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从这一天起,迷雾散去,辩护才算真正睁开眼睛。但阅卷本身也有章法可循。
笔者的习惯是,翻开卷宗先不从头细读,而是先看证据目录和程序卷。证据目录是侦查机关的"作战地图":证据按什么顺序编排、哪一类证据体量最大、取证重心落在何处,一目了然——对方的顾虑与重点,都写在目录里。
其次是排查"虚接"的环节。熟悉侦查工作的人都清楚,公安机关搭建证据链的逻辑是客观证据打底、口供闭环。因此找缺口时,除了留意口供与客观证据对不上的地方,更要警惕"对得太好"的地方——口供的细节与客观证据吻合到反常的程度,时间精确到分、顺序严丝合缝,就值得多问一句:是真记得,还是照着什么"说齐的"?此时可以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照每一次讯问的时间逐一核验,看笔录是对得上,还是补得齐。
还有一项权利常被忽略:同样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会见时可以向当事人核实有关证据。开头那句"记不清签了什么",到这一步才有答案——他签署过的文书,第一次能够逐页比对。
会见的质量决定辩护的原料,阅卷的质量决定辩护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