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这部行政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它是一项专门的、统一的制度,是一项带有市场准入性质的制度。它提高了安全生产的准入门槛,加大了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对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项空白。本文对这项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制度介绍如下:
一、安全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五类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即矿山企业(煤矿类和非煤矿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二、安全许可制度证获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安全许可证的申领程序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上述相关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和核实的工作。实质性审查是指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结合申请文件和资料,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查或核实。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本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直接审查或核实;二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进行审查或核实;三是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一些专业性技术很强的设施、设备和工艺进行专门的检测和检验。
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层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两级发证的原则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并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进行了特殊规定。
(一)两级发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有权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仅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二)一级发证
两级发证是原则,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是例外。《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安全许可证的期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六、获得安全许可证的企业的合规义务
(一)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四)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七、违反安全许可制度的主要法律后果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作者:杨敬、刘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