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阅卷权的行使与阶段性辩护策略
发布日期:
2026-10-26

克劳塞维茨在《战争论》中写道,战争所依据的因素,有四分之三或多或少地笼罩在不确定性的迷雾之中。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恰好站在这样的迷雾里:对面是侦查机关已经勘察完毕的"战场",己方却只能依据零散的信息摸索推进。

一次看守所会见中,在押的委托人向笔者发问:刘律师,我的案卷材料,你们应该都看到了吧?笔者告知,依法还不能阅卷。对方愣了片刻:都四个月了……他的错愕可以理解——多数人,包括不少从业不久的法律人,并不清楚法律为辩护律师设定的阅卷权起算点,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在那之前,辩护律师所能做的,是凭经验向迷雾深处推进:从涉嫌的罪名出发,反推控方大概率采取的指控逻辑——按照构成要件逐项拆解,推测侦查机关会优先固定哪些证据、先讯问哪些人员、从哪个环节切入。这样推演出的框架大方向不会错,但框架之内填充不了血肉:当事人的口供、客观证据、指控的具体细节,统统看不到。会见时当事人说,笔录签了不少,写了什么记不清了,签字很快,有时页面都没翻完——辩护律师想帮他核对,都无从对起。

墙外,家属的催促一条接一条:材料抓紧写、证据赶快调。可是写什么?写多了,等于把辩护思路提前呈给对方;写少了,机会在分秒流逝。做与不做之间,隔着一堵信息之墙。本文即讨论:辩护在这堵墙的两侧,应当如何展开。

一

侦查阶段:法定动作与信息屏障

刑事诉讼法为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的辩护律师划定了工作范围: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请注意"了解有关情况"六个字——其方式是"问",不是"看"。此时辩护律师的信息来源,实务中习惯概括为"一个半":当事人算一个,侦查机关算半个。

而这两条渠道都不完整。当事人记不清签署过的笔录,看不到任何客观证据;侦查机关对案情细节讳莫如深。因此,侦查阶段辩护的最大风险不是做不了事,而是凭想象做事:根据家属的转述定性"冤枉",根据侦查机关的导向倒推案情,再据此贸然调查取证——方向一旦错了,越努力越被动。迷雾之中最危险的动作,是把猜测当作看见的事实。

二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方法论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从这一天起,迷雾散去,辩护才算真正睁开眼睛。但阅卷本身也有章法可循。

笔者的习惯是,翻开卷宗先不从头细读,而是先看证据目录和程序卷。证据目录是侦查机关的"作战地图":证据按什么顺序编排、哪一类证据体量最大、取证重心落在何处,一目了然——对方的顾虑与重点,都写在目录里。

其次是排查"虚接"的环节。熟悉侦查工作的人都清楚,公安机关搭建证据链的逻辑是客观证据打底、口供闭环。因此找缺口时,除了留意口供与客观证据对不上的地方,更要警惕"对得太好"的地方——口供的细节与客观证据吻合到反常的程度,时间精确到分、顺序严丝合缝,就值得多问一句:是真记得,还是照着什么"说齐的"?此时可以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照每一次讯问的时间逐一核验,看笔录是对得上,还是补得齐。

还有一项权利常被忽略:同样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会见时可以向当事人核实有关证据。开头那句"记不清签了什么",到这一步才有答案——他签署过的文书,第一次能够逐页比对。

会见的质量决定辩护的原料,阅卷的质量决定辩护的方向。

三

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窗口与工期的赛跑

审查起诉阶段有一个家属普遍看不懂的程序: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以两次为限;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家属一听"退补"往往心慌,方向其实恰好相反——退补说明检察机关自己也没有形成确信,这正是辩护意见发挥作用的窗口。但硬币的另一面同样真实:每一次退补,也是在给侦查机关续工期。补查的一个月里,对方可以针对证据链的薄弱处补强,也可以按照检察机关的补查提纲逐项填坑。对在押的当事人而言,羁押期限照算,人在里面,时间在走。你看到的是机会,对面拿到的是工期,这是同一件事的两面。

那么这个窗口真正比拼什么?是谁先把话递进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一百七十三条)——在退补决定作出之前把核心质疑递到位,缺口就有可能写进补查提纲。补查提纲本身就是重要情报:上面写了什么,说明检察机关对什么不放心;没有写什么,说明有些问题在那个时点还没有人替当事人主张。退查卷宗回来时,拿第一次的证据目录对照检查——新增了哪些证据,就说明对方在何处补了砖。

四

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分寸的技艺

回到前文那个两难:侦查阶段,材料到底写不写?答案是写,但要写得有分寸。一条被大量家属忽略的通道是: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有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应当"两个字意味着这是法定义务而非人情往来;"附卷"两个字意味着,这份文书将随案流转,不属于任何个人,而属于程序本身。

至于写什么,则是一门分寸的学问。侦查办案讲究"情报先行"——先有情报,再有侦查方向。反过来,侦查机关真正忌惮的,从来不是嗓门大的对手,而是看穿其证据结构漏洞的对手。因此侦查阶段的意见书,篇幅不在长,而在准:只点出一两处最要害的证据缺口,把"我们知道问题在哪"的信号传递过去,先不急于展开论证。过早展开论证,等于把后续阶段的底牌提前摊开——这正是"做得多、暴露多"的分寸所在。"情报先行",理应同时成为辩护一方的作业方法。

五

结语

对于正处于程序之中的家属,笔者的建议凝结为三个可以当场向承办律师提出的问题。

其一,案件何时移送、何时阅卷——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即有权阅卷,不能让案件在检察机关"躺"了一个月才动。其二,阅卷怎么读——合格的回答不是"认真看",而是先看证据目录抓侦查重心、带着问题清单去会见核对,并且对口供与证据"对得太好"之处保持职业警觉。其三,案件若仍在侦查阶段——侦查终结之前,那份附卷的法律意见书写了没有,写到了什么分寸。

阅卷之前,没有真相。卷宗翻开的那一刻,辩护才算睁开眼睛。

作者: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