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 | 从最高院案例看案外人对轮候查封财产提出执行异议的受理问题
发布日期:
2024-09-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据此,可知轮候查封属于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查封,故司法实践中针对轮候查封提起的执行异议是否应予受理存在不同观点。本期文章将从最高院(2021)最高法执复9号案例出发,讨论与分析相关问题的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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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件事实


黑龙江高院在审理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辉公司)与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宏伟对该院诉讼保全查封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农场太平湖旅游小镇××期5号楼3单元102室、202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提出书面执行异议。黑龙江高院查明,滨辉公司与太平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根据滨辉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黑民终3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太平湖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农场太平湖旅游小镇××期部分房产(含案涉房屋),查封期限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根据张宏伟提交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情况表显示,截至2020年9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道里区法院)为案涉房屋查封法院,黑龙江高院为轮候查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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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观点


黑龙江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轮候查封自在先查封解除时自动生效,人民法院对已查封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效力。本案中,道里区法院尚未对案涉房屋解除查封,因此,黑龙江高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未发生法律效力。张宏伟提出对案涉房屋排除执行异议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综上,黑龙江高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474号裁定,驳回张宏伟的异议请求。


03

二审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虽然黑龙江高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为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能否产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但案外人张宏伟系基于对案涉房屋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处理,作出裁定。黑龙江高院认为张宏伟所提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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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评析本案例前需提到最高院另一入库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289号执行监督案件,该案中最高院虽然最终驳回了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财产的执行异议,但其裁判要旨却并未一概而论,仍为受理相关执行异议留下了裁量空间,即:原则上执行异议应向首封法院提出,但如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了执行异议,应当综合考虑轮候查封法院是否取得处置权,案外人权利是否与轮候查封当事人利益产生了实际冲突,是否具有权利保护的紧迫性,以及案外人权利保护与首封、轮候查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

以上最高院入库案例,虽然裁判结果与(2021)最高法执复9号案件不同,但是其体现的裁判思路并不冲突。本案中,可解释为最高院经审查后认为案外人张宏伟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与轮候查封行为发生了冲突,在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后,认定其权利具有被保护的紧迫性,因此裁定原审法院应予受理执行异议。

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在类似问题中可尝试从以下方面着手,论证能否符合上述最高院入库案例观点:其一,首封法院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况;其二,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客观上是否可以分开处置,或是必须整体处置;其三,可分开处置的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与首封法院执行标的金额的关系;其四,案外人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等等。


05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函(2007)10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作者:毛子熙、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