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纠纷与贷款诈骗犯罪的区分
发布日期:
2023-04-04

近年来,随着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大,金融市场对金融机构应尽的义务及需承担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机构所涉案件不再是单纯的刑事或民商事案件,刑民交叉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但是,现有法律法规在规制刑民交叉程序处理方面仍存在模糊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昌盛,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办理贷款的个人或机构也越来越多,同时,利用贷款图谋不轨的犯罪现象也愈发增加,如何区分是贷款民事纠纷还是贷款诈骗案件,需要对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进行区分。

一、贷款诈骗案件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定

在刑法中,诈骗的形式体现主要表现为诈骗类犯罪,如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根据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行为人采用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等手段方式,从而骗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

在民法中,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相关民事法律仅对民事欺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未就何为民事欺诈作出解释。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民事欺诈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即,对方作出非真实或错误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行为人故意告知其的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相,那么行为人可以构成民事欺诈。虽然该法规由于《民法典》的出台已失效,目前的民法体系暂未对该点进行进一步的解释,但是笔者认为,《民法典》与之前民法法规之间的法理是相通及一致的,因此,在没有新的解释出台之前,可以沿用该等解释进行分析和论证。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行为外观上其实具备很多相似点,极其容易混淆,例如,二者的行为人均是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使得相对方基于该行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做出非真实/错误的意思表示,进而处分财产;且无论是民事欺诈亦或刑事诈骗,行为人均具备主观故意。因此,在贷款诈骗行为中,我们首先应当对该行为究竟是构成民事欺诈亦或刑事诈骗进行区分,从而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贷款民事纠纷还是贷款诈骗罪。

(一)欺诈的目的是否为非法占有贷款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一大分水岭即为,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而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因此,区分民事贷款纠纷与贷款诈骗罪的一大根本因素即为,判断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否为非法占有贷款,即,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我国《刑法》虽然在诈骗类犯罪的规定中并未明确将“非法占有目的”写入法条中,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理论及司法解释,诈骗类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已无需再争。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纪要》”),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之一即为,行为人非法获取资金系通过诈骗手段,且不能归还较大数额的资金。《2001年纪要》虽然对多数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适用中,仍具有模糊的地方。

结合贷款诈骗相关案例,在被告人辩称自己无非法占有目的情况下,法官如果能查实相反的证词和证据,如提前商议、后续有逃匿等意图占有涉案款项的行为,法院往往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在涉及签订借款合同时,若被告人在行为时不具有还款/付款能力,如被告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背负多处债务、无固定收入、入不敷出等,法院通常认定其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骗取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外,涉案款项的使用去向也是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关键因素。

(二)刑事诈骗中可存在事后故意

由前文论述可知,无论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行为人均具备主观上的故意;但是二者故意产生的时间点存在不同情形。事前故意、事中故意及事后故意均属于故意的不同表现情形。事前故意即,在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其便具有欺诈的故意,民事欺诈及刑事诈骗均可以存在事前故意。事中故意即,在实施该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产生了欺诈的主观意图,例如,行为人在签订民事合同的过程中,认为有利可图,因而产生了欺诈意图,欲诱骗他人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同样的,民事欺诈及刑事诈骗均可存在事中故意。

但是,不同于事前故意及事中故意,民事欺诈是不可能存在事后故意的,仅有刑事诈骗存在事后故意这一形态。民事欺诈既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目的,那么当行为人系采用合法手段占有财物之后,民事欺诈可能存在的阶段已完全结束;如若行为人在合法获得财物的占有权或使用权后,对该财物的所有权产生了占有目的,从而采取欺诈手段欲使他人陷入错误从而处分财物,此时,行为人即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刑事诈骗。总而言之,民事欺诈可以存在事前故意及事中故意两种形态;而刑事诈骗可以存在事前故意、事中故意及事后故意三种形态。

因此,在贷款诈骗案件中,笔者认为,认定借款人究竟实施的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判断借款人在借款行为发生之时,是否具备履行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借款人如在借款行为当下明知自身并不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仍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那么借款人实则并未有偿还贷款的意愿,其根本不想或实际无能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实则是想对该笔借款进行占有,因而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刑事诈骗;第二,分析借款人获取贷款后的行为。借款人如若在获取贷款后,存在携款逃匿、拒不返还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借款人存在事后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