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某银行一笔贷款出现逾期,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借款单位在申请贷款时提供的抵押物是虚假的,此时银行有两个选择,第一,去法院起诉;第二,去公安报案。也就是说,该起案件在满足合同违约的同时,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在处理存在刑民交叉的案件时,司法实践中有个先刑后民的原则。那么银行是不是必须得先去报案,等刑事程序结束后才能去法院起诉呢。
先刑后民这个原则不同于罪刑法定原则直接明确规定在刑法中,而是分布在多个司法解释文件的具体条文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29条规定和第13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对于骗取贷款类经济犯罪案件,在实践中最常被提及和引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十二条。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认为审理的经济案件涉刑,应当裁驳并移送公安。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这些散落的条文,共同组成了先刑后民原则。但这些条文约束的是公检法司法机关,当他们在处理刑民交叉的案件时,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处理,但金融机构作为骗取贷款罪中的被害人是不受这些条文约束的。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如果被骗取贷款了,可以选择先刑事,也可以选择先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