真实债权转为注册资本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也意味着“借款转资本”不能只靠内部冲账,至少应完成以下步骤:

步骤

核心文件

实务审查

未完成的风险

债权核验

借款合同、流水、利息凭证、询证函

债权真实、合法、金额确定且未清偿,不存在不得转让、权利负担、抵销或重大抗辩

虚假债权出资,仍可能被追缴

评估定价

评估报告或其他适当估值文件

债权价值、清偿顺位和回收可能性

债权面值不等于出资价值,债务人的偿付能力、期限、利率和争议状态都会影响价值;未依法评估,并不当然导致整个债转股行为无效,但可能面临出资不实责任

公司决议

股东会决议、章程或修正案

关联股东回避、出资方式和金额明确

内部决议瑕疵,难以确认实缴

登记交付

股东名册、出资证明、注册资本、股东及章程的登记或备案

依法办理权利交付和登记公示

仅作账务处理,出资程序未完成

会计税务

专项审计、记账凭证、纳税资料

会计科目与法律关系、交易文件一致,会计和税务上同步终止原债权、确认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避免“账已转、登记未转”或“登记已转、债权仍挂账”

报表调整掩盖出资或债务瑕疵

在股东对公司负有货币出资义务,同时又对公司享有到期借款债权时,商业上很自然地会想到抵销。但这种抵销不同于普通债务抵销。股东的出资义务形成公司对全体债权人的责任财产,允许股东用自己的普通债权抵销,等于让股东债权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1)京01民终4078号案件裁判要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将出资方式变更为债权出资,并确认实缴出资;二是股东作出决议时,公司应当具有充足清偿能力;三是修改后的章程应依法办理备案,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该案的核心不只是程序齐全,而是抵销不能发生在公司已经缺乏清偿能力、从而损害外部债权人的时点。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对股东以货币认缴出资后又转变为以债权出资进行审查时,重点是审查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偿债能力是否受到减弱。

2025年9月3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明确,股东以对公司享有的金钱债权用于抵销其货币出资,原则上可以获得支持,但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虽未进入破产程序但已具备实质破产原因的除外,并要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需查明债权的真实性,防止股东以虚假的债权抵销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截至本文定稿,虽然该司法解释尚未正式出台并实施,不能作为现行裁判依据,但与既有裁判对债权真实性和公司清偿能力的关注方向一致,在债转股交易中仍应着重关注并审慎权衡。

因此,新能源项目收购中,如果过往存在或拟同步进行债转股或抵销出资的情况,应将转股基准日的偿债能力证明文件作为交割前提条件,如到期债务清单、征信报告、涉诉及执行情况、现金流预测和资产负债情况等。在项目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再由控股股东把借款“转为实缴”,很可能无法对抗既有债权人,收购方仍可能面临出资瑕疵的追索风险。

四、附条件债权能否按约定兑现,关键在于资金当下的定性

在预收购协议和项目投资协议中,常见的附条件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若项目未按期并网、未取得指标、未完成融资或未达到收益目标,投资款自动转为借款,项目公司应返还本金并支付收益。表面上看,这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但如果资金已经作为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进入项目公司,条件成就并不会自动把公司资本变回普通债务。

在(2021)川民再271号深圳某合伙企业诉四川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投资人完成增资、取得股权后,又与目标公司就已投资款项订立以达成特定经营目标为条件的“投资转借款”协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相关协议未必当然无效,但投资人要从目标公司取回资本并退出,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减资及股东退出程序。在公司未完成减资的情况下,投资人不能以民间借贷关系直接要求目标公司偿还。投资款按照投资协议注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金后,即转化为目标公司财产。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偿还该部分款项的,属于变相取回投资,应当符合公司减资程序规定。

该裁判思路也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5条关于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处理规则一脉相承:对赌条款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不得仅因约定目标公司承担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义务即认定为条款无效;但投资人主张实际履行该等约定时,法院仍需审查是否符合资本维持原则、股份回购、减资程序和利润分配等公司法强制性规则,以判断诉请能否支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本文仅将其作为理解相关裁判规则和交易审查口径的参考。

附条件债权能不能按约主张还本付息,取决于资金当下的定性,条件成就不会自动将资本变回普通债务。真正的借款,在条件成就后可以按合同主张还本付息。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借款,可以约定继续作为债权或选择行权转股;已经计入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股权资金,性质上是股东出资,退出只能通过原股东回购、第三方受让、依法减资或具备可分配利润时的金钱补偿等路径。如果协议条款只明确“条件成就后自动转为借款”,没有明确退出路径、程序和资金来源,则未来实际履行极易落空。

资金现状

可行退出路径

前置程序

不能直接做的事

真实股东借款

按约还本付息、依法债权转让或与项目公司互负债务时抵销

核实债权、资金用途及清偿能力,并遵守贷款 /融资合同中的限制条款

仅凭“其他应付款——股东”科目余额向买方转让债权

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借款

继续持有债权到期清偿、按约定行使转股权、依法转让债权

触发条件后向项目公司发出通知,完成转股文件签署及相关登记

条件成就后只改会计科目,不办理实质转股或清偿手续

已计入注册资本

原股东回购、第三方受让或依法减资

履行股东会决议等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办理股权转让、回购或减资程序

仅约定条件成就自动转借款并要求项目公司直接返还

已计入资本公积

依法减资、具备可分配利润时补偿或由原股东回购

核实资本公积的形成依据,履行减资或分配的内部决策及其他法定程序,确定存在可支付资金来源

把资本公积直接当作项目公司普通债务并向其主张清偿

五、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借款并不当然劣后,但也绝非天然安全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税款和普通破产债权的法定清偿顺序,并没有概括规定“股东借款一律劣后”。因此,真实、独立、用于公司经营且未滥用关联关系形成的股东借款,不能只因债权人具有股东身份就当然降为劣后债权。

在(2024)沪7101民初1331号赵某与某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案涉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实缴完毕,案涉借款原总金额相较于注册资本而言资金规模较小,公司经营对该借款未达到依赖程度,且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不当形成债权转移公司财产,故将该笔股东借款认定为普通债权,而非劣后债权。参考该案的裁判要旨,股东身份只是审查起点,不是劣后结论。

不可否认的是,股东债权在破产中会受到更严格的真实性和公平性审查。没有借款合同和流水、在资不抵债后突击确认、以本应承担的出资或开发义务包装成借款、利用控制地位抽回资金、接受明显不当担保或者进行个别清偿,都可能引发债权不予确认、撤销、出资追缴或清偿顺位争议。投资人不能仅按“普通债权全额可收回”估值,更不能把股东借款视为比股权天然安全的退出工具。

六、结语

股与债真正的差别,并非仅体现于会计列报层面属于所有者权益还是负债,而在于投资人到底取得何种权利、承担何种风险,并以什么程序从公司财产中实现回报。对新能源项目并购而言,资金性质一旦错位,交易价格、偿付顺序和担保安排都会跟着错位。最稳妥的做法不是在交割前统一“改口径”,而是逐笔还原资金形成时的意思和履行:真实借款留下债权证据,资本投入遵守退出程序,债转股完成评估和公司登记,附条件债权预先写清兑现路径。

作者: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