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被骗取贷款后,应当先刑事控告还是先民事起诉
发布日期:
2025-11-03

在骗取贷款类案件中,相较于追究犯罪单位(或个人)的刑事责任,作为金融机构来说,更关注是怎么挽回损失。因此本文拟结合具体案例,分析金融机构作为被害人,应如何选择刑事控告和民事诉讼两种维权方式。








金融机构被骗取贷款后,是否应当“先刑后民”

举个例子,某银行一笔贷款出现逾期,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借款单位在申请贷款时提供的抵押物是虚假的,此时银行有两个选择,第一,去法院起诉;第二,去公安报案。也就是说,该起案件在满足合同违约的同时,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在处理存在刑民交叉的案件时,司法实践中有个先刑后民的原则。那么银行是不是必须得先去报案,等刑事程序结束后才能去法院起诉呢。

先刑后民这个原则不同于罪刑法定原则直接明确规定在刑法中,而是分布在多个司法解释文件的具体条文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29条规定和第13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对于骗取贷款类经济犯罪案件,在实践中最常被提及和引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十二条。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认为审理的经济案件涉刑,应当裁驳并移送公安。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这些散落的条文,共同组成了先刑后民原则。但这些条文约束的是公检法司法机关,当他们在处理刑民交叉的案件时,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处理,但金融机构作为骗取贷款罪中的被害人是不受这些条文约束的。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如果被骗取贷款了,可以选择先刑事,也可以选择先民事。


刑事程序处理后,针对未获得退赔或仅退赔部分,金融机构可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若某银行被骗取贷款后选择先去公安机关报案,但在刑事案件审结后一分钱都没拿到,或者只获得部分退赔,那么是否可以再提起民事诉讼呢。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是不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院的批复更是进一步明确了,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假如一家银行被骗贷100万,在刑事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退赔了50万元,如果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了:被告单位骗取贷款金额100万,已退赔50万元,剩余50万元责令被告单位继续退赔。按照最高院批复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针对剩余50万的损失是没法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最高院的一个案例也是这么认为的。


金融机构被骗取贷款后,应当先刑事控告还是先民事起诉

翔盛公司在向建行佳木斯分行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材料,被法院判决构成骗取贷款罪,并且在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写明了未偿还和继续追缴的金融。但是因为没有获得全部赔偿,所以佳木斯分行又起诉到了法院,最终案件到了最高院,最高院认为起诉的事实和刑事案件是同一起事实,并且起诉的金额和刑事判决书中写明翔盛公司未偿还和应当继续追缴的金额一致,然后引用了最高院的批复和刑诉法司法解释,认为佳木斯分行的损失应当通过刑事案件继续追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这是典型的刑事判决后另行起诉不被受理的案件,但是再另一个最高院的案件中,对最高院的批复有不同的看法,从而支持了被害人的起诉。


金融机构被骗取贷款后,应当先刑事控告还是先民事起诉


温某等人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诈骗李某943万元,被法院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温某仅返还了一辆价值60万元的奥迪车。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案发后扣押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因被害人李某未获得全部赔偿,另行起诉到法院,最终申诉到最高院。温某等人的律师,认为应当按照最高院的批复驳回李某的起诉。

但最高院认为,虽然刑事判决主文中写明“案发后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但刑事判决主文并未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亦未明确刑事判决前是否存在已经发还被害人财产的问题,李某通过刑事判决追缴或者退赔的数额不明确、不具体。

最后最高院在判决书中写到: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李某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李某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相互补充的,并未加重温某等人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受理李某提起的民事诉讼并无不当。

那么通过对比两个案例,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如果刑事判决主文中,没有具体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被害单位针对自身的损失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是不一定,前述申诉案是在2017年,而在同一年,同样是最高院的申诉案,不同的法官就对类似的案件做出了相反的裁判。


金融机构被骗取贷款后,应当先刑事控告还是先民事起诉


江某、王某因侵占音西洗煤公司财产被法院判刑,刑事判决主文没有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然后音西洗煤公司就以这个理由另行起诉到法院,最终也是申诉到了最高院,但审理这个案件的最高院法官再次按照最高院批复的规定认为不应当受理,并且说:如因刑事裁判文书未对追缴及退赔情况予以说明导致受害人难以主张权利的,受害人应按照相应程序寻求救济。

通过这三个最高院的案例会发现,刑事判决后针对剩余损失另行起诉是否应当被受理,就连最高院的态度都不统一,更何况地方法院了,所以对于类似的案件,各地法院怎么裁判的都有。不过能确定的一点是,刑事判决后针对同一事实再民事诉讼的,存在不被受理的风险。那么既然先刑后民有风险,先民后刑是不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呢。


先民后刑是否是更好的选择

先民后刑优点:经过前述分析,从法律层面来看并不要求被害单位必须先刑事报案。那么银行先民事起诉,在执行程序中确定执行不到钱,然后再去刑事报案,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力量对涉案资金进行追缴,先不说结果会怎样,至少在程序上刑事和民事都走了一遍,穷尽了一切方式追赃挽损。

但先民后刑也会面临一个阻碍,就是走完民事后再去刑事报案,公安机关立案难度会更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三)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根据该条款,如果公安机关要对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刑事立案的,有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检察院通知立案的,一个是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公安机关对于经济类犯罪的立案本身就持审慎态度,现在又多了前提条件,无疑会加大了立案难度。


总结

其实无论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甚至是刑民并行,采用什么方式不重要,最重要的是怎么才能最大程度的挽回损失。具体到每个案子,由于案情情况不一样,所处的地区不一样,采取的方式也会不一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全都机械的适用同一种方式。

作者:陈钾奇