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造假
1.乐视网:与贾跃亭控股企业虚假交易、虚构第三方交易、虚增真实业绩、只计收入不计成本。虚假业绩的背后是乐视网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利用无形资产冲销应收账款、与贾跃亭控制银行账户虚假资金循环。首次发行阶段,乐视网通过虚构业务及虚假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以满足上市发行条件,并持续到上市后。2010年乐视网上市后,除利用自有资金循环和串通“走账”虚构业务收入外,还通过伪造合同、以未实际执行框架合同或单边确认互换合同方式继续虚增业绩。
2.广州浪奇: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在2018年虚增利润2.10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8.07%;在2019年虚增利润2.01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6.57%。
3. 宜华生活:2016-2019年宜华生活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销售额等方式虚增利润20余亿元,通过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增银行存款80余亿元,还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资金往来300余亿元。
4.天夏智慧:通过虚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简评:通过虚增销售回款或虚构业务以虚增收入、贸易类交易收入确认不准确、少计资产减值损失等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惯用手段。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确保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对于风险较大、问题频发的关键控制环节,要加强内部控制缺陷标准认定;对于财报重大错报相关舞弊风险,资金资产活动、收入、成本费用、投资并购及重组、关联交易、重要风险业务及重大风险事件等重点领域的错报风险加强评估与控制,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1.乐视网:2017年4月17日,乐视网以“增资款”名义转给全资子公司重庆乐视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小贷)2.1亿元,乐视小贷收到上述2.1亿元后,立即以贷款名义分7笔每笔3000万元将资金转给7家乐视网关联公司,上述7家公司收到资金后,当天便将资金全部转给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控股)。
2.聚光科技:2018年至2021年,聚光科技及下属公司分别向一家联营企业子公司、两家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6600.00万元、4400.00万元和1290.00万元。聚光科技未履行相应的财务资助审议程序,未对财务资助情况进行临时公告,未在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简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集中在商品购销、提供或接受劳务、转让金融资产、拆借资金以及提供担保等方面。上市公司要想合法合规地进行关联交易,既要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政策要求,也要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税务管理。一方面,上市公司应正确看待关联交易,摒弃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税款的错误观点,利用关联交易不合理转移利润,将受到税务检查;另一方面,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实施更加严格的审议制度,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关联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
(三)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或拍卖信息披露不及时
1.三聚环保:控股股东海淀科技持有三聚环保6.93亿股股份,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29.48%,其中5.11亿股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被冻结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4%。海淀科技不晚于2020年4月28日已知悉所持三聚环保股份被冻结事项,且2020年4月28日已收到三聚环保《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但迟至2020年5月11日才向三聚环保书面反馈股份冻结相关情况。三聚环保于2020年5月11日才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
2.美盛文化:2019年4月19日-2021年8月9日期间,美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多次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截至2021年8月9日,美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58.68%股份被司法冻结,合计占所持股份的99.91%。美盛文化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事项进行披露,存在未及时披露的情形。2021年6月22日-8月11日期间,美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和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进行公开拍卖。直至2021年8月17日,美盛文化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对上述拍卖事项进行披露,存在未及时披露的情形。
3.亿利洁能:控股股东亿利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但亿利集团未及时将前述股份冻结事项告知公司并披露,导致公司迟至6月19日才将股份冻结事项与股份解冻事项一并对外披露。
简评: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控股股东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四)重大投资项目变化情况披露不及时
天际股份:2016年5月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子公司潮州天际投资建设四条陶瓷生产线及陶瓷制品工艺研究中心,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4亿元,计划在2至3年内建成。2018年3月27日,公司发布公告,披露追加该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2.5 亿元,投资期限为 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经查,该项目自 2018年7月起处于停工状态,截至2020年末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仅为2237.7万元,且公司管理层关于该项目的相关投资计划已发生变化,但至今未披露项目停工情况及投资计划变化情况。
简评:重大投资项目变化情况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对外披露重大投资项目变化情况事项。
(五)未按规定披露业绩及回购情况
1.暴风集团:2016年3月2日,暴风集团与光大浸辉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暴风集团在初步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将收购上海浸鑫持有的MPS65%股权,并承担不可撤销的回购义务,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最终对MPS收购而造成的损失公司也需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至2018年,暴风集团未披露《回购协议》及约定履约期限届满以及相关方催告暴风集团履行合同义务的事项,未履行法定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义务。
2.银禧科技:公司在股价长期低于12元/股的情况下,实际回购金额远低于回购方案下限,未按承诺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未及时、充分披露不能按承诺实施股份回购计划的风险信息,且终止股份回购计划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简评: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和公司股票交易都将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对外披露大额回购计划,使市场及投资者形成相应预期。公司未按公开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较大差异,经过延期后仍未按计划完成回购,影响了投资者及市场预期。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事项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公司在披露回购方案后,应严格遵守承诺事项。
(六)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
1.游族网络:2021年4月29日,游族网络披露了《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宣布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18771.58万元。实际上,早在2021年4月19日,游族网络的财务人员就已经获取了相关对外投资标的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公司未及时对投资标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进行核算,导致迟至4月29日才披露上述业绩修正事项。基于此,证监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世龙实业:世龙实业2021年三季报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9349.82万元,同比上升497.95%,但世龙实业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对此,证监会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天际股份:于2021年1月25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00 万元至 600 万元,于2021年3 月26日披露 2020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 年净利润为601.97万元,上述预计净利润均与 2020年年报披露的净利润-1077.99万元存在较大差异。
简评:这一违规类型实则包含了两种较为常见的情形: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但未及时更正以及未及时发布业绩预告。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合理的估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
(七)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
1.罗曼股份:2021年11月2日,罗曼股份宣布拟与英国Holovis共同投资设立霍洛维兹数字公司。该对外投资拟合作开展文化娱乐项目,进行文旅项目的策划规划、投资、运营管理,开展主题IP培育、视觉特效制作、沉浸式体验乐园等业务,以期更深层次推动数字化技术在文旅行业及虚拟现实及增强现实领域的应用。公告披露后,罗曼股份股票大涨。但是,在交易所的督促之下,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才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公告,宣布公司与Holovis仍处于洽谈阶段,投资意向仅为前期计划,相关的投资协议尚未签署,拟投资公司尚未实际设立也未开展任何业务,合作能否正常推进及商业化进展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中潜股份:一是收购大唐存储项目披露的相关公告披露标的公司“大唐存储也是国内少数掌握商用最高安全等级国密商用算法芯片技术”。经查,该商用最高安全等级国密商用算法芯片技术的所有权不属于大唐存储,大唐存储需经授权使用并支付授权费。关于大唐存储掌握商用技术情况的描述不严谨,夸大了标的公司大唐存储的技术优势,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收购事项及对标的公司未来整体发展趋势的判断,构成误导性陈述。二是2020年4月7日,中潜股份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将大唐存储亏损的主要原因归结于“投入上亿元资金进行研发,研发费用投入大”,未客观、准确、严谨反映大唐存储的亏损原因,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标的公司科研实力及未来盈利情况的判断,构成误导性陈述。
简评:修订前后的证券法均没有对误导性陈述直接进行定义。误导性陈述应当是违反信息披露的“准确”原则的行为。准确的词义是正确、精确,准确的反义词则为错误、粗略。因而,误导性陈述应为导致投资者判断错误的错误或粗略的陈述。相对于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的认定难度最高。从证监会对类似案件的行政处罚认定来看,证监会确定的认定误导性陈述的主要标准有三点:一是披露的信息不符合现实状况。例如,披露的业务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极低,却使投资者误以为是能影响业绩的业务;或披露的业务尚无进展或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二是存在规避不利信息、选择有利信息披露等行为。三是披露的信息误导投资者大量买入股票,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了较大影响。
(八)虚假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
天夏智慧:2016年4月6日后,夏建统实际支配天夏智慧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30%,并负责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天夏智慧的实际控制人。天夏智慧在2016年至2018年半年报和年报,以及2019年半年报中均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梁国坚、张桂珍夫妇。
(九)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天际股份:公司在2020年年报中将凯路化工认定为关联方。2020年度,公司子公司新泰材料向凯路化工采购服务金额为37.91万元,销售商品金额为1.22 亿元,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8%。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吉宏股份:香港麦吉客为吉宏股份关联方。2020年度,吉宏股份累计向香港麦吉客关联采购广告服务1968.75万元,占2020年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6%;2021年度,累计关联采购金额1193.4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69%。对于上述事项,吉宏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富临精工:2018年度、2019年度、2021年1-5月,富临精工先后与关联方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的厂房建设施工、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的厂房建设施工等关联交易,发生额分别为9266.80万元、951.24万元、10794.94万元,占合同签订时富临精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30%、0.58%、5.19%,但富临精工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7月20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4.美联新材:营新科技在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和自2019年11月28日起系美联新材的关联法人,交易发生于前述期间,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96%。美联新材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直至2020年9月25日经董事会补充审议并披露、10月12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简评:公司应对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定期对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和发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纠察,并主动报告交易所和所在证监局,并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补充审议,发布相应公告;同时,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对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十)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后续进展
泛海控股:2020年11月25日,泛海控股在《关于受让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中称,拟以62亿元的价格受让杭州陆金汀持有的武汉公司30亿股股份,并规定受让方应当在2021年5月10日前向转让方支付完毕本协议项下全部目标股份转让价款。泛海控股在到期未完全支付相关款项的情况下未及时公告披露该进展情况。
简评:根据沪深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深交所参照各个板块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上交所参照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格式,上市公司发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如下:
1.深主板: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重大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1)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2)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3)公司或本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2.创业板: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2)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3.上交所主板:特别重大合同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1)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3)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1)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2)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签署了重大合同进行披露之后,如果后续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重大变化事项,上市公司是需要配合进行进展的披露的,这个可能时常会被忽略,觉得披露了重大合同的公告之后就不用再披露了,但是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规定,重大合同发生重大进展,包括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是需要去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
(十一)重大销售退回未及时披露进展
科恒股份:2016年至2018年,公司子公司浩能科技向关联方智慧易德销售锂电设备,公司对设备销售事项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1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审批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显示2019年12月浩能科技与智慧易德签订《供货扣款退货处理协议》,智慧易德将3,280.75万元(不含税)锂电设备退回浩能科技,退回金额占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28%。
简评:该案例表明销售退回属于需要披露进展公告的事项,关键是触发披露义务的退回金额标准是多少。在该案例中,《监管函》明确提到“退回金额占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28%”,因此针对关联交易中的销售退回,上市公司可以考虑将净资产0.5%且300万元作为披露进展公告的标准;针对非关联交易中的销售退回,上市公司可以考虑以各自板块《股票上市规则》中“应披露的交易”的披露标准作为销售退回披露进展公告的标准。
(十二)未披露重大事项
松发股份:宁波多贝投资合伙企业为松发股份控股子公司醍醐兄弟的股东,持股比例49%。2020年11月19日,松发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林道藩出资5000万元受让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之一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18.45%份额,间接持有醍醐兄弟9.04%的股权。松发股份未披露林道藩间接增持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的重大事项。
简评:公司常错误认为上述交易主体不涉及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会对公司业务产生影响,所以未将上述重大事项进行披露。需及时通过“其它重大事项的说明”公告中对相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并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汲取经验教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二、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