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信息披露大致涉及以下几类主要文件:
(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适用条件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
2.披露时间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2)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3)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4)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5)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6)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适用条件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
2.披露时间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3)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4)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5)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6)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7)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8)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9)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三)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1.适用条件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免于发出要约的。
2.披露时间
(1)收购人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2)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5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内容
(1)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3)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4)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5)收购价格;
(6)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7)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8)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9)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