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情形,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1]。
1.管辖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设置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地区,需要特别关注该地区是否有指定其中一个法院集中管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例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下列案件:……(三)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含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注: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后,申请撤销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2.申请主体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必须是被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即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列提出撤销申请的一方当事人为申请人,列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2001)民立他字第3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是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并非V19990351号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该公司不具备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故对该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案件之外的第三人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规定,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利益时,符合条件的案外人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超过六个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申请。
4.申请材料的提交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
(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5.申请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等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交纳申请费400元。
6.申请事由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仲裁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已经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主要是指:(1)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2)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3)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4)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
此外,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也属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适用的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经特别提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仲裁程序或选择的仲裁规则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不予支持。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1)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2)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3)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认定“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须符合下列条件:(1)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2)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3)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并不代表所有对方当事人在仲裁中未举证的情形均可纳入隐瞒证据的范畴。一般而言,当事人在仲裁中并不负有证明于己不利事实的义务,且有权决定对其主张举证到何种程度,并为此承担相应的举证后果。因此,除该当事人存在毁灭重要证据等积极行为的,可以直接认定为隐瞒证据外,若仅是当事人未提交自己持有的证据,一般不构成隐瞒证据。只有在当事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前述所列构成要件时,方可构成《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隐瞒证据[2]。”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是否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需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
(七)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如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而且是法院可以依职权撤销。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何为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一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应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享有,为整个社会发展存在所需要,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不同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XX公司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签订合同,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属于私主体之间的纠纷,仲裁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就当事人间的争议作出了裁决,不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情形。故对XX公司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为由请求撤销该裁决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3]。”
此外,此类案件中,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必须仅仅围绕《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进行主张,否则,申请人的申请将不被支持。
7.申请的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且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此外,人民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实行一次司法审查制度,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1] 本文所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仅指申请撤销国内仲裁机构裁决,不包括涉外仲裁裁决。
[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沪01民特485号。
[3]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4民特194号。
作者:商事合规团队 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