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生产违法成本低,是安全生产治理的突出问题,行政执法和刑事处罚作为国家公权力的组成部分,相互协作,构筑精准惩戒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防线。
(一)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指令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按每日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仍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且在组织事故调查组时应由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三)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四)行刑衔接
2019年4月,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日常执法和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程序、证据的收集与使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随后,202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危险作业罪,使得行刑衔接更加密切。今年,2022年4月12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其明确提出: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常态化协作机制,畅通案件移送流程,提高安全生产类案件与刑事打击的衔接准度和处置精度。通过上述专门规定与规划,明确安全生产行刑衔接,不仅应当“及时”,还需“更加密切”且“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