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配套规则同步发布并实施。
在全面注册制下,主板在首发上市、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外,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的相应规则调整幅度较小,主要在现有注册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优化。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更好地衔接北交所高质量扩容政策和转板机制,新三板对挂牌条件和审核程序、定向发行制度和审核程序、重组标准和审核程序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文主要围绕新三板挂牌规则的修订内容展开。
本次与新三板挂牌相关的规则及配套细则、指引、指南调整主要有6部,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及挂牌委员会管理细则、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申报与审核指南、挂牌手续办理指南,并明确将新三板定位于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
一、挂牌条件
本次修订,除了将2020年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标准指引》”)中的细化标准移至《挂牌规则》外,相较于原挂牌条件,表面看似提高了新三板的门槛,实质上兼顾不同成长阶段、经营规模、盈利水平企业特点及监管经验,一改原“一刀切”的财务指标,制定更贴合初创企业需求的五套多元化财务标准,并在原标准之下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准入创造了条件,体现了多元性、包容性、渐进性,与创新层进层条件、北交所上市条件更加契合,有利于向北交所输送更多高质量企业。具体对比及解读如下:
标准类型 | 原挂牌条件 | 新挂牌条件 | 解读 |
存续年限 | 持续经营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 【新增】持续经营时间可以少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但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条件: 1. 主业属于新经济领域及产业基础领域; 2. 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明确可行的经营规划; 3. 择一满足:(1)最近一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近12个月或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获得专业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或(2)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挂牌同时向不少于4家做市商在内的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按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价格计算的市值不低于1亿元。 | 人工智能、数字经济、互联网应用、医疗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新经济领域,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工艺等《工业“四基”发展目录》中规定的相关产品或技术产业领域的公司,可以经营不满两年,且豁免每股净资产的要求,适用于优秀初创或孵化拆分出来的专精特新企业。 |
业务与经营 | 每股净资产 | 不低于1元/股 | 【新增】可低于1元/股的条件(条件同上)。 |
股本总额 | 不少于500万元 | 不变 | 将原《标准指引》内容移至《挂牌规则》。 |
财务指标 | 择一满足: 1.营业收入: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 2.净资产: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的,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得少于3,000万元。 | 【重大调整】择一满足: 1.净利润:近两年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800万元,或近一年不低于600万元。 2.营业收入+增长率: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3,000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3.营业收入+现金流: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5,000万元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 4.营业收入+研发投入: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最近两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 5.研发投入+取得专业投资:最近两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近24个月或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获得专业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 6.做市+市值: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挂牌同时向不少于4家做市商在内的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按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价格计算的市值不低于 1亿元。 | 对于采用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申请的,审核中将关注该指标的主要来源及对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的依赖性;采用研发投入指标申请的,审核中将关注公司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采用取得专业投资指标申请的,审核中将关注是否与专业机构投资者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并明确将投资资金注入公司(通过挂牌同时定增的除外)。 |
业务明确,有持续经营能力 | 业务明确,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有持续经营能力。 | 不变 | 将原《标准指引》内容移至《挂牌规则》。 |
合法合规经营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资、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或其他法人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新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 全面注册制下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而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多数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披露违规等问题,确有必要将内控健全及有效执行作为准入的必备条件。 |
公司治理 | 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 【新增】设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设置条件、设置程序、投资者保护、规范运行等方面规定,并已履行完设置程序。 | 将原《标准指引》内容移至《挂牌规则》,新增内容为更好地衔接2020年4月开始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对于符合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划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标准的科技创新公司,且满足一定财务指标的,可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以促进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融资。 |
独立性 |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 【新增】业务、机构也应完整、独立,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 | 独立性问题一直是上市审核的红线,虽然原规则中未明确将业务、机构完整、独立作为挂牌条件,但在实际审核中,不少公司因合署办公、对关联方的采购、销售存在重大依赖等问题被问询,且在转板过程中,不少新三板公司均面临独立性缺陷问题。 |
股权结构和权属 | 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 不变 | 将原《标准指引》内容移至《挂牌规则》。 |
股票发行和转让 |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或其他法人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 | 不变 | 将原《标准指引》内容移至《挂牌规则》。 |
禁止挂牌 | 未明确 | 【新增】明确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挂牌: 1.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3.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该新增条件为对北交所禁入要求的衔接与细化,并在配套的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中细化前两项为: 1.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或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认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 2.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监管的金融机构外,主要从事其他金融或投资业务,或持有主要从事上述业务企业的股权比例20%以上(含20%)或为其第一大股东。 |
二、挂牌审核程序
本次修订实施后,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相应废止,相较原审核程序,为规范内部审核制衡,新设挂牌委员会,并制定配套管理细则规范挂牌委员会审议质量、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了全国股转公司与中国证监会的注册衔接安排;丰富了审核方式,不再仅限于书面审核,且明确申报即担责,以间接督促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等严肃对待信息披露。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 原审核程序 | 新审核程序 |
内部审核分工 | 审查职能部门审查→无需出具反馈意见的提请召开审查职能部门质控会审议 | 审核机构审核→申请在创新层挂牌,或从基础层转入创新层且存在异议申请的,或从创新层调整至基础层的需提交挂牌委员会审议 (发现申请挂牌公司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定位,或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中国证监会意见处理) |
决定程序 | 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 |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同意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审核决定 |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公开转让的自律监管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将自律监管意见、相关审查文件、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 |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审核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同意挂牌的审核决定 |
审核方式 | 查阅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与回复 | 查阅申请文件、审核问询、约见问询、调阅资料、对主办券商现场检查等 |
责任承担 | 仅明确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未明确相关责任。 | 1.增加自申请文件提交之日起,申请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增加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 |
三、信息披露
在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增加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需充分披露挂牌后拟进入的市场层级、挂牌同时发行证券情况(如有)、拟采用的交易方式、选用的挂牌条件指标等的要求;“重大事项提示”不再限于“对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因素”,还应披露能够对公司业绩、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源要素和各种风险要素。
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本次修订还明确了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的审核重点,概要而言包括:1.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2.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内容、披露程度;3.内容的一致、合理和具有内在逻辑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是否勾稽合理,是否符合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情况,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是否相互印证,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能否对财务数据的变动或者与同行业公司存在的差异做出合理解释等;4.言简意赅、通俗易懂、逻辑清晰。
此外,本次修订明确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仅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前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在全面注册制下,本次新三板挂牌规则的修订,看似提高了新三板准入的门槛,实际上更具多元、包容性,更贴合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路径,突显对精专特新企业的精准包容,更符合新三板企业作为北交所“储备军”的定位,有助于形成各有侧重、功能互补、多层级递进的资本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