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审查所涉及的事项,法院应当完整审查。实践中,用人单位败诉的判决经常被概括为“法院认为处分过重”,但不少案件认定解除违法的主要理由是解除的事实和制度基础不成立,对处分轻重的评价只是附带说理。
本文从威科先行选取2024年9月23日至2026年8月28日裁判的30件二审终审判决,按解除违法的主要理由进行归类。样本为兼顾不同违纪行为和正反结果而选取,并非随机抽样,不能用于推断全国案件的败诉原因或者裁判趋势。230件判决中,14件认定解除合法,16件认定解除违法。16件违法解除判决中,9件主要涉及违纪事实、个人归责或者损失证明不足,2件涉及管理权限或工作指令合理性,2件涉及条款适配,2件涉及制度效力或可预见性,1件主要涉及处分等级和递进程序。法院在其中5件还评价了行为的严重程度,但没有一件是在前述事项均无独立缺陷的情况下,仅因处分不相当而认定解除违法。
(一)管理权限和工作指令
规章制度服务于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不能当然延伸至员工的全部私人生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张某明诉京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案”中,员工在轮休日乘坐公司所称的“黑车”,公司根据“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开除”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审认为,员工在休息日选择何种交通工具原则上属于私人事务;即使有关行为涉嫌违法,也应由有权国家机关处理,用人单位不能以内部规章代替行政管理。3
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的,也需要先审查工作指令是否合理。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高某红诉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员工已经接手一名离职员工的工作。员工在诉讼中主张,其对接的销售人员从18名增加至52名,且已经存在加班;公司此后又要求其接手另一名离职员工性质不同的工作。员工拒绝后,公司先后给予两次书面警告,随后解除劳动合同。4入库案例的裁判理由认为,员工原有工作与新增工作存在差异,对接销售人员数量大幅增加,并已有加班,公司没有充分评估员工的承受能力,也没有提供有效支持,相关安排不具有合理性;员工的拒绝也没有给业务正常运转造成实质性阻碍,难以认定为拒绝正常工作交接。该案以工作指令合理作为服从义务的前提,员工能否拒绝安排,需要结合工作内容的变化、实际负荷和公司是否提供支持判断。
(二)违纪事实
严重违纪解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要证明解除通知所列行为已经发生,并能对应相应的制度条款。
(2026)沪02民终6996号案涉及五项费用事项。二审逐项审查后认为:17.9元企业用车费用存在误选支付方式的合理解释;三项较早费用缺少有效证据;30元餐费和私人聚餐后的福利用车难以认定达到严重违纪程度。法院转而援引《员工手册》中的一般违纪条款,指出非故意违规报销、情节较轻并能及时纠正或者弥补损害的,仅适用口头警告。公司最终被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7839.50元。5法院分别否定了事实证明、行为定性和严重处分档次。
(三)条款适用和处分等级
不少员工手册对同一类行为设置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最后警告和解除等不同档次。这样的制度有利于区分行为轻重,也要求用人单位说明个案为什么符合最高处分档。
(2026)湘01民终7250号案中,员工在工作时间购买个人物品,并与另一名消费者因是否插队发生口角。公司将其认定为“对待客户粗暴无理”,给予留司察看,再与此前一次书面警告累计后解除。二审认为,员工购买个人物品时是普通消费者,其与另一消费者发生口角,不属于履职过程中对客户的不当言行;工作时间购物按照制度只能给予书面警告。6判决同时表示,累进惩戒原则上应予尊重,但构成累计结果的每一次处分,都应当事实基础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用人单位不能通过扩大解释或者类推,把一般违纪升格为严重违纪。
(2026)粤01民终10014号案中,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只有非常严重的违纪行为可以直接解雇,其他行为应依次适用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最后警告。员工确实存在非工作时间协助承包商施工、未经许可进入机房和取用工具等不当行为,但公司没有证明其存在利益输送、收受好处或者变卖获利。公司将向承包商追缴的8000元场地占用费主张为损失;法院认为,该款属于公司向第三方追缴取得的收益,并非员工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7二审据此认为,已经证明的行为只属于一般违规,公司既没有证明直接解除的条件,也没有履行自己规定的递进处分程序。判决使用了“处罚明显过重、程序严重不当”的表述,但解除违法建立在行为等级和制度程序不相符合的基础上。
(四)累计处分的条件
累计处分不能只计算处分决定的数量。前次处分的事实、条款或者等级不能成立的,后续解除就可能失去基础。
(2026)鄂08民终529号案中,公司以员工一年内受到两次书面记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分别审查两次记过:第一次处分所依据的监控没有声音,不能证明公司指称的威胁性言论和攻击意图;第二次处分涉及未经授权将手机带入生产车间和健康证过期两项事实,具有相应的事实和制度依据。法院在评价手机事项时还指出,保密管理的核心在于预防,不以实际发生泄密后果为构成要件。8法院没有因为第一次处分存在问题便一并否定第二次处分,但由于第一次记过不能成立,两次记过的累计条件没有具备,公司不能依据累计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五)解除程序
指导案例180号明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以解除通知载明的内容审查解除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另行提出的解除事由,不纳入审查范围。9解除通知因此应准确列明违纪事实、制度条款和解除事由。
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还应在单方解除前依法通知工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实体条件,但未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请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在起诉前补正程序的除外。10现行法律没有把内部陈述和申辩规定为所有解除案件的统一法定前提,制度已经规定相关程序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
上述事项存在缺陷时,法院判断的是解除权是否成立,无须借助比例原则重新选择处分。判决即使使用“处罚过重”“未达到严重程度”等表述,只要解除违法建立在事实不能证明、条款不能适用、累计条件不具备或者程序未履行的基础上,就仍属于基础审查的结论。将这类判决理解为法院替用人单位选择处分,会高估司法审查对处分裁量的介入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